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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明斋建于1930年,有一种静谧之气,但楼外的路上也不乏往来的车辆。在这里做学问的人,心境想来是介于庙堂与江湖之间,正如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给《环球人物》记者的印象。
作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蔡继明为这次采访提前准备了一沓文件材料,其中包括一份《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此次个税改革受到社会高度关注,2018年8月3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
人们通常所说的“起征点”其实应该叫作免征额,或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蔡继明对记者解释了其中的不同。
“采用免征额计税和采用起征点计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比如你的工资是5001元,如果免征额为5000元,那么计税部分就是1元;如果起征点为5000元,那么工资5000元以下的人免税,而5000元以上的人要按工资的全额缴税,你的缴税基数就是5001元。中国实行的是免征额计税方式,即前5000元免税。”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通过,免征额定为800元。当时中国老百姓的平均工资才三四十元,因此需要缴纳个税的主要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按照规定,当时外籍专家的工资不能低于800元。
之后30年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人的收入水平逐年提升,个税制度也历经多次修改。1986年,国务院出台《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形成了对内、对外两套个人所得税制;1993年,个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税;1999年,个税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到此时,免征额一直维持在800元。
从2005年到2011年,个税法又经历了4次修改,免征额从800元逐渐提高到3500元,税率也调整为7级,最低一级为3%,最高一级为45%。
在蔡继明看来,此次修改个税法有几个原因。“首先是距上次修改已过去7年,居民收入和生活费用都有所提高,原来的标准需要调整;其次,中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度转向高质量发展,尤其面对国际环境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升消费水平;第三就是要缩小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初衷之一,即促进社会公平。”
这次最受社会关注的一点是免征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蔡繼明认为这一变化的最大受益者就是广大低收入阶层。根据财政部的统计数据,修法后,个税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2008年,免征额为2000元的时候,官方统计的全国个税纳税人约为8400万。2011年,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时,纳税人已经减少到2400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到2015年,财政部专家估计当时的纳税人为2800万。这次修法后,纳税人数字肯定还会有一个大幅度的下降。”蔡继明对记者说。
纳税人数量虽然减少了,并不意味着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下降。事实上,长期以来,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是“谁最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国家财政来说,个人所得税是非常重要的。关键在于,应该征收哪些人的税?”蔡继明对记者说,“在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人属于高收入阶层,其人数占全国工作人口的10%左右,但他们缴纳的个税却占美国个税总收入的60%左右。”
数据显示,1992—2008年,中国的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6.7%,已经不低,但相比于同时期企业可支配总收入年均增长率21%,仍有一定差距。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05年中国收入最高的10%的群体,其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为31.4%;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9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为3.33倍。
“这次修改个税法,我们计算了全国城镇居民的平均工资,包括公有制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发现平均工资是4922元。如果去掉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这个数字会更低。但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普遍较高,年轻人光是租房子可能就要花掉工资的1/3,更不用说买房。所以,此次个税调整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
具体措施除了提高免征额外,还包括增加各种扣除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此外,还有一些收入不用缴纳个税,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
“目前,我国劳动者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占的比重仍然偏低,所以中央一直强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提高劳动者收入在整个居民收入中的地位。未来的改革会进一步向着减轻普通劳动者税负的方向发展。”蔡继明说。
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外,普通劳动者也存在一定的非劳动收入,如购买股票、投资房产、出租房屋所获得的收益等。此外,企业所有者的经营收入也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
蔡继明坦言,改革开放前没有非劳动收入。“那时把工资存到银行叫支援国家建设,利息很少,相当于国家给你的一点奖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非劳动收入,包括财产收入、经营收入都在增加,这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
在中国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比重不尽相同。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鼓励人们投资、致富,政府为财产收入、经营收入提供了比较大的发展空间。几十年来,民营企业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对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另一方面,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需要进行合理地平衡,不能顾此失彼。“如果劳动收入在GDP中占比过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需要调整个税政策以达到一种长期平衡。”
数据显示,1997—2007年,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下降到39.74%。面对这一情况,蔡继明等学者在2011年建议提高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快城市化进程。“只有实现公平的经济增长,使全体社會成员平等地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我们的改革开放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共同富裕的理想才能成为现实,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有坚实的基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才能真正体现,国家昌盛、民族振兴才有希望。”
对于个税改革,民众的参与热情非常高。蔡继明告诉记者,此次修改个税法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最后收到了13万多条反馈。
“这些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都看到了,很多委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不同阶层和社会群体有各自的诉求重点,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情况,一人一标准、一事一标准肯定是不现实的,那样征税成本太高,也无法执行。”蔡继明认为,个税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具体的措施则是兼顾各方诉求的结果,并非某一个人、某一个群体的主张。
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税收仍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蔡继明认为,将来应扩大直接税的占比。“直接税是一目了然的,很难转移。间接税则不同,有些本该由经营者缴纳的税,实际上转移给了消费者。总之,如何让国民收入分配更加合理,让高收入阶层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这与国家的政策导向有直接关系。个税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作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蔡继明为这次采访提前准备了一沓文件材料,其中包括一份《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此次个税改革受到社会高度关注,2018年8月3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
免征额从800元开始调整
人们通常所说的“起征点”其实应该叫作免征额,或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蔡继明对记者解释了其中的不同。
“采用免征额计税和采用起征点计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比如你的工资是5001元,如果免征额为5000元,那么计税部分就是1元;如果起征点为5000元,那么工资5000元以下的人免税,而5000元以上的人要按工资的全额缴税,你的缴税基数就是5001元。中国实行的是免征额计税方式,即前5000元免税。”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通过,免征额定为800元。当时中国老百姓的平均工资才三四十元,因此需要缴纳个税的主要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按照规定,当时外籍专家的工资不能低于800元。
之后30年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人的收入水平逐年提升,个税制度也历经多次修改。1986年,国务院出台《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形成了对内、对外两套个人所得税制;1993年,个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税;1999年,个税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到此时,免征额一直维持在800元。
从2005年到2011年,个税法又经历了4次修改,免征额从800元逐渐提高到3500元,税率也调整为7级,最低一级为3%,最高一级为45%。
在蔡继明看来,此次修改个税法有几个原因。“首先是距上次修改已过去7年,居民收入和生活费用都有所提高,原来的标准需要调整;其次,中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度转向高质量发展,尤其面对国际环境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升消费水平;第三就是要缩小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初衷之一,即促进社会公平。”
这次最受社会关注的一点是免征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蔡繼明认为这一变化的最大受益者就是广大低收入阶层。根据财政部的统计数据,修法后,个税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2008年,免征额为2000元的时候,官方统计的全国个税纳税人约为8400万。2011年,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时,纳税人已经减少到2400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到2015年,财政部专家估计当时的纳税人为2800万。这次修法后,纳税人数字肯定还会有一个大幅度的下降。”蔡继明对记者说。
谁最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数量虽然减少了,并不意味着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下降。事实上,长期以来,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是“谁最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国家财政来说,个人所得税是非常重要的。关键在于,应该征收哪些人的税?”蔡继明对记者说,“在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人属于高收入阶层,其人数占全国工作人口的10%左右,但他们缴纳的个税却占美国个税总收入的60%左右。”
数据显示,1992—2008年,中国的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6.7%,已经不低,但相比于同时期企业可支配总收入年均增长率21%,仍有一定差距。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05年中国收入最高的10%的群体,其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为31.4%;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9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为3.33倍。
“这次修改个税法,我们计算了全国城镇居民的平均工资,包括公有制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发现平均工资是4922元。如果去掉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这个数字会更低。但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普遍较高,年轻人光是租房子可能就要花掉工资的1/3,更不用说买房。所以,此次个税调整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
具体措施除了提高免征额外,还包括增加各种扣除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此外,还有一些收入不用缴纳个税,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
“目前,我国劳动者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占的比重仍然偏低,所以中央一直强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提高劳动者收入在整个居民收入中的地位。未来的改革会进一步向着减轻普通劳动者税负的方向发展。”蔡继明说。
“不要追求毕其功于一役”
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外,普通劳动者也存在一定的非劳动收入,如购买股票、投资房产、出租房屋所获得的收益等。此外,企业所有者的经营收入也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
蔡继明坦言,改革开放前没有非劳动收入。“那时把工资存到银行叫支援国家建设,利息很少,相当于国家给你的一点奖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非劳动收入,包括财产收入、经营收入都在增加,这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
在中国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比重不尽相同。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鼓励人们投资、致富,政府为财产收入、经营收入提供了比较大的发展空间。几十年来,民营企业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对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另一方面,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需要进行合理地平衡,不能顾此失彼。“如果劳动收入在GDP中占比过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需要调整个税政策以达到一种长期平衡。”
数据显示,1997—2007年,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下降到39.74%。面对这一情况,蔡继明等学者在2011年建议提高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快城市化进程。“只有实现公平的经济增长,使全体社會成员平等地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我们的改革开放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共同富裕的理想才能成为现实,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有坚实的基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才能真正体现,国家昌盛、民族振兴才有希望。”
对于个税改革,民众的参与热情非常高。蔡继明告诉记者,此次修改个税法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最后收到了13万多条反馈。
“这些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都看到了,很多委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不同阶层和社会群体有各自的诉求重点,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情况,一人一标准、一事一标准肯定是不现实的,那样征税成本太高,也无法执行。”蔡继明认为,个税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具体的措施则是兼顾各方诉求的结果,并非某一个人、某一个群体的主张。
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税收仍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蔡继明认为,将来应扩大直接税的占比。“直接税是一目了然的,很难转移。间接税则不同,有些本该由经营者缴纳的税,实际上转移给了消费者。总之,如何让国民收入分配更加合理,让高收入阶层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这与国家的政策导向有直接关系。个税改革仍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