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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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对于化解民间纠纷、构建和谐农村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方式、结构以及观念的转变,民事纠纷的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出现了地位下降、功能减弱的局面,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
  关键词:农村;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作为民间调解中分布最广、作用最大的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出现了地位下降、功能减弱的局面,如何使其更好地适应农村社会、有效的调解民事纠纷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话题。
  1、概述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其价值有:解决纠纷;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法制宣传,调解的过程就是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①;弘扬道德文明,对当事人的调解过程,就是对其进行道德价值灌输的过程,就是进行理性和道德约束的过程,就是用道德帮助当事人自我反省的过程,更重要的是促进社会道德成长的过程②。
  2、优势
  受“无诉、和为贵”思想影响,人民调解制度成为当前我国农村民事纠纷最主要的解决方式,其优势是:
  第一、消极诉讼观思想。农民的消极诉讼观,是农民对运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缺乏认同感的消极的主观态度③,多数村民对于法律缺乏信仰,却更容易接受“地方性知识”④。
  第二、手段更灵活。法院处理农村民事纠纷需要精力去调查取证等,且有着诸多程序限制,而调解人员可以更灵活的查证事实。例如:传闻在诉讼中一般不受采纳,但调解时一般不受此限制。
  第三、低成本、高收益优势。基于功能主义视角,一种方式只要能够有效的发挥纠纷解决所需要的功能,就会成为人们选择的目标。《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同期的诉讼成本则比较昂贵,波斯纳认为:“诉讼成本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二是诉讼制度运行的成本(直接成本)。直接成本又可分为公共成本(如法官薪金、陪审员和证人报酬、法庭设施)和私人成本(如法院收费、律师费用)⑤”。
  第四、熟人社会的特殊性。法律是解决陌生人社会的行之有效的工具,但在熟人社会里则难以有所作为。对此,布莱克的“关系距离理论”解释为:“不同关系距离的人们的法律的量——法律与关系距离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形。在关系密切的人们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着人们之间的距离增大而增多。”⑥
  3、困境的成因
  當前,人民调解工作的功能减弱、地位下降,是原因:
  3.1社会环境的变化。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的⑦。改革开放以来,封闭的农村地缘关系随着人口的外流和流动杂居而改变着。人际关系的变化,村民间关系趋向冷漠化;道德伦理思想的变化,市场经济下,农村社会固有的价值观念受到了功利主义等思潮的严重冲击;村民意识的变化,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村民的权利、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3.2信誉机制失灵致使调解协议结果的确定性不断减弱。调解协议达成后,其结果的确定与执行主要依据当事人的信誉来保障。但是当前农村社会的道德素质整体下滑,造成了严重的信誉危机,出现了不信任的负面影响。
  3.3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问题。官本位思想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一些调解员的行为;同时,部分调解员专业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人为地造成了工作被动。
  3.4程序规则的缺失,致使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存在显失公平的风险。
  4、建议
  4.1加强道德文明建设,重塑社会信誉机制。民事纠纷在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会达成调解协议,而协议结果的确定与执行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信誉。当前社会道德整体下降,加强道德文明建设,重塑社会信誉机制,可以有效地保证调解协议的执行。
  4.2提升人民调解员个人素质。人民调解员通常以带有威胁意味又不失亲切感的话语,促使纠纷双方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⑧。通过定期对调解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增加大学生村官的比例等方式,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个人素质。
  4.3转变理念。调解依据和协议效力向法制转变,昔日调解的依据和协议效力来源于道德和习俗,而当前我国实行依法治国,调解的依据和协议效力应当来源于法律法规;调解程序向规范转变,传统调解制度的程序具有随意性,易出现廉价正义现象,所以,规范调解程序势在必行。
  4.4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进行普法宣传,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防止法律崇拜思潮,避免村民形成法律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有效机制的错误思维。同时,营造正确的价值观念,遏制“权利的不确定性增加诉讼”⑨现象。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大力发展,逐步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调动其独特优势,利用其社会资源和民间自治功能,以其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化解民间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价值。(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解:
  ①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页;
  ② 刘行玉:转型期农村人民调解的法社会学研究,山东大学,2008年,第17页;
  ③ 苏一星、杨林:当代农民消极诉讼观的理性分析(A),石家庄经济学院报,2006年10月第29卷第5期;
  ④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1994;
  ⑤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7页;
  ⑥ [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⑦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⑧ 张立伟:乡村社会的秩序与纠纷处理,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⑨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5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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