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依据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围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关键业务点建立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来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实现失业保险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失业保险;内部控制;设计原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实现失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失业待遇发放的公平合规,为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为实现失业保险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依据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治理层、管理层及其员工共同实施的,对失业保险业务的每一个关键点设立内部控制制度,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防范基金流失。
1.失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失业保险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如失业待遇享受资格的审查和失业待遇的支付。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模、失业保险业务范围、失业保险的业务性质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全面性原则。内控系统要保证失业保险业务的高效率,其设计要以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这是内控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系统设计原则的确立必须以此作为出发点。
2.失业保险关键业务点
失业保险机构的设置和业务的开展都围绕着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待遇的发放而进行,其实也就是围绕着货币资金而展开。失业保险费的征收业务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失业保险费的入户(就是进收入户)及其开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业务包括收入户定期转让财政专户及和财政专户对账、支出户的管理;失业待遇的发放业务包括失业待遇享受资格和享受标准的审核、社会化发放。
3.失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
3.1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控制
建立失业保险所涉及到的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出纳、会计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失业保险费收入和失业待遇支付的账目的登记工作。对于财务人员要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人员。
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明确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并及时准确入账;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现金控制。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开支范围和支付限额并严格执行;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严格控制现金坐支;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银行存款控制。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收入户存款和支出户存款利息定期转入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只能由支出户进行支付,所需款项由财政专户转入。
票据控制。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印章控制。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3.2 失业保险登记控制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件管理等。建立办理登记岗位、证件管理岗位及授权审批岗位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登记岗位和授权审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办理登记的经办人员未经授权审批,不的办理参保、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3.3 失业保险费征收和缴费记录控制
岗位分工控制。建立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制定、失业保险费稽核、失业保险费征缴及缴费记录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征缴计划的制订、稽核和征缴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不得由同一个岗位或同一个人办理征缴计划的制订、稽核、征收和记录业务的全过程。
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制订以后,由稽核岗位进行稽核,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岗位则根据经稽核无误的征缴计划对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进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开具票据的职能应当分开,征缴人员应当避免接触现金。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记录台账,应定期和财务进行对帐,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应书面记录对帐的过程。建立失业保险费欠费分析制度和逾期催收制度。建立参保单位台帐和参保个人台账。定期向社会公示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
3.4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控制
建立失业待遇享受资格审核和享受标准审核、授权审批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待遇资格审核、享受标准审核、授权审批及支付业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待遇审核、授权审批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明确审批人对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审批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对于企业破产需集中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岗位应根据审核及授权审批的材料,对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时进行社会化发放。
3.5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控制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包括档案资料的归档、查阅、借用、转递、销毁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问的档案,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记载、归档等,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批管理制度,严格交接手续。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和销毁。
3.6 建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制度
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定期检查财务管理业务、失业保险登记业务、失业保险费征收和缴费记录业务、待遇审核支付、失业人员档案管理业务等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定期检查其业务的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印章、票据保管情况;定期检查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失业待遇的支付情况;定期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对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内部控制中具体问题,特别是对差错、非授权使用或滥用职权等敏感问题进行评价,找出失控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补救措施,并编写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能独立行使对内部控制系统建立与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的权力;具备与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相适应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与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就监督与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方面应是协调一致的,在工作中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效率上能够满足单位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监督与评价所提出的有关要求;能够得到单位负责人的支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内部控制系统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杜少林.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2008年第9期.
[2]段宏毅.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分析[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3]扈菲菲.浅谈失业保险与就业促进的健全和完善[J].企业导报,2009年第1期.
[4]齐志鑫.对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体系的思考[J].西部财会,2007年第10期.
[5]王叶菲.关于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思考[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关键词】失业保险;内部控制;设计原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实现失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失业待遇发放的公平合规,为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为实现失业保险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依据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治理层、管理层及其员工共同实施的,对失业保险业务的每一个关键点设立内部控制制度,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防范基金流失。
1.失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失业保险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如失业待遇享受资格的审查和失业待遇的支付。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模、失业保险业务范围、失业保险的业务性质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全面性原则。内控系统要保证失业保险业务的高效率,其设计要以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这是内控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系统设计原则的确立必须以此作为出发点。
2.失业保险关键业务点
失业保险机构的设置和业务的开展都围绕着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待遇的发放而进行,其实也就是围绕着货币资金而展开。失业保险费的征收业务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失业保险费的入户(就是进收入户)及其开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业务包括收入户定期转让财政专户及和财政专户对账、支出户的管理;失业待遇的发放业务包括失业待遇享受资格和享受标准的审核、社会化发放。
3.失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
3.1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控制
建立失业保险所涉及到的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出纳、会计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失业保险费收入和失业待遇支付的账目的登记工作。对于财务人员要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人员。
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明确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并及时准确入账;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现金控制。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开支范围和支付限额并严格执行;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严格控制现金坐支;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银行存款控制。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收入户存款和支出户存款利息定期转入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只能由支出户进行支付,所需款项由财政专户转入。
票据控制。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印章控制。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3.2 失业保险登记控制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件管理等。建立办理登记岗位、证件管理岗位及授权审批岗位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登记岗位和授权审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办理登记的经办人员未经授权审批,不的办理参保、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3.3 失业保险费征收和缴费记录控制
岗位分工控制。建立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制定、失业保险费稽核、失业保险费征缴及缴费记录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征缴计划的制订、稽核和征缴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不得由同一个岗位或同一个人办理征缴计划的制订、稽核、征收和记录业务的全过程。
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制订以后,由稽核岗位进行稽核,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岗位则根据经稽核无误的征缴计划对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进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开具票据的职能应当分开,征缴人员应当避免接触现金。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记录台账,应定期和财务进行对帐,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应书面记录对帐的过程。建立失业保险费欠费分析制度和逾期催收制度。建立参保单位台帐和参保个人台账。定期向社会公示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
3.4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控制
建立失业待遇享受资格审核和享受标准审核、授权审批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待遇资格审核、享受标准审核、授权审批及支付业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待遇审核、授权审批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明确审批人对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审批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对于企业破产需集中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岗位应根据审核及授权审批的材料,对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时进行社会化发放。
3.5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控制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包括档案资料的归档、查阅、借用、转递、销毁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问的档案,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记载、归档等,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批管理制度,严格交接手续。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和销毁。
3.6 建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制度
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定期检查财务管理业务、失业保险登记业务、失业保险费征收和缴费记录业务、待遇审核支付、失业人员档案管理业务等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定期检查其业务的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印章、票据保管情况;定期检查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失业待遇的支付情况;定期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对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内部控制中具体问题,特别是对差错、非授权使用或滥用职权等敏感问题进行评价,找出失控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补救措施,并编写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能独立行使对内部控制系统建立与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的权力;具备与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相适应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与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就监督与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方面应是协调一致的,在工作中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效率上能够满足单位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监督与评价所提出的有关要求;能够得到单位负责人的支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内部控制系统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杜少林.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2008年第9期.
[2]段宏毅.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分析[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3]扈菲菲.浅谈失业保险与就业促进的健全和完善[J].企业导报,2009年第1期.
[4]齐志鑫.对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体系的思考[J].西部财会,2007年第10期.
[5]王叶菲.关于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思考[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