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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刑法典分则条文是罪状式条文。确定罪名是把条款中所述罪状的性质和特征概括标示出来。规范的罪名只能是对罪状的概括表述。凡条款中所表述的罪状都应该给予相应的罪名。因分则条款所表述的罪状种数并不一致,概括表述罪状的罪名不少是复合性罪名。为避免复合性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难,应该在复合性罪名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分列具体罪名。本罪名总目依据上述认识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