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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合同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遵守契约精神,成为人与人经济交往的重要前提。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种种理由,某些合同的一方往往希望跳出合同关系的束缚,就会产生合同的违约责任,这就与合同的相对方产生对立,因此法律对于非违约方的救济也就产生了,这就是违约责任制度,本文即在探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旨在保障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正常发展。
关键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定义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它起着保障合同债权,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作用。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形式,即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我国违约责任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这五项。
(1)继续履行,也可称为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合同相对人可请求法院强制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它是有效实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补救方式,一般认为是我国合同法中首要的补救方式。继续履行的实现条件:
首先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其次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再次,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
(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请求违约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补充数量等措施,以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
采取补救措施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一,一般只有在对合同不适当履行条件下,才适用补救责任;第二,采取补救措施必须有可能性,即有补救的余地和补救的条件。
(3)赔偿损失,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对方损失时,依法向受害方承担的赔偿其所受损失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责任属于补偿性质的责任,一般不具惩罚性。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形式地位突出。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终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损失。
第二,赔偿损失通常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相对人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第三,赔偿损失是由违约一方赔偿守约一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对其违约行为不是惩罚性的。
第四,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双方对违约赔偿的数额,可以协商。对违约金的数额,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都可以在约定的框架下进行,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4)支付违约金,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第二,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第三,是对赔偿责任的一种提前约定。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通说认为,现行合同法所坚持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而只具有赔偿性特征。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已经高于实际损失,貌似一方受益,但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
(5)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合同的订立、成立、担保合同的履行等。定金既可以作为担保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首先,前提是有违约行为发生。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其次,必须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最后,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可适用,即只有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价值发展趋势
从最广义的角度考察,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这些承担方式则都可以看作违约的救济方式。就其整体性而言存在一个共同的基础,民法是不以惩罚为目的的,其宗旨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所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合同救济的基本原则是,受害人的状况在得到赔偿后不应当优于假设当初合同被履行后的状况。基于这个基本原则,合同法对非违约方的救济的发展,在将来也是在补偿的框架下进行。
关键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定义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它起着保障合同债权,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作用。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形式,即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我国违约责任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这五项。
(1)继续履行,也可称为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合同相对人可请求法院强制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它是有效实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补救方式,一般认为是我国合同法中首要的补救方式。继续履行的实现条件:
首先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其次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再次,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
(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请求违约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补充数量等措施,以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
采取补救措施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一,一般只有在对合同不适当履行条件下,才适用补救责任;第二,采取补救措施必须有可能性,即有补救的余地和补救的条件。
(3)赔偿损失,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对方损失时,依法向受害方承担的赔偿其所受损失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责任属于补偿性质的责任,一般不具惩罚性。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形式地位突出。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终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损失。
第二,赔偿损失通常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相对人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第三,赔偿损失是由违约一方赔偿守约一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对其违约行为不是惩罚性的。
第四,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双方对违约赔偿的数额,可以协商。对违约金的数额,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都可以在约定的框架下进行,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4)支付违约金,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第二,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第三,是对赔偿责任的一种提前约定。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通说认为,现行合同法所坚持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而只具有赔偿性特征。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已经高于实际损失,貌似一方受益,但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
(5)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合同的订立、成立、担保合同的履行等。定金既可以作为担保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首先,前提是有违约行为发生。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其次,必须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最后,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可适用,即只有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价值发展趋势
从最广义的角度考察,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这些承担方式则都可以看作违约的救济方式。就其整体性而言存在一个共同的基础,民法是不以惩罚为目的的,其宗旨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所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合同救济的基本原则是,受害人的状况在得到赔偿后不应当优于假设当初合同被履行后的状况。基于这个基本原则,合同法对非违约方的救济的发展,在将来也是在补偿的框架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