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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注重“馆藏式”保护,忽视与文化主体传承实践的结合
在应用信息技术保护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开通 “羌族文化数字博物馆”,旨在建立一个集图片、影像、学术论文、专题报道、新闻于一体的羌族文化网上展示平台。这种展示平台对于羌族文化的对外宣称,人们了解羌族及其文化有其现实意义,但是这种平台对于羌族民族传承自己的文化而言,似乎离他们很遥远。地方政府建立本地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也只考虑了在收录及整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佳能及阿尔村项目是两个非常知名和典型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均大量运用到了信息技术,以期借助最新技术来记录和抢救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从考察汶川、北川、茂县及理县四地看来,这些项目成果或被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馆藏,或者举办一些展览。就拿羌族内部有识之士来说,他们倾其所有,怀着对本民族文化的由衷热爱和前途忧虑,利用信息技术,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最终或是以宣传品的出现,或是出版一些个人著作。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民族土壤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因而,它不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它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它无法被强制地凝固保护,它的生存与发展永远处在‘活体’传承与‘活体’保护之中。” ,因而,信息技術应用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不能脱离传承主体的传承实践做一些“馆藏式”的保护工作。
(2)重建设,轻应用
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实践,客观的说,经历5.12大地震后,随着多方的关注和积极努力,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果。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深圳市派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项目》,作为2009 年佳能影像公益联盟文化方面的重点项目,在此次的项目原始数据采集过程中,佳能使用了世界先进的影像数字技术,首次对覆盖羌族文化、羌族音乐、羌族手工艺和羌族传统节日等四个方面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采集、系统整理,形成了《羌族非遗动态影像数据库》、《羌族非遗静态影像数据库》、《羌族非遗3D动作数据库》三大影像数据库,这是目前国内第一套完整、系统和深度记录羌族非物质文化形态的数据库。佳能(中国)将这三大影像数据库完整捐赠给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机构,用于未来羌文化的研究、保护和传承。而这次我们考察发现,在羌族聚居区北川县、茂县、理县及汶川等地访谈时发现,只有极少数人听说了这个项目,没有看到项目成果,更不要说利用这些成果进行传承实践。
(3)缺乏系统规划和长远考虑,存在重复建设
国家及地方政府、企业及机构、本土有识之士都在积极参与,利用信息技术来保护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其实就涉及到一个保护主体的问题。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关注的人越多,并且各级各类保护主体付出行动越多,对于其保护和传承越有益。
在考察时发现,汶川县文体局正在投资300万建立羌文化数据库,主要用来收集、整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处在建立阶段,非常缺乏相关方面的技术人员。而茂县文体局据称其下属的文化馆也在建立类似的数据库,投资金额比汶川的还多。当我提到汶川也在建类似数据库,这样会不会存在重复建设时,茂县文体局工作人员告诉我,重复肯定会有的,但各地羌文化也有不一样的地方,都是在收集和整理本地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据了解四川省文化厅联合其他四个部门也在做羌族文化数据库方面的工作。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这种数据库的盲目建设,重复建设无可避免了。
二、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反思
(1)保护理念存在偏失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之前,一方面,利用文化机构如博物馆把一些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起来比如那种物质性的,包括羊皮鼓、服饰、还有羌碉等等,把它做成博物馆的形式,或者送至博物馆,进行馆藏式的保护。另一方面借助文化传承场社会、家庭、学校利用作为羌文化主体的人来传承,进行“活化石”式传承。随着数码时代的来临,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手段发生了变化,“数字化”了。但是从现有的数字化保护和传承的实践成果方面来看,更多的馆藏或展示,反映保护理念还是那种基于“物”的馆藏式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指出:“保护无形文化遗产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通过收集、记录、归档来保存它们。而更有效的方法应该是确保那些文化遗产的负载者继续获取更深厚的知识和技巧并传授给下一代。” “尽管生产工艺品的技术乃至烹调技艺都可以留下来,但是创造行为实际上是没有物质形式的。因此,运用数字化技术保护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始终以羌族文化传承主体为本,从基于“物”的保护理念向基于“人”的理念转变。
(2)保护方式比较单一
“文化遗产数字化就是采用数字采集、数字存储、数字处理、数字展示、数字传播等数字化技术将文化遗产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形态,并以新的视角加以解读,以新的方式加以保存,以新的需求加以利用。这样充分应用各种信息技术将文化遗产转换成数字化形态,以文化遗产为资源来进行生产,向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使文化遗产得以永久保存和保护,实现文化遗产的重现、再生和利用(研究、传播和展示),从而体现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体现当代人对遗产的守望、体现未来人拥有遗产的权利。” 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体系十分宽泛,包括数字记录、数字处理、虚拟遗产、数字再现、虚拟展示、数字修复、数字保存、数字管理、数字出版、数字传播等等。当前,运用数字化技术保护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式较为单一,大量实践更多停留在数字记录层面上,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些典型类别进行拍摄、录音等记录行为,缺乏深层次的处理应用。
诚然,更高层次的应用对于人的信息技术能力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在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有这种意识。数字化保护,绝不是简单的加以记录,后续数字处理、管理、出版、传播等更能够与传承主体传承实践行为相结合。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王耀希.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
(1)注重“馆藏式”保护,忽视与文化主体传承实践的结合
在应用信息技术保护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开通 “羌族文化数字博物馆”,旨在建立一个集图片、影像、学术论文、专题报道、新闻于一体的羌族文化网上展示平台。这种展示平台对于羌族文化的对外宣称,人们了解羌族及其文化有其现实意义,但是这种平台对于羌族民族传承自己的文化而言,似乎离他们很遥远。地方政府建立本地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也只考虑了在收录及整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佳能及阿尔村项目是两个非常知名和典型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均大量运用到了信息技术,以期借助最新技术来记录和抢救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从考察汶川、北川、茂县及理县四地看来,这些项目成果或被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馆藏,或者举办一些展览。就拿羌族内部有识之士来说,他们倾其所有,怀着对本民族文化的由衷热爱和前途忧虑,利用信息技术,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最终或是以宣传品的出现,或是出版一些个人著作。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民族土壤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因而,它不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它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它无法被强制地凝固保护,它的生存与发展永远处在‘活体’传承与‘活体’保护之中。” ,因而,信息技術应用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不能脱离传承主体的传承实践做一些“馆藏式”的保护工作。
(2)重建设,轻应用
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实践,客观的说,经历5.12大地震后,随着多方的关注和积极努力,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果。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深圳市派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项目》,作为2009 年佳能影像公益联盟文化方面的重点项目,在此次的项目原始数据采集过程中,佳能使用了世界先进的影像数字技术,首次对覆盖羌族文化、羌族音乐、羌族手工艺和羌族传统节日等四个方面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采集、系统整理,形成了《羌族非遗动态影像数据库》、《羌族非遗静态影像数据库》、《羌族非遗3D动作数据库》三大影像数据库,这是目前国内第一套完整、系统和深度记录羌族非物质文化形态的数据库。佳能(中国)将这三大影像数据库完整捐赠给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机构,用于未来羌文化的研究、保护和传承。而这次我们考察发现,在羌族聚居区北川县、茂县、理县及汶川等地访谈时发现,只有极少数人听说了这个项目,没有看到项目成果,更不要说利用这些成果进行传承实践。
(3)缺乏系统规划和长远考虑,存在重复建设
国家及地方政府、企业及机构、本土有识之士都在积极参与,利用信息技术来保护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其实就涉及到一个保护主体的问题。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关注的人越多,并且各级各类保护主体付出行动越多,对于其保护和传承越有益。
在考察时发现,汶川县文体局正在投资300万建立羌文化数据库,主要用来收集、整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处在建立阶段,非常缺乏相关方面的技术人员。而茂县文体局据称其下属的文化馆也在建立类似的数据库,投资金额比汶川的还多。当我提到汶川也在建类似数据库,这样会不会存在重复建设时,茂县文体局工作人员告诉我,重复肯定会有的,但各地羌文化也有不一样的地方,都是在收集和整理本地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据了解四川省文化厅联合其他四个部门也在做羌族文化数据库方面的工作。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这种数据库的盲目建设,重复建设无可避免了。
二、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反思
(1)保护理念存在偏失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之前,一方面,利用文化机构如博物馆把一些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起来比如那种物质性的,包括羊皮鼓、服饰、还有羌碉等等,把它做成博物馆的形式,或者送至博物馆,进行馆藏式的保护。另一方面借助文化传承场社会、家庭、学校利用作为羌文化主体的人来传承,进行“活化石”式传承。随着数码时代的来临,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手段发生了变化,“数字化”了。但是从现有的数字化保护和传承的实践成果方面来看,更多的馆藏或展示,反映保护理念还是那种基于“物”的馆藏式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指出:“保护无形文化遗产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通过收集、记录、归档来保存它们。而更有效的方法应该是确保那些文化遗产的负载者继续获取更深厚的知识和技巧并传授给下一代。” “尽管生产工艺品的技术乃至烹调技艺都可以留下来,但是创造行为实际上是没有物质形式的。因此,运用数字化技术保护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始终以羌族文化传承主体为本,从基于“物”的保护理念向基于“人”的理念转变。
(2)保护方式比较单一
“文化遗产数字化就是采用数字采集、数字存储、数字处理、数字展示、数字传播等数字化技术将文化遗产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形态,并以新的视角加以解读,以新的方式加以保存,以新的需求加以利用。这样充分应用各种信息技术将文化遗产转换成数字化形态,以文化遗产为资源来进行生产,向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使文化遗产得以永久保存和保护,实现文化遗产的重现、再生和利用(研究、传播和展示),从而体现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体现当代人对遗产的守望、体现未来人拥有遗产的权利。” 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体系十分宽泛,包括数字记录、数字处理、虚拟遗产、数字再现、虚拟展示、数字修复、数字保存、数字管理、数字出版、数字传播等等。当前,运用数字化技术保护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式较为单一,大量实践更多停留在数字记录层面上,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些典型类别进行拍摄、录音等记录行为,缺乏深层次的处理应用。
诚然,更高层次的应用对于人的信息技术能力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在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有这种意识。数字化保护,绝不是简单的加以记录,后续数字处理、管理、出版、传播等更能够与传承主体传承实践行为相结合。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王耀希.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