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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服[2017]1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台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