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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财产、智慧财产权利、智慧财产利益是不同的概念。对智慧财产权利,既应当赋予物权性请求权,也应当赋予债权性请求权,而对智慧财产利益,只应当赋予债权性请求权;对智慧财产权利,应当坚持法定主义的观念,而对智慧财产权利以外的智慧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坚持自然权利的观念;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智慧财产特别法构成一个整体性智慧财产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