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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指示交付"指称通过返还请求权让与方式对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相当具有误导性,替代交付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并非交付的特殊形态。以返还请求权让与移转动产所有权的,须具备所有权移转合意、处分权及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等要件。由《物权法》第26条上"依法占有"的表述及返还请求权让与的制度价值均无法推知返还请求权的类型。仅有在让与人具有间接占有人法律地位时,才能通过让与债权性的返还请求权实现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在此种动产所有权移转方式中,无须考虑公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