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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体制设计,主要需要理解和掌握三个主体:法定监督管理主体、执行主体和社会监督主体。法定监督管理主体,包涵两层意思,一是监督主体,二是管理主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