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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涉及到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问题。由于矿产资源市场的调节功能存在着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本身固有的缺陷。因此,完全依靠市场的自发作用是无法调节相关主体者的环境利益及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的。为了保证生态资源环境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与建设,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同时,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对生态资源环境保护背后的相关主体者的利益分配关系的调节方式,即生态补偿方式,应该是多样化的。这种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有:政策补偿、资金补偿、技术补偿、实物补偿等。
一、政策补偿
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所产生的受益主体涉及面广,因此作为代表全国人民的中央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对开发利用过程中以及其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提供政策补偿。这些重点区域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输出地区、生态破坏严重地区、资源环境保护地区等。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进行需要有环境,需要有健全的体制机制做坚强的后盾。因此,国家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利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拨款资助等倾斜性政策,为受补偿区域增加资金筹集渠道,减轻经济负担,全方位、多层次大力推动和促进对生态资源环境的有效保护。
二、资金补偿
(一)财政转移支付
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采取财政间的转移支付。在当前的情况下,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总是以牺牲地方和个人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因此,作为代表全国人民的中央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向地方政府提供纵向财政资助和援助,用于对地方和个人利益损失的补偿。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即地区间的补偿,主要是指受益工业城市向矿业城市提供适当的补偿。工业城市在享受矿产品生产为其提供物质生产资料并带来经济效益提高,因此,受益的工业城市也有责任和义务加大对矿业城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实施列为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援助对象,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补偿,引导和支持矿业城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二)生态补偿金
1、生态补偿税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一定得标准向社会成员强制征收所取得的,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点。由于矿产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社会上每一个成员要获得使用矿产资源的权利,都必须向国家纳税。另一方面,从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所产生的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等一系列外部不经济性来看,解决该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也需要税收来补偿。因此,对于征得的税收,国家除了补偿矿产资源的成本外,还要补偿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的费用支出。
2、生态补偿费
生态补偿费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另一个主要形式,它主要是针对因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破坏而进行补偿所征收的一种费用。国家可以根据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或产生的生态破坏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性向开发、使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生态补偿费,并利用收取来的费用开展生态资源环境的恢复、治理、校正等一系列活动。
(三)保证金
矿山开采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对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保证金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做法是:矿山开采单位和个人在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要按照规定的矿山开采和恢复计划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四)生态补偿专项基金
由于国家财政支出的有限,矿产资源甚至整个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都存在着资金投入总量不足的问题。因此,国家要加大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力度,设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并把该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利用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方面。
(五)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是指国家财政为了协调经济运行和社会各方面利益分配关系,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向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政府财政应负责对矿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部分予以补贴,確保矿产品的产量和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这类补贴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价格补贴、财政拨款等。
三、实物补偿
实物补偿,主要是指政府对区域或个人因保护生态资源环境而限制或放弃发展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实物补偿的形式主要有物质、劳动力、土地等。实物补偿通过向补偿对象提供所需要的生态资料和消费资料,有利于提高物质的综合利用率,改善矿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矿业城市的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四、技术补偿
技术补偿是指政府在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保护方面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技术补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大力推广节约环保型矿产资源的配套知识和应用技术,提供无偿技术援助,加强技术指导,引导受补偿区域或个人积极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重视人才的培养、任用。大力开展节约环保型技术培训,提高受补偿区域或个人的科技水平;第三,鼓励受补偿区域或个人发明创造新技术,开创新领域,提高生态环境的综合防治效率。(作者单位为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一、政策补偿
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所产生的受益主体涉及面广,因此作为代表全国人民的中央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对开发利用过程中以及其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提供政策补偿。这些重点区域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输出地区、生态破坏严重地区、资源环境保护地区等。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进行需要有环境,需要有健全的体制机制做坚强的后盾。因此,国家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利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拨款资助等倾斜性政策,为受补偿区域增加资金筹集渠道,减轻经济负担,全方位、多层次大力推动和促进对生态资源环境的有效保护。
二、资金补偿
(一)财政转移支付
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采取财政间的转移支付。在当前的情况下,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总是以牺牲地方和个人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因此,作为代表全国人民的中央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向地方政府提供纵向财政资助和援助,用于对地方和个人利益损失的补偿。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即地区间的补偿,主要是指受益工业城市向矿业城市提供适当的补偿。工业城市在享受矿产品生产为其提供物质生产资料并带来经济效益提高,因此,受益的工业城市也有责任和义务加大对矿业城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实施列为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援助对象,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补偿,引导和支持矿业城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二)生态补偿金
1、生态补偿税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一定得标准向社会成员强制征收所取得的,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点。由于矿产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社会上每一个成员要获得使用矿产资源的权利,都必须向国家纳税。另一方面,从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所产生的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等一系列外部不经济性来看,解决该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也需要税收来补偿。因此,对于征得的税收,国家除了补偿矿产资源的成本外,还要补偿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的费用支出。
2、生态补偿费
生态补偿费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另一个主要形式,它主要是针对因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破坏而进行补偿所征收的一种费用。国家可以根据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或产生的生态破坏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性向开发、使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生态补偿费,并利用收取来的费用开展生态资源环境的恢复、治理、校正等一系列活动。
(三)保证金
矿山开采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对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保证金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做法是:矿山开采单位和个人在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要按照规定的矿山开采和恢复计划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四)生态补偿专项基金
由于国家财政支出的有限,矿产资源甚至整个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都存在着资金投入总量不足的问题。因此,国家要加大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力度,设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并把该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利用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方面。
(五)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是指国家财政为了协调经济运行和社会各方面利益分配关系,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向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政府财政应负责对矿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部分予以补贴,確保矿产品的产量和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这类补贴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价格补贴、财政拨款等。
三、实物补偿
实物补偿,主要是指政府对区域或个人因保护生态资源环境而限制或放弃发展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实物补偿的形式主要有物质、劳动力、土地等。实物补偿通过向补偿对象提供所需要的生态资料和消费资料,有利于提高物质的综合利用率,改善矿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矿业城市的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四、技术补偿
技术补偿是指政府在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保护方面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技术补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大力推广节约环保型矿产资源的配套知识和应用技术,提供无偿技术援助,加强技术指导,引导受补偿区域或个人积极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重视人才的培养、任用。大力开展节约环保型技术培训,提高受补偿区域或个人的科技水平;第三,鼓励受补偿区域或个人发明创造新技术,开创新领域,提高生态环境的综合防治效率。(作者单位为广东行政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