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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回族,是祖国大家庭56个兄弟民族中的一员,人口居第四位,以大分散、小聚居、分散之中有聚居的形式分布于全国各地。宁夏是全国回族人口最多的省份,2017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有681.79万各族人民,其中回族247.57万人,约占全区总人口的36.31%,占全国回族人口的近23%,是全国最大的回族聚居区,也是全国唯一的省级回族自治区。

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宣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一项基本政策,开创了世界各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成功范例,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继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先后于1955年10月和1958年3月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取得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胜利。宁夏回族自治区是1958年10月25日成立的,从筹备到成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回顾这一成立过程,可以深刻体会到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正确性。
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根据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当时还是宁夏省的广大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地区相继建立自治机关,到1954年上半年,全省已经建立起26个区域性民族自治机关。1954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宁夏省建制撤销,并入甘肃省。10月16日,国家民委党组向中共中央提出《关于拟在西北回族聚居区建立回族自治区的请示报告》(简称《报告》)。《报告》提出:“合并甘肃省的河东回族自治地方、西海固回族自治地方并划入原宁夏省的汉族地区,建立一个相当于省级的回族自治地方”,“建立这样一个回族自治地方,对于充分发挥回族人民的政治积极性,加强回汉民族间的团结及回族内部的团结,发展回族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都是有好处的。同时,在国际上特别是对于中东、近东的伊斯兰教国家也必然产生良好的政治影响”。《报告》认为,建立大的回族自治地方,已有一定基础,但还需在各方面做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即行建立。
1956年2月22日,陈毅副总理约李维汉、习仲勋、马明方、汪锋等商谈成立回族自治区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全国回族人口约有三分之一(110万)聚居于甘肃,建立回族自治区是回族干部和人民极为关心的迫切要求,同时对加强民族团结和发挥回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都有巨大意义。会后,陈毅在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指出:“成立自治区的各种条件大体上已经具备;把自治区建立起来,对更进一步开展工作也较有利。”同时,还对建立回族自治区问题提出了两个具体方案。同月,中共中央郑重倡议在甘肃省东北部回族人口较为集中,且又有固原(原西海固)和吴忠(原河东)两个连接的回族自治州的地区,建立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并且指示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建立一个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不仅是党和政府的意愿,也是全国回族人民乃至其他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倡议发出后,从5月开始,中共甘肃省委和人民政府先后邀请1700多名回汉族各界人士,就建立回族自治区举行各种座谈会,绝大多数人拥护中共中央的倡议。全国政协常委会就建立回族自治区的问题召开了扩大会议,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士进行协商、讨论。全国政协副主席黄炎培说:“解放以来,回汉民族关系有很大的改进……成立回族自治区,可以把回汉民族这几年已有的感情巩固起来。现在大家对方案没有异议,我个人认为可以早点建立起来。”全国政协常委张治中说:“我同意建立回族自治区的方案。过去我和回族朋友谈过这个问题,那时因时机不成熟,现将两个自治州、一个专区和两县合并成立自治区,我认为是适当的。”全国政协还成立了建立回族自治区问题小组,进行认真研究。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汪锋同中共甘肃省委负责人就建立回族自治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建议成立筹备组织进行筹备工作。此后,由中共甘肃省委牵头,于10月成立了由强自修、孙殿才、陈成义、王秉祥、王志强(回族)、梁大均、张文林、刘震寰(回族)八人组成的筹备委员会,并请中共中央派人参加。这个决定于10月11日电报中共中央,10月28日中共中央复电中共甘肃省委,同意成立回族筹备委员会和所提名单,并提议增加马思义(回族),中共中央拟由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主任甘春雷(回族)、中央民族学院教育长杨辛(回族)参加筹备委员会。
1957年5月2日至3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与省政协召开联席会议,会议拥护中共中央关于设立省级回族自治区的方案。会议认为,根据1953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国回族人口有357万人,在全国已识别的少数民族中占第二位,是一个人口比较多的少数民族,而在甘肃省境内居住有回族人口约120万人,约占全国回族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33%又比较集中居住在宁夏和固原地区。根据这种情况,在自治区区划方案上,会议提出了两种方案,其一是:以甘肃省所属原宁夏省地域(蒙古族地区除外)为基础,再划入邻近的地区,即包括银川专区(银川市、中宁县、中卫县、宁朔县、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惠农县、陶乐县九市县)、吴忠回族自治州(吴忠市、金积县、灵武县、同心县、盐池县五市县)、固原回族自治州(西吉县、海原县、固原县三个县)和平凉专区的泾源回族自治县、隆德县共19市县。区域面积6.64万平方公里,人口为197万人,其中回族人口为63万多人,占总人口的32.15%。其二是:在第一方案的基础上,平凉专区各市县和天水专区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都划入自治区。经过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省政协组织各方面人士反复协商讨论,一致认为第一个方案是比较好的、易行的。 随后,1957年5月27日至31日,全国政协常委会就建立回族自治区的问题连续召开三次扩大会议,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士进行协商讨论。周恩来总理参加了5月27日的第一次讨论并作了讲话。会议对在甘肃省东北部建立回族自治区及其区划方案表示赞同。全国政协还成立了建立回族自治区问题小组,进行认真研究。6月5日,首都各界回族代表人士举行关于在甘肃东北部建立回族自治区问题的座谈会,与会代表对于这一举措一致表示拥护和感激,认为这是党和国家对回族人民的亲切关怀。6月7日,在国务院全体会议第51次会议上,国家民委副主任汪锋作了《关于建立回族自治区》的报告,对自治区区划方案及甘肃省讨论、协商的情况作了详细说明,并将回族自治区的名称问题提交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7月4日,周恩来在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中,明确提出:“全国回族人口有350多万,是我国人口比较多的一个少数民族,其中分布在甘肃境内的有110多万。解放以后,虽然已经成立了4个回族自治州和10个回族自治县,但是不成立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自治地方,是不能同回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相适应的。”7月5日,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民委主任乌兰夫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报告》,对回族自治区区划方案再次作了说明,指出这两个自治区的建立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贯彻实行民族区域政策的坚决性和一贯性。7月15日,会议批准周恩来提出的议案,决定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同时确立了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包括银川专区、吴忠回族自治州、固原回族自治州和平凉专区的隆德縣、泾源回族自治县,共辖2市17县,面积6.64万平方公里。
在此期间,1957年6月5日,中国回民文化协进会还邀请首都各界50多名回族代表人士举行了座谈会。中国回民文化协进会主任刘格平介绍了有关情况,征求大家意见。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建立回族自治区的区划方案,认为这是民族政策的又一伟大胜利。此外,关于自治区的名称问题和首府设置问题,讨论酝酿中曾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回族自治区”等多种意见,有首府设在银川、吴忠市或中卫县等多种主张。最终确定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设在银川。
为了加快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步伐,1957年11月初,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共宁夏工委),任命刘格平(回族)、甘春雷(回族)、孙殿才、马信(回族)、梁大均、王金璋、马玉槐(回族)、郝玉山、王志强(回族)、刘震寰(回族)、马思义(回族)11人为工委委员。11月5日,由刘格平主持在北京召开了中共宁夏工委第一次会议,会上宣布了中共宁夏工委组成人员的决定,并研究了工委委员的分工和自治区党委、人民委员会、群众团体的组织机构问题,开始进行各项筹备工作。中共宁夏工委成立后,立即在兰州市同甘肃省领导机关研究了宁夏的情况,交接了工作。1958年3月,中共宁夏工委由北京迁到宁夏首府银川市办公后,中共中央又先后任命了由20名委员组成的中共宁夏工委领导成员,李景林、刘格平、甘春雷、马玉槐于同年3月任书记处书记,汪锋于同年4月任第一书记,罗成德于同年6月任书记处书记。
1958年6月3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简称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15人组成,任命刘格平为筹备委员会主任,马玉槐、吴生秀为副主任,王金璋、王志强、朱声达、苏冰、郝玉山、马信、马思义、马腾蔼(回族)、马震武(回族)、袁金章、黄执中、冯茂为委员。6月16日至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召开成立大会,刘格平致开幕词,指出:筹备委员会的工作重点,除了要积极进行自治区正式成立的准备工作外,应该集中全力搞好以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各项建设事业。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195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了《关于195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讨论通过了王金璋所作的《关于撤销甘肃省吴忠回族自治州、固原回族自治州、银川专署、泾源回族自治县以及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专署等问题的说明》(此方案经同年9月5日国务院第79次全体会议批准生效)和《有关银川专区中级法院和吴忠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合并等问题的说明》。会议决定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厅、民政处、公安处、监察处、经济计划委员会、财政处、粮食处、商业处、工业交通处、邮电管理局、农业处、文教处、卫生处、人事处、宗教事务处、参事室等工作机构,并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筹备委员会成立后,随即担负起自治区的行政领导责任,全力进行自治区的筹建工作。筹备委员会先后召开了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15项议案,在领导全区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确定自治区机关的机构设置、研究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加强对基层普选工作领导及选举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过程中,在机构设置和干部调配上曾经花费了较大精力。根据中共中央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按丙等省的编制配备。中共甘肃省委在方案中提出,自治区的干部调配,主要来源有四个方面:一是将原来宁夏省撤销时并入甘肃省机关的干部基本上都调回宁夏,并由甘肃省级各业务单位调来一批干部充实自治区机关,以便掌握当地工作情况;二是关于自治机关的回族干部调配问题,除从自治区所辖地、专署(州)调配一部分外,拟从中央有关机关和内地各市县抽调一批;三是由中央有关部门调配一定数量的业务干部;四是由高教部、教育部及中央各企业、事业部门的干部学校抽调一批回、汉族学生,依其所学专业分配到自治区各业务部门。在自治机关的干部配备和人事安排上,必须照顾到民族关系、党内外的关系及本地干部与外来干部的关系,以利于团结和工作。
1958年,汪锋在宁夏参加选举投票

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一项基本政策,开创了世界各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成功范例,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继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先后于1955年10月和1958年3月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取得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胜利。宁夏回族自治区是1958年10月25日成立的,从筹备到成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回顾这一成立过程,可以深刻体会到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正确性。
筹备工作
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根据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当时还是宁夏省的广大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地区相继建立自治机关,到1954年上半年,全省已经建立起26个区域性民族自治机关。1954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宁夏省建制撤销,并入甘肃省。10月16日,国家民委党组向中共中央提出《关于拟在西北回族聚居区建立回族自治区的请示报告》(简称《报告》)。《报告》提出:“合并甘肃省的河东回族自治地方、西海固回族自治地方并划入原宁夏省的汉族地区,建立一个相当于省级的回族自治地方”,“建立这样一个回族自治地方,对于充分发挥回族人民的政治积极性,加强回汉民族间的团结及回族内部的团结,发展回族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都是有好处的。同时,在国际上特别是对于中东、近东的伊斯兰教国家也必然产生良好的政治影响”。《报告》认为,建立大的回族自治地方,已有一定基础,但还需在各方面做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即行建立。
1956年2月22日,陈毅副总理约李维汉、习仲勋、马明方、汪锋等商谈成立回族自治区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全国回族人口约有三分之一(110万)聚居于甘肃,建立回族自治区是回族干部和人民极为关心的迫切要求,同时对加强民族团结和发挥回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都有巨大意义。会后,陈毅在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指出:“成立自治区的各种条件大体上已经具备;把自治区建立起来,对更进一步开展工作也较有利。”同时,还对建立回族自治区问题提出了两个具体方案。同月,中共中央郑重倡议在甘肃省东北部回族人口较为集中,且又有固原(原西海固)和吴忠(原河东)两个连接的回族自治州的地区,建立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并且指示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建立一个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不仅是党和政府的意愿,也是全国回族人民乃至其他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倡议发出后,从5月开始,中共甘肃省委和人民政府先后邀请1700多名回汉族各界人士,就建立回族自治区举行各种座谈会,绝大多数人拥护中共中央的倡议。全国政协常委会就建立回族自治区的问题召开了扩大会议,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士进行协商、讨论。全国政协副主席黄炎培说:“解放以来,回汉民族关系有很大的改进……成立回族自治区,可以把回汉民族这几年已有的感情巩固起来。现在大家对方案没有异议,我个人认为可以早点建立起来。”全国政协常委张治中说:“我同意建立回族自治区的方案。过去我和回族朋友谈过这个问题,那时因时机不成熟,现将两个自治州、一个专区和两县合并成立自治区,我认为是适当的。”全国政协还成立了建立回族自治区问题小组,进行认真研究。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汪锋同中共甘肃省委负责人就建立回族自治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建议成立筹备组织进行筹备工作。此后,由中共甘肃省委牵头,于10月成立了由强自修、孙殿才、陈成义、王秉祥、王志强(回族)、梁大均、张文林、刘震寰(回族)八人组成的筹备委员会,并请中共中央派人参加。这个决定于10月11日电报中共中央,10月28日中共中央复电中共甘肃省委,同意成立回族筹备委员会和所提名单,并提议增加马思义(回族),中共中央拟由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主任甘春雷(回族)、中央民族学院教育长杨辛(回族)参加筹备委员会。
1957年5月2日至3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与省政协召开联席会议,会议拥护中共中央关于设立省级回族自治区的方案。会议认为,根据1953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国回族人口有357万人,在全国已识别的少数民族中占第二位,是一个人口比较多的少数民族,而在甘肃省境内居住有回族人口约120万人,约占全国回族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33%又比较集中居住在宁夏和固原地区。根据这种情况,在自治区区划方案上,会议提出了两种方案,其一是:以甘肃省所属原宁夏省地域(蒙古族地区除外)为基础,再划入邻近的地区,即包括银川专区(银川市、中宁县、中卫县、宁朔县、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惠农县、陶乐县九市县)、吴忠回族自治州(吴忠市、金积县、灵武县、同心县、盐池县五市县)、固原回族自治州(西吉县、海原县、固原县三个县)和平凉专区的泾源回族自治县、隆德县共19市县。区域面积6.64万平方公里,人口为197万人,其中回族人口为63万多人,占总人口的32.15%。其二是:在第一方案的基础上,平凉专区各市县和天水专区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都划入自治区。经过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省政协组织各方面人士反复协商讨论,一致认为第一个方案是比较好的、易行的。 随后,1957年5月27日至31日,全国政协常委会就建立回族自治区的问题连续召开三次扩大会议,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士进行协商讨论。周恩来总理参加了5月27日的第一次讨论并作了讲话。会议对在甘肃省东北部建立回族自治区及其区划方案表示赞同。全国政协还成立了建立回族自治区问题小组,进行认真研究。6月5日,首都各界回族代表人士举行关于在甘肃东北部建立回族自治区问题的座谈会,与会代表对于这一举措一致表示拥护和感激,认为这是党和国家对回族人民的亲切关怀。6月7日,在国务院全体会议第51次会议上,国家民委副主任汪锋作了《关于建立回族自治区》的报告,对自治区区划方案及甘肃省讨论、协商的情况作了详细说明,并将回族自治区的名称问题提交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7月4日,周恩来在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中,明确提出:“全国回族人口有350多万,是我国人口比较多的一个少数民族,其中分布在甘肃境内的有110多万。解放以后,虽然已经成立了4个回族自治州和10个回族自治县,但是不成立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自治地方,是不能同回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相适应的。”7月5日,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民委主任乌兰夫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报告》,对回族自治区区划方案再次作了说明,指出这两个自治区的建立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贯彻实行民族区域政策的坚决性和一贯性。7月15日,会议批准周恩来提出的议案,决定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同时确立了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包括银川专区、吴忠回族自治州、固原回族自治州和平凉专区的隆德縣、泾源回族自治县,共辖2市17县,面积6.64万平方公里。
在此期间,1957年6月5日,中国回民文化协进会还邀请首都各界50多名回族代表人士举行了座谈会。中国回民文化协进会主任刘格平介绍了有关情况,征求大家意见。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建立回族自治区的区划方案,认为这是民族政策的又一伟大胜利。此外,关于自治区的名称问题和首府设置问题,讨论酝酿中曾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回族自治区”等多种意见,有首府设在银川、吴忠市或中卫县等多种主张。最终确定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设在银川。
为了加快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步伐,1957年11月初,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共宁夏工委),任命刘格平(回族)、甘春雷(回族)、孙殿才、马信(回族)、梁大均、王金璋、马玉槐(回族)、郝玉山、王志强(回族)、刘震寰(回族)、马思义(回族)11人为工委委员。11月5日,由刘格平主持在北京召开了中共宁夏工委第一次会议,会上宣布了中共宁夏工委组成人员的决定,并研究了工委委员的分工和自治区党委、人民委员会、群众团体的组织机构问题,开始进行各项筹备工作。中共宁夏工委成立后,立即在兰州市同甘肃省领导机关研究了宁夏的情况,交接了工作。1958年3月,中共宁夏工委由北京迁到宁夏首府银川市办公后,中共中央又先后任命了由20名委员组成的中共宁夏工委领导成员,李景林、刘格平、甘春雷、马玉槐于同年3月任书记处书记,汪锋于同年4月任第一书记,罗成德于同年6月任书记处书记。
1958年6月3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简称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15人组成,任命刘格平为筹备委员会主任,马玉槐、吴生秀为副主任,王金璋、王志强、朱声达、苏冰、郝玉山、马信、马思义、马腾蔼(回族)、马震武(回族)、袁金章、黄执中、冯茂为委员。6月16日至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召开成立大会,刘格平致开幕词,指出:筹备委员会的工作重点,除了要积极进行自治区正式成立的准备工作外,应该集中全力搞好以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各项建设事业。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195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了《关于195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讨论通过了王金璋所作的《关于撤销甘肃省吴忠回族自治州、固原回族自治州、银川专署、泾源回族自治县以及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专署等问题的说明》(此方案经同年9月5日国务院第79次全体会议批准生效)和《有关银川专区中级法院和吴忠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合并等问题的说明》。会议决定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厅、民政处、公安处、监察处、经济计划委员会、财政处、粮食处、商业处、工业交通处、邮电管理局、农业处、文教处、卫生处、人事处、宗教事务处、参事室等工作机构,并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筹备委员会成立后,随即担负起自治区的行政领导责任,全力进行自治区的筹建工作。筹备委员会先后召开了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15项议案,在领导全区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确定自治区机关的机构设置、研究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加强对基层普选工作领导及选举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过程中,在机构设置和干部调配上曾经花费了较大精力。根据中共中央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按丙等省的编制配备。中共甘肃省委在方案中提出,自治区的干部调配,主要来源有四个方面:一是将原来宁夏省撤销时并入甘肃省机关的干部基本上都调回宁夏,并由甘肃省级各业务单位调来一批干部充实自治区机关,以便掌握当地工作情况;二是关于自治机关的回族干部调配问题,除从自治区所辖地、专署(州)调配一部分外,拟从中央有关机关和内地各市县抽调一批;三是由中央有关部门调配一定数量的业务干部;四是由高教部、教育部及中央各企业、事业部门的干部学校抽调一批回、汉族学生,依其所学专业分配到自治区各业务部门。在自治机关的干部配备和人事安排上,必须照顾到民族关系、党内外的关系及本地干部与外来干部的关系,以利于团结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