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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办法》规定了十种情形可以由省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包括: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省政府领导批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屡查屡犯和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区域性连片污染案件;未能按照要求完成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的环境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