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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由于应试化教育思路等因素的影响,造成“问题意识”的培养尚显不足。结合我国所确立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而言,重视“问题意识”的培养,一方面有助于学生逐步形成独立的思想观念,是实现学者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另一方面,“问题意识”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也是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问题意识 法学教育 意义
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突出的双重性,即一方面要培养实践型人才,另一方面也要培养学者型人才。在进行法学教育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教师与学者意识到“问题意识”的重要性——“问题意识”培养的缺失,将会导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下降,进而产生的连锁反应,会使整个教育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笔者认为,所谓“问题意识”,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反思、检讨自己所学的知识,保持怀疑的精神,以理性的态度发现既有理论以及事实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并且能够思考解决方案的一种主体性自觉。这种主体自觉,无论对于哪种人才类型为培养目标,都是不可或缺的。
以往学者们往往站在宏观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本文拟在探讨“问题意识”缺失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法学教育的双重培养目标,分析“问题意识”培养对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特殊意义。
一、问题意识的缺失及其成因
近些年,国内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一直很大,四年本科学习之后能够直接进入相关岗位就业的学生少之又少。在这种压力之下,考试就成了暂时缓解就业压力,进入下一阶段的必经环节。于是,对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言,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以及研究生考试就几乎成了必选项。而纵览这些考试,其标准化的客观命题思路显露无遗。公务员考试自不必说,司法考试虽有一定数量的所谓主观题,但命题人也是带着明确的答案提问,作为应试者,只能按照“那个”思路作答才能算作做“正确”。即使是本应提倡自由发挥的研究生考试,不少院校近些年来也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标准化命题倾向。这样的状况,反过来促使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开始走向应试化。而且据笔者观察,这一应试化的倾向近些年来在逐渐加剧。
从本质上讲,应试教育的思路与法学理论是相矛盾的。因为法学专业的理论知识,并不是能够简化为A或B、对或错的简单问题。其中包含的,经历漫长时间演化的规则、精神是需要在不断提问与回答、检讨与反思的过程中才能真正领会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法学理论和知识更多地是一个解释力和比较优势的问题。法律规范是什么固然重要,但是,这并非永恒真理。法律规范为什么是这样以后会有什么样的发展、变化,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该理论基础为什么优于其它的理论等等问题,是单一导向的标准化教育模式所无法提供给我们的。”
应试教育给学生造成的严重影响是学习方法的退化。很多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几乎完全倒退回中小学的学习模式,单纯以考试命题为导向,课外阅读的数量和广度严重不足,独立思考的能力严重欠缺。有学者曾精辟地指出:“问题源于问题之外。”正因为课外知识储备的严重不足,才会导致学生提不出问题,丧失“问题意识”。而“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必备的素养和品格,法学教育的要旨,就是培养具备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的法律人。而在知识灌输模式下,上述目的无疑难以达到。”于是乎,法学专业的学习过程变成了机械呆板的死记硬背,教师的教学过程变成了照本宣科的灌输填鸭。在这样一种状况之下,提倡质疑、重视反思的问题意识缺失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问题意识”是形成独立思想观念的基础
能够逐渐形成自己独立的思想观念,是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学教育培养学者型人才这一目标的必然要求。而独立的思想观念来源于对问题的发现与提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发现问题是思考的开始。只有通过自己独立的思考所获得的知识,才能融入我们的思想体系,成为整个思维体系的一个鲜活部分,并与整体保持一种完整、坚实的联系。”高等教育之有别于初级、中级教育的一大特点,就是不再将教育教学的重点置于知识的识记上,而是更加提倡和看重对所学知识的反思。只有经过反思的知识才能真正为自己所“占有”。而在当下的法学教育中,由于应试教育思路所造成的对“问题意识”培养的忽视,使得大多数学生对理论知识缺乏敏感性,也没有质疑过自己所学的书本知识。即使对于一些焦点案例,也流于人云亦云,难以提出自己独立的看法。这样一种状况集中表现在毕业论文的撰写这一环节上。
作為法学专业的本科阶段教育,毕业论文是学生对自己四年所学所思的一个总结,也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参考。据笔者多年来的经验观察,发现绝大多数学生由于问题意识的欠缺,毕业论文的选题、撰写都成了“老大难”的问题。选题阶段题目空泛、彼此雷同成为普遍现象。即使在选题阶段能够过关,由于自己对论题缺乏思考,前期的理论储备过程中也没有问题意识,进而导致论文撰写举步维艰,最后也很难提出自己的独立看法和观点。追根溯源,毕业论文的各种“难处”,其根源无非在于四年间的学习过程中对“问题意识”培养的忽视。
毕业论文可以视为是学生通过学习最终形成的自有观念体系,这个观念体系是一个“果”,这个“果”的基础逻辑结构包含了发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三大部分,也就是说,是以“问题”为核心和导向的。作进一步分析,毕业论文中的问题又由诸多子问题构成,可以视为一个小型的问题集合。对应来说,正是这些问题集合或者说问题框架,构成了一篇论文所表达的思想框架,换言之,只有能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进一步地,提出问题集合,才有可能形成自己独立的思想框架。具备这样的思想框架,文章才能有意义。
因此,从一开始就注重对“问题意识”的培养,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渐具备质疑和批判的精神能力,不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进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够使其具有独立的思想观念,也才能够实现法学教育培养学者型人才的目标。
三、 “问题意识”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 实践型法律人才一直法学专业的重要培养方向之一。法学专业和实践相接轨的主要就业去向是围绕司法过程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这三个重要职业。从法律方法的角度来讲,在这三个职业领域从业的法律人,都必须具备熟练处理问题的能力。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所处理的无非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基于社会关系的矛盾。这些矛盾细致分析起来,无非是由一个又一个的问题构成。所以,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处理这些问题的能力就是自身职业能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国内学者李红海借鉴英美法系的成功经验,提出法律人要学会提炼案件“争点”(point of issue)这一理论。他认为所谓争点,也就是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所争执的焦点问题。这一焦点问题又可以解析为一个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分争点。整个诉讼过程的中心任务,无非是努力去发现、提炼和解决这些争点。案件争点的提炼和总结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至少会影响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庭审效率问题,二是如何进行判决书说理的问题。就对庭审的效率影响而言,核心争点往往决定了整个庭审的重点和展开思路,决定了双方当事人挖掘事实和提出法律意见的努力方向。就对判决书说理的影响而言,核心争点往往决定着裁判文书的展开方式。判决书说理必须围绕核心问题展开,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范都要与核心争点相关,这样的表述才是符合逻辑和有效的,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问题。”
现实中的案件,虽然也存在着争点清晰、一目了然的情况,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争点模糊,或者争点错综复杂的状况。例如经典的许霆ATM机取款案,表面看来争点似乎只有一个,即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这一核心争点又可以拆分为诸多分争点,如ATM机的性质是什么?刑法中的盗窃概念所谓的“秘密性”该如何理解?等等。从方法论的视角来看,只有先将这些争点问题一一提炼、总结出来,才能在诉讼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除了以許霆案为代表的刑事案件,现实中大量的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交织的案件,以及不同类型法律关系并存的案件中,当事人争讼的焦点也都未必如表面看起来的那样简单,而是需要在对整个案情进行全盘把握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总结和提炼。在这一过程中,对问题的敏感性以及判断力至关重要。因此,作为工作在法律一线的法律职业人,“问题意识”毫无疑问是其工作能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问题意识”,才能有明晰的工作方向,才能顺利解决案件中所包含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参考文献:
[1]董彪.法学教育中“问题意识”缺失的原因与对策[J].大学(研究版),2009(3):25..
[2]高楠.文学批评的问题场域[C].中国中外文艺理论学会年刊.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39.
[3]李健男.论问题引导型法学教学模式[J].时代法学,2010(1):112.
[4]刘英团.发现问题是思考的开始[N].中国保险报,2018-11-16
[5]李红海.普通法的司法解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132.
关键词:问题意识 法学教育 意义
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突出的双重性,即一方面要培养实践型人才,另一方面也要培养学者型人才。在进行法学教育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教师与学者意识到“问题意识”的重要性——“问题意识”培养的缺失,将会导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下降,进而产生的连锁反应,会使整个教育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笔者认为,所谓“问题意识”,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反思、检讨自己所学的知识,保持怀疑的精神,以理性的态度发现既有理论以及事实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并且能够思考解决方案的一种主体性自觉。这种主体自觉,无论对于哪种人才类型为培养目标,都是不可或缺的。
以往学者们往往站在宏观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本文拟在探讨“问题意识”缺失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法学教育的双重培养目标,分析“问题意识”培养对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特殊意义。
一、问题意识的缺失及其成因
近些年,国内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一直很大,四年本科学习之后能够直接进入相关岗位就业的学生少之又少。在这种压力之下,考试就成了暂时缓解就业压力,进入下一阶段的必经环节。于是,对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言,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以及研究生考试就几乎成了必选项。而纵览这些考试,其标准化的客观命题思路显露无遗。公务员考试自不必说,司法考试虽有一定数量的所谓主观题,但命题人也是带着明确的答案提问,作为应试者,只能按照“那个”思路作答才能算作做“正确”。即使是本应提倡自由发挥的研究生考试,不少院校近些年来也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标准化命题倾向。这样的状况,反过来促使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开始走向应试化。而且据笔者观察,这一应试化的倾向近些年来在逐渐加剧。
从本质上讲,应试教育的思路与法学理论是相矛盾的。因为法学专业的理论知识,并不是能够简化为A或B、对或错的简单问题。其中包含的,经历漫长时间演化的规则、精神是需要在不断提问与回答、检讨与反思的过程中才能真正领会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法学理论和知识更多地是一个解释力和比较优势的问题。法律规范是什么固然重要,但是,这并非永恒真理。法律规范为什么是这样以后会有什么样的发展、变化,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该理论基础为什么优于其它的理论等等问题,是单一导向的标准化教育模式所无法提供给我们的。”
应试教育给学生造成的严重影响是学习方法的退化。很多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几乎完全倒退回中小学的学习模式,单纯以考试命题为导向,课外阅读的数量和广度严重不足,独立思考的能力严重欠缺。有学者曾精辟地指出:“问题源于问题之外。”正因为课外知识储备的严重不足,才会导致学生提不出问题,丧失“问题意识”。而“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必备的素养和品格,法学教育的要旨,就是培养具备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的法律人。而在知识灌输模式下,上述目的无疑难以达到。”于是乎,法学专业的学习过程变成了机械呆板的死记硬背,教师的教学过程变成了照本宣科的灌输填鸭。在这样一种状况之下,提倡质疑、重视反思的问题意识缺失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问题意识”是形成独立思想观念的基础
能够逐渐形成自己独立的思想观念,是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学教育培养学者型人才这一目标的必然要求。而独立的思想观念来源于对问题的发现与提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发现问题是思考的开始。只有通过自己独立的思考所获得的知识,才能融入我们的思想体系,成为整个思维体系的一个鲜活部分,并与整体保持一种完整、坚实的联系。”高等教育之有别于初级、中级教育的一大特点,就是不再将教育教学的重点置于知识的识记上,而是更加提倡和看重对所学知识的反思。只有经过反思的知识才能真正为自己所“占有”。而在当下的法学教育中,由于应试教育思路所造成的对“问题意识”培养的忽视,使得大多数学生对理论知识缺乏敏感性,也没有质疑过自己所学的书本知识。即使对于一些焦点案例,也流于人云亦云,难以提出自己独立的看法。这样一种状况集中表现在毕业论文的撰写这一环节上。
作為法学专业的本科阶段教育,毕业论文是学生对自己四年所学所思的一个总结,也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参考。据笔者多年来的经验观察,发现绝大多数学生由于问题意识的欠缺,毕业论文的选题、撰写都成了“老大难”的问题。选题阶段题目空泛、彼此雷同成为普遍现象。即使在选题阶段能够过关,由于自己对论题缺乏思考,前期的理论储备过程中也没有问题意识,进而导致论文撰写举步维艰,最后也很难提出自己的独立看法和观点。追根溯源,毕业论文的各种“难处”,其根源无非在于四年间的学习过程中对“问题意识”培养的忽视。
毕业论文可以视为是学生通过学习最终形成的自有观念体系,这个观念体系是一个“果”,这个“果”的基础逻辑结构包含了发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三大部分,也就是说,是以“问题”为核心和导向的。作进一步分析,毕业论文中的问题又由诸多子问题构成,可以视为一个小型的问题集合。对应来说,正是这些问题集合或者说问题框架,构成了一篇论文所表达的思想框架,换言之,只有能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进一步地,提出问题集合,才有可能形成自己独立的思想框架。具备这样的思想框架,文章才能有意义。
因此,从一开始就注重对“问题意识”的培养,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渐具备质疑和批判的精神能力,不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进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够使其具有独立的思想观念,也才能够实现法学教育培养学者型人才的目标。
三、 “问题意识”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 实践型法律人才一直法学专业的重要培养方向之一。法学专业和实践相接轨的主要就业去向是围绕司法过程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这三个重要职业。从法律方法的角度来讲,在这三个职业领域从业的法律人,都必须具备熟练处理问题的能力。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所处理的无非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基于社会关系的矛盾。这些矛盾细致分析起来,无非是由一个又一个的问题构成。所以,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处理这些问题的能力就是自身职业能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国内学者李红海借鉴英美法系的成功经验,提出法律人要学会提炼案件“争点”(point of issue)这一理论。他认为所谓争点,也就是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所争执的焦点问题。这一焦点问题又可以解析为一个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分争点。整个诉讼过程的中心任务,无非是努力去发现、提炼和解决这些争点。案件争点的提炼和总结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至少会影响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庭审效率问题,二是如何进行判决书说理的问题。就对庭审的效率影响而言,核心争点往往决定了整个庭审的重点和展开思路,决定了双方当事人挖掘事实和提出法律意见的努力方向。就对判决书说理的影响而言,核心争点往往决定着裁判文书的展开方式。判决书说理必须围绕核心问题展开,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范都要与核心争点相关,这样的表述才是符合逻辑和有效的,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问题。”
现实中的案件,虽然也存在着争点清晰、一目了然的情况,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争点模糊,或者争点错综复杂的状况。例如经典的许霆ATM机取款案,表面看来争点似乎只有一个,即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这一核心争点又可以拆分为诸多分争点,如ATM机的性质是什么?刑法中的盗窃概念所谓的“秘密性”该如何理解?等等。从方法论的视角来看,只有先将这些争点问题一一提炼、总结出来,才能在诉讼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除了以許霆案为代表的刑事案件,现实中大量的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交织的案件,以及不同类型法律关系并存的案件中,当事人争讼的焦点也都未必如表面看起来的那样简单,而是需要在对整个案情进行全盘把握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总结和提炼。在这一过程中,对问题的敏感性以及判断力至关重要。因此,作为工作在法律一线的法律职业人,“问题意识”毫无疑问是其工作能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问题意识”,才能有明晰的工作方向,才能顺利解决案件中所包含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参考文献:
[1]董彪.法学教育中“问题意识”缺失的原因与对策[J].大学(研究版),2009(3):25..
[2]高楠.文学批评的问题场域[C].中国中外文艺理论学会年刊.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39.
[3]李健男.论问题引导型法学教学模式[J].时代法学,2010(1):112.
[4]刘英团.发现问题是思考的开始[N].中国保险报,2018-11-16
[5]李红海.普通法的司法解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