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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是其中的举措之一。本文通过对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的分杯评价,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积极财政政策 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在我国,数亿人口的就业、国民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上半年,全国中小企业数量为4000多万家,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以上。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78%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GDP的60%左右,缴纳的税款占全国税收的50%。然而,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受到冲击最多的也是中小企业,严重影响我国的就业形势以及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此,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一、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调整
2009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意见(下文简称“国29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二、当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对中小企业的定义范围太窄宽松
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概念,与国外乃至国内老百姓心目中的概念是不一样。我国在2003年发布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规定在工业领域,职工人数在2000X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划为中小企业,在建筑业,职工人数高达3000人也还称之为中小企业,范围太宽了。如果不把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划分清楚,今后的相关政策尤其是“29条”,又将处于鱼目混珠状态。
2、“国29条”条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获利面太窄,措施单一
“国29条”确实给金融危机下的中小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帮助,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获利面太窄,措施单一。国家将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对象锁定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显得过于保守,政策获利面较窄,这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其中一条为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相差很多,而且执行时间是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只是在短期内发挥效应,不能够给众多中小企业带来持续的作用。
3、“国29条”没有对鼓励发展的行业体现不同程度的政策倾斜
基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如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能够更多地体现政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导向,将更加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但是,从这次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措施中,还不能看到这一点,令人稍感遗憾。“国29条”没有对鼓励发展的行业体现不同程度的政策倾斜,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新材料等环保产业的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以体现正确的国家产业导向。
4、“国29条”忽略了对中小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融资问题
“国29条”在财税方面的政策支持了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引导其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增强市场竞争力,但却忽略了对中小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融资问题。许多企业规划进行技术创新,但因为没有涉及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的税收优惠措施,企业贷款缺乏投资风险基金的支持,贷款利率过高,贷款渠道闭塞,最终导致科研项目缺少启动资金,不得不将高科技项目和专利转让,产品结构调整只能是纸上谈兵。
5、各个职能部门在落实“国29条”上没有协调一致。
我国政府目前采取的积极的财政政策,目的是使企业减轻负担,“国29条”也实施了大幅度的税收减免政策,但今年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国家税务部门压力重大,要提高财政收入,就会大幅提高对微小企业的税收征缴,包括补缴,还有预缴。于是,就形成这边说减税,实际上是加税的情况。
三、对目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认识
1、从国际上其他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定义范围来看,美国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英国小制造业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下,小建筑业、矿业从业人员在25人以下,小零售业年销售收入在18.5万英镑以下,小批发业年销售收入在73万英镑以下;日本制造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本额3亿日元以下,批发业从业人员100以下或资本额1亿日元以下,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可见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定义过于宽松,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应进一步区分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从而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将更加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2、我国经济发展目前面临着高消耗、高污染的问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是势在必行的重大举措,因此,在调整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也应该体现我国产业政策导向,对发展环保节能产业的中小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行业发展。
3、对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提供减免税优惠。《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中小企业一般难以向银行贷款,所以引进风险投资是其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风险投资的风险很高,只有降低风险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的风险,增加其投资收益,才能提高其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是地下钱庄合法化,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4、现在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已经被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压得喘不过气来。我们应该建立起来“小企业费用登记卡”制度,所有的收费名且和数目,小企业要把它记录下来,到一定的时间就向主管部门反映,向社会公布。对于登记卡以外的收费,一律视为违法收费。这个办法非常重要。财税部门对财政收入每年增长的指标,应该根据当年的经济情况而定,而不是提前制定好必须要达到一个标准。否则,肯定会在操作中给中小企业“加码”,那么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不仅收效会减弱,还可能打击中小企业的信心。应该加强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应在国务院下面成立一个落实“国29条”的协调小组,各个地方也应该相应地成立这样一个小组,负责协调在落实过程中出现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问题。
5、立法明确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目标和优惠措施。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是通过立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如美国《经济复兴法》,日本《中小企业法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等。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增加法律条款的明确性。然而,国内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规定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就中小企业税收问题立法十分罕见,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成体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技创新项目资助。
【关键词】:积极财政政策 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在我国,数亿人口的就业、国民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上半年,全国中小企业数量为4000多万家,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以上。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78%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GDP的60%左右,缴纳的税款占全国税收的50%。然而,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受到冲击最多的也是中小企业,严重影响我国的就业形势以及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此,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一、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调整
2009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意见(下文简称“国29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二、当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对中小企业的定义范围太窄宽松
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概念,与国外乃至国内老百姓心目中的概念是不一样。我国在2003年发布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规定在工业领域,职工人数在2000X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划为中小企业,在建筑业,职工人数高达3000人也还称之为中小企业,范围太宽了。如果不把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划分清楚,今后的相关政策尤其是“29条”,又将处于鱼目混珠状态。
2、“国29条”条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获利面太窄,措施单一
“国29条”确实给金融危机下的中小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帮助,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获利面太窄,措施单一。国家将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对象锁定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显得过于保守,政策获利面较窄,这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其中一条为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相差很多,而且执行时间是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只是在短期内发挥效应,不能够给众多中小企业带来持续的作用。
3、“国29条”没有对鼓励发展的行业体现不同程度的政策倾斜
基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如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能够更多地体现政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导向,将更加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但是,从这次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措施中,还不能看到这一点,令人稍感遗憾。“国29条”没有对鼓励发展的行业体现不同程度的政策倾斜,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新材料等环保产业的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以体现正确的国家产业导向。
4、“国29条”忽略了对中小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融资问题
“国29条”在财税方面的政策支持了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引导其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增强市场竞争力,但却忽略了对中小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融资问题。许多企业规划进行技术创新,但因为没有涉及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的税收优惠措施,企业贷款缺乏投资风险基金的支持,贷款利率过高,贷款渠道闭塞,最终导致科研项目缺少启动资金,不得不将高科技项目和专利转让,产品结构调整只能是纸上谈兵。
5、各个职能部门在落实“国29条”上没有协调一致。
我国政府目前采取的积极的财政政策,目的是使企业减轻负担,“国29条”也实施了大幅度的税收减免政策,但今年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国家税务部门压力重大,要提高财政收入,就会大幅提高对微小企业的税收征缴,包括补缴,还有预缴。于是,就形成这边说减税,实际上是加税的情况。
三、对目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认识
1、从国际上其他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定义范围来看,美国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英国小制造业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下,小建筑业、矿业从业人员在25人以下,小零售业年销售收入在18.5万英镑以下,小批发业年销售收入在73万英镑以下;日本制造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本额3亿日元以下,批发业从业人员100以下或资本额1亿日元以下,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可见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定义过于宽松,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应进一步区分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从而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将更加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2、我国经济发展目前面临着高消耗、高污染的问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是势在必行的重大举措,因此,在调整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也应该体现我国产业政策导向,对发展环保节能产业的中小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行业发展。
3、对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提供减免税优惠。《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中小企业一般难以向银行贷款,所以引进风险投资是其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风险投资的风险很高,只有降低风险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的风险,增加其投资收益,才能提高其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是地下钱庄合法化,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4、现在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已经被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压得喘不过气来。我们应该建立起来“小企业费用登记卡”制度,所有的收费名且和数目,小企业要把它记录下来,到一定的时间就向主管部门反映,向社会公布。对于登记卡以外的收费,一律视为违法收费。这个办法非常重要。财税部门对财政收入每年增长的指标,应该根据当年的经济情况而定,而不是提前制定好必须要达到一个标准。否则,肯定会在操作中给中小企业“加码”,那么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不仅收效会减弱,还可能打击中小企业的信心。应该加强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应在国务院下面成立一个落实“国29条”的协调小组,各个地方也应该相应地成立这样一个小组,负责协调在落实过程中出现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问题。
5、立法明确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目标和优惠措施。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是通过立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如美国《经济复兴法》,日本《中小企业法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等。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增加法律条款的明确性。然而,国内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规定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就中小企业税收问题立法十分罕见,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成体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技创新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