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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主流观点将被胁迫行为视为一种可宽恕事由,独立于紧急避险.大陆法系则大多将被胁迫行为规定在紧急避险中,认为被胁迫行为是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被胁迫行为的独立规定,而是在紧急避险与胁从犯中略有涉及.实际上被胁迫行为具有两种面相一 面是阻却犯罪成立事由;另一面则是量刑情节,此时胁迫者与被胁迫者构成共同犯罪,但被胁迫者的刑事责任并非一定轻于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