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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贪污受贿情节的认定,“受过刑事追究”不同于受过刑事处罚,应包括受过刑事处罚,同时还包括定罪免刑、相对不起诉等情形。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没有明确表明具体的请托事项的,一律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有欠妥当。关于受贿共犯的故意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应包括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