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资源增值利用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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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资源增值利用指版权资源在首次利用之后,通过再次或多次利用来增加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版权资源对于出版企业的意义不只在于其主权利可以用于复制和发行出版物,还在于可以通过其从属权利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产生更大的价值。
  
  一 国外版权资源增值利用概况
  
  美、德、英、法、日、韩等国家在版权资源开发利用上已相当成熟,其出版企业一般都设立了版权部,版权经理对版权经营进行集中管理。国外的版权经纪人制度也比较健全,由于出版专业分工的细化,许多出版企业专注本身的出版业务,而将版权的引进和输出工作交给专业版权代理机构去做。版权的深度开发利用,使得版权产业链得以延伸。西方国家的出版企业都很重视有着广阔前景的国外市场,并通过版权输出或合作出版的方式来赢取出版利润。现在全球图书版权贸易的收入,已大大超出了全球图书产品直接贸易的总收入。
  世界版权组织把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边缘版权产业和交叉版权产业四类。生产或发行报纸、图书、期刊、摄影、录音、音乐等产品的产业属核心版权产业。《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6年报告》证实,在对经济实际增长和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方面,版权产业都超过了美国其他经济行业,而其中的核心版权产业又贡献最大。据统计,2005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产值约为8190.6亿美元,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56%,对美国经济整体增长的贡献率为12.96%。美国十分注意版权的保护,美国2000年修订的版权法对版权的确立及转让、版权的侵权及救济、版权的保护和管理体系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还依据版权法成立了版权办公室。
  在日本,动漫产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其上游是期刊原创作品的连载和单行本图书的结集出版,中游是电影或电视剧(动画片)的拍摄,下游是围绕动画片或漫画书中主体形象的衍生品开发,此外,日本动画片中的形象使用权的增值效果也十分突出,比如《口袋精灵》中皮卡丘的形象使用权,每年就能卖出1000亿日元,超过了整个动画业的制作产值。
  据估计,英国每年通过版权贸易在全球获得的收益高达700亿美元,其附属版权经营的价值,远远大于版权作品的市场价值。
  
  二 我国在版权资源增值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一些出版企业至今仍然沿袭早期版权资源一次性利用的做法,即出版单一品种的平面印刷品,而很少顾及版权的再次或多次利用。与国外相比,我国在版权增值利用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版权资源的增值利用不够重视
  目前我国还有一些出版社没有设置专门的附属版权经营部门,缺少版权经营的人才。相当多的出版企业仅仅满足于对版权主权利的使用,只注重纸质图书的销售,而没有充分挖掘和利用版权的种种附属权利。“不管是电视、电影、网络媒体向图书媒介转换,还是一些畅销图书的影视改编,出版社一直被置于一种被动的状态。不能够自主掌握市场信息,不能积极主动地抓住跨媒体出版的主动权。”
  
  (二)很多出版企业不具备跨媒体经营的能力
  我国现阶段具有跨媒体经营能力的大型出版或传媒集团还不多,大多数出版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版权资源经营范围狭窄。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出版企业结构是按地区、部门、专业划分的。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长期以来,从图书、报纸、杂志到广播、电视、网络,不同的媒体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导致企业版权经营的单一。搞报纸的不能搞电视,搞杂志的不能搞网络,跨媒体经营人才匮乏。这种情况在实行出版体制改革以后虽然有所好转,但出版企业在内部实现版权多次利用的能力仍然很差。
  
  (三)版权产业链不够完善
  我国版权关联企业联盟的数量还比较少,合作的领域也不够广泛,版权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有待协调。“一些出版关联企业在版权保护、市场准入、货款结算等方面还存在严重的失信问题。”
  
  (四)在版权贸易方面重引进轻输出
  我国的版权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从版权贸易引进与输出比率来看,1996年至2004年九年间,版权引进与输出比例平均大约为10:1;1999年版权引进和输出之比为15.5:1,逆差为近年最大;2007年引进与输出之比虽然缩小了,但仍为4:1。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出版社引进版权比输出版权的前期投入小,而且经济效益来得快;此外,国家对版权输出的政策支持也小于版权引进,比如“引进版图书可以参加国家图书奖的评选,而输出版权的图书则没有相应级别的奖项可参评。国家对输出本国图书版权缺乏强有力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五)版权营销的环境不够理想
  在网络传播时代,由于数字化的信息和知识易复制等特性,使得盗版侵权事件不断发生,据国家版权局统计,自1997年到2006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共58825起。仅200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7769件,其中涉及著作权案件5751件。版权侵权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国的版权交易市场,损害了版权持有人的利益,挫伤了其进行版权交易的积极性。
  
  (六)版权代理机构不足
  我国现有的书刊、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已有千余家,与版权相关的企业如网站等也不在少数。出版单位拥有的版权(包括种种附属版权)数量和潜在的版权交易量巨大,如果所有的版权交易都要靠这些单位一个个自行处理,由于专业人员的缺乏,谈判的效率和交易的效益都会受到影响,因此,我国目前版权代理机构数量的不足,也是制约版权增值利用的一个瓶颈。
  
  三 关于完善我国版权资源增值利用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出版企业首次使用的版权一般都是复制和发行权,而再次利用的一般都是附属权利。根据出版企业自己再次利用版权,还是将版权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可以把版权资源增值利用的方式分为内部增值利用和外部增值利用,因而,促进出版企业版权增值利用的政策也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促进出版企业版权内部增值利用的政策
  1.鼓励组建出版集团
  国际上,能在企业内部充分实现版权增值利用的都是大规模、能从事多元化经营的出版传媒集团。我国的出版企业要在其内部较好地完成版权资源的增值利用也要走集团化、多元化经营的道路。这就需要对出版业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并购、重组,使原来分散的单功能的出版社变成多功能的、经济实力雄厚的、内部调控能力强的出版集团。
  2.帮助出版企业融资
  从事多元化经营的出版集团,运作资本需求量很大,而我国的出版企业大多数自有资金不足,政府投资不 够,融资渠道不畅,因此,要催生我国的出版或传媒集团,就须制定开放的融资政策并建立畅通的融资渠道。2006年,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关于深化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提出,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出版、发行集团公司上市融资。有条件的出版企业要充分运用这个政策,争取尽快打通这个重要的融资渠道。除上市融资之外,政府还鼓励出版企业采用其他多种形式来筹集资金。2005年《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等国有文化企业。虽然出于文化安全的考虑,该决定提出了三个禁止(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不得经营报刊版面,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但较之先前的政策,出版企业的融资渠道还是放宽了。
  
  (二)促进出版企业版权外部增值利用的政策
  版权外部增值利用是通过版权交易来实现的,为了促进出版企业版权资源的外部增值利用,必须建立健全版权交易市场并维持良好的版权交易环境。在政策和法规方面,当前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完善法制建设,加强版权保护
  版权产业是依靠法律保护而生存发展的产业。除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外,我国涉及版权的法律散见于宪法、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等。“尽管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涉及版权的法律法规,但是总体来说这些法律过于抽象、粗糙,而且间接性强,很难在这些法律中找到明确、清晰、直接、针对性强的条文。”我们要借鉴国外比较完善的版权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台比较详细、完善的版权法律,以保障版权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加强版权保护,打击盗版活动方面,应着重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益向传播者和公众权益发生倾斜的情况,平衡三者之间的权益,完善版权立法,打击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盗版侵权活动,为版权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此,完善反盗版举报和查处奖励机制,加强数字版权的监管和保护力度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考虑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盗版的违法成本。
  
  2.制定合理的版权税收政策
  采用不同的税率、税收减免和纳税环节,可以形成对版权经营活动的鼓励或限制政策,从而达到调节版权经营活动的目的。由于我国的版权产业还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同时又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有必要对其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其发展。可以考虑降低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税率,也可以根据现阶段不同附属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经济效益拟定增值税。对转让或许可使用效益好的可以适当提高税率;对转让或许可使用效益不好,但又有必要扶持的可以适当降低税率,比如宣传中国传统文化的图书版权。
  为了提高我国版权企业输出版权的积极性,政府应该制定更优惠的关税政策。比如,对国家鼓励的版权输出免征关税,对一般的版权输出降低关税。
  
  3.积极发展版权代理制
  与版权产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版权代理公司规模小、数量少,为了促进我国版权代理业的发展,政府应采取扶持版权代理商的政策,允许跨地区组建资产多元化的股份制版权代理公司,减免版权代理公司的税费负担,适当放宽境外资金进入我国版权代理领域和设立中外合资的版权代理机构;也可以考虑将目前附属于版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版权代理机构独立出来,进行企业化改制,使其成为真正的版权市场经营主体。
  
  4.完善我国的版权登记与公示制度
  为了完善我国的版权登记与公示制度,在《著作权法》未来的修改中,应对版权登记与公示作出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机构、登记簿以及相关的档案数据库,制定规范的登记程序、查询程序,并充分实现登记的数字化与网络化,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公开、公示、公信的作用和效力。”建立版权登记与公示制度,可以方便版权购买方在进行版权交易时确认权利的归属,避免交易陷阱。以登记作为发生版权转让法律效果的凭据,可以减少版权纠纷,有利于对版权的保护。
  
  5.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授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他们权利的制度。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与版权使用者谈判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证,监督版权的使用,收取使用费并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版权集体管理降低了版权交易的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监督执行成本。200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相继成立,这意味着我国符合国际规则的版权集体管理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政府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以此来实现对版权经营活动的宏观调控与间接管理。
  
  6.建立版权产业统计制度
  目前,我国针对版权产业的统计体系还不够健全,还没有建立包括各种附属版权的产值、它们分别在整个版权产值中所占份额等数据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版权产业统计制度及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助于科学地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状况,为正确地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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