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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业税和增值税,曾经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在全国推开,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地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的实施,降低了企业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了企业的经济发展。“营改增”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够积极推动企业的会计核算,让企业的发展更健康、更高效。但是由于“营改增”目前仍然处在试点阶段,所以有些工作仍然存在不成熟的地方,尤其是对建筑业而言。在“营改增”的背景下,需要财务管理人员深入研究“营改增”,了解其对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及对企业财务所造成的影响,才能实现财务工作模式的优化,不断提升专业技能,以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的行业竞争力。本文探析“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带来的影响,以及针对影响所采取的相关应对措施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财务;影响;措施
一、“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经历了3个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开,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一方面“营改增”能够避免出现重复纳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够让企业将其原有的生产方式实施改革,从而让社会的分工更合理以及更有秩序;另一方面,“营改增”能够让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完善和合理,能够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让产业结构得到一定的优化,并且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产生的影响
1.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1)采购到货核算
“营改增”前,建筑业都是采用营业税对税额进行计算,不会考虑是否增值,全部进行计税,成本核算相对比较简单,不用考虑税金剔除。“营改增”后增加了税金的剔除,到货由原来的不考虑税金,到现在的剔除税金后做到货确认。不能根据供应商到货金额直接入账,到货部分应该将进项税、简易计税分包抵扣额或者计提进项税额剔除后的供应商到货金额入账。采购到货核算环节增加了税金剔除,尤其是针对未开票的到货剔税,并且增加了与供应商对账的难度。
如:B供应商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到货,合同额111万元,税率11%。已开发票77.7万元,未开发票33.3万元。
①“营改增”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1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1万元
②“营改增”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已开票 70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7.7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未开票 30万元
应缴税费-增值税-计提进项税 3.3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1万元
(2)销售开票、计量核算
“营改增”前给业主开具的发票可以按照发票数额全部计入工程结算。“营改增”后给业主开具发票后,不含税部分计入工程结算,税金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者简易计税应纳税。销售开票环节增加了税金剔除,业主计量时增加了未开票金额税金剔除的环节,并且增加了与业主对账的难度。
如:与客户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额133.2万元,税率11%。计量金额133.2万元,开票106.56万元,未开票26.64万元。
(3)“营改增”前:
借:工程结算 133.2万元
贷:应收账款 133.2万元
(4)“营改增”后:
借:工程结算-已开票 9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0.56万元
工程结算-未开票 2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2.64万元
贷:应收账款 133.2万元
(5)收入成本核算
“营改增”前收入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业主计量金额直接全部确认;“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核算方法要按照增值税税制来进行,相对应的,收入的核算方法也随之改变,不能根据业主计量金额直接入账,收入部分应该将销项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或者待转销项税额剔除后的业主计量金额入账。“营改增”前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供应商到货金额直接全部确认;“营改增”后按照剔除税金的采购到货金额进行核算。
依据以上举例:
(7)“营改增”前:
借:主營业务成本 111万元
合同毛利 22.2万元
贷:主营业收入 133.2万元
(8) “营改增”后: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合同毛利 20万元
贷:主营业收入 120万元
2.对预缴税金的影响
“营改增”前开票环节在施工所在地直接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附件2:纳税人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营改增”后增加了预缴环节,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税款,预缴后纳税人在每月应按照公司整体情况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即:本期应补(退)税额=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简易计税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一般项目、简易项目)。 以上规定增加了项目办税人员的工作,首先是增加了税金计算的难度,其次是增加了预缴时的繁琐(国地税的关系),“营改增”前营业税金及附加全部在地税缴纳,“营改增”后增值税在国税缴纳,税金及附加及预缴的所得税在地税缴纳。
跨县(市)预缴的规定增加了预缴环节的难度,尤其像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并且有北京环路的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合同是统一签订,但是施工地点跨县(市),“营改增”前无需预缴税款;“营改增”后需要根据各区县的工作量将合同进行拆分并且在不同区县进行预缴,无形中增加了税金缴纳的难度,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影响。
3.对发票管理及税务申报的影响
“营改增”前,外地施工项目的发票主要是由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机构所在地的财务只负责在机构所在地施工的项目发票开具以及机构所在地应纳税额的申报。“营改增”后不管机构所在地施工的项目还是外地施工项目,所有发票均由机构所在地财务负责开具,增加了发票开具的工作量,并且跨县(市)施工的项目还需要涉及预缴,都增加了发票管理的难度。
“营改增”前,税务申报只需要机构所在地的财务根据机构所在地的纳税义务进行申报,外地施工项目无需进行申报;“营改增”后,税务申报虽然外地施工项目仍无需申报,但是机构所在地的财务需要将所有预缴税款进行汇总,按照“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预缴税额)”后的金额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统一纳税申报,增加了财务税务申报的难度。
“营改增”前,纳税申报不涉及进项税的认证;“营改增”后,纳税申报不只是销项税,更重要的是关注进项税票是否合规,认证是否能够通过,建筑业的采购合同量较大,进项税票涉及的税率较广,无疑给认证和申报工作带来挑战。
4.对报表列报的影响
“营改增”前,报表列报不受增值税的影响,“营改增”后报表列报受增值税影响。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中对销售业务“营改增后,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进行的规定,需要将销项税金计提出来并入账处理;但在采购业务“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不需要将进项税金计提出来入账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债权债务,及报表列报来看,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1.规范会计核算科目
在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的基础上,结合建筑业的具体业务特点,为了更好地适应建筑业的核算,明确“营改增”后会计科目设置。
(1)增加了应交税费-增值税下计提进项税的会计科目,更好地将供应商已供货但尚未开票的进项税金剔除,以便更准确的核算到货金额,保证资产的准确性。
(2)按照发票的不同税率在销项税、进项税下增加下一级科目,以便更好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按照供应商合同的税率不同,增加了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下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便更好地剔除未开票到货的税金。
(4)按照是否开票,分别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各合同项下增加了已开票、未开票,以便更好地分辨供应商的发票开具是否齐全,并且能更准确的核算存货的金额;在工程结算项下增加已开票、未开票,以便更好地核算收入的金额。为收入、成本的准确确认提供有力保障。
(5)在各末级科目增加项目、客商、合同号辅助核算,以便更好地与客商进行对账,保证资产负债的准确性、报表的准确性,以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
2.完善会计核算流程
“营改增”后,导致会计科目重新设置,从而需要完善会计核算流程,为使项目会计日常工作流程化、规范化、统一化,進一步加强项目核算工作,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严格、操作性强的项目会计管理流程。
从项目立项、项目预算、项目收入成本确认、往来的核对和催收到项目决算。具体业务流程包括十个模块,分别为:项目预算、日常费用报销单据的审核、项目分合同审核、总包合同回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税金管理、项目收入确认、项目决算、其他事项处理、项目会计科目核算举例等。十个模块中大多细化到二级、三级流程。会计核算流程使项目会计管理要求更加明晰,指导性强。
项目会计管理流程的建立为项目核算提供标准化、流程化的制度要求,达到精细化、标准化的目标,会计核算质量就会有保证,效率当然也会有提高。更重要的是,有了这些流程、规范,并让它得到贯彻执行,一方面可保证质量、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可降低用人标准,也可降低管理的难度,消除管理人员是“救火队员”的现象。
3.学习增值税政策,梳理税务指导系列手册
为适应建筑业及全行业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加强增值税的组织和管理,规范各纳税行为,理顺纳税主体,审视纳税环节,控制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学习增值税政策,全面梳理税务指导系列手册。
基于“营改增”的大环境,充分结合了建筑业涉税事项的业务特点,全面梳理税务指导手册,对公司过去税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过去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为公司未来的税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将公司财务工作流程化、标准化。
税务指导系列手册包含8个分册,各个分册针对具体的细分工作流程和重点涉税内部控制而设计。其中,《“营改增”指导手册系列(三)项目部层级指导手册》为项目部人员的涉税事项提供了详细指引;《营改增”指导手册系列(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指导手册》为报税人员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步骤和流程;《“营改增”指导手册系列(七)纳税及票据管理办法》《“营改增”指导手册系列(八)职能部门准备工作方案》为财务部规范税务工作流程以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供了良好的指导。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财务;影响;措施
一、“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经历了3个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开,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一方面“营改增”能够避免出现重复纳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够让企业将其原有的生产方式实施改革,从而让社会的分工更合理以及更有秩序;另一方面,“营改增”能够让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完善和合理,能够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让产业结构得到一定的优化,并且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产生的影响
1.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1)采购到货核算
“营改增”前,建筑业都是采用营业税对税额进行计算,不会考虑是否增值,全部进行计税,成本核算相对比较简单,不用考虑税金剔除。“营改增”后增加了税金的剔除,到货由原来的不考虑税金,到现在的剔除税金后做到货确认。不能根据供应商到货金额直接入账,到货部分应该将进项税、简易计税分包抵扣额或者计提进项税额剔除后的供应商到货金额入账。采购到货核算环节增加了税金剔除,尤其是针对未开票的到货剔税,并且增加了与供应商对账的难度。
如:B供应商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到货,合同额111万元,税率11%。已开发票77.7万元,未开发票33.3万元。
①“营改增”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1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1万元
②“营改增”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已开票 70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7.7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未开票 30万元
应缴税费-增值税-计提进项税 3.3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1万元
(2)销售开票、计量核算
“营改增”前给业主开具的发票可以按照发票数额全部计入工程结算。“营改增”后给业主开具发票后,不含税部分计入工程结算,税金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者简易计税应纳税。销售开票环节增加了税金剔除,业主计量时增加了未开票金额税金剔除的环节,并且增加了与业主对账的难度。
如:与客户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额133.2万元,税率11%。计量金额133.2万元,开票106.56万元,未开票26.64万元。
(3)“营改增”前:
借:工程结算 133.2万元
贷:应收账款 133.2万元
(4)“营改增”后:
借:工程结算-已开票 9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0.56万元
工程结算-未开票 2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2.64万元
贷:应收账款 133.2万元
(5)收入成本核算
“营改增”前收入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业主计量金额直接全部确认;“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核算方法要按照增值税税制来进行,相对应的,收入的核算方法也随之改变,不能根据业主计量金额直接入账,收入部分应该将销项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或者待转销项税额剔除后的业主计量金额入账。“营改增”前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供应商到货金额直接全部确认;“营改增”后按照剔除税金的采购到货金额进行核算。
依据以上举例:
(7)“营改增”前:
借:主營业务成本 111万元
合同毛利 22.2万元
贷:主营业收入 133.2万元
(8) “营改增”后: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合同毛利 20万元
贷:主营业收入 120万元
2.对预缴税金的影响
“营改增”前开票环节在施工所在地直接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附件2:纳税人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营改增”后增加了预缴环节,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税款,预缴后纳税人在每月应按照公司整体情况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即:本期应补(退)税额=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简易计税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一般项目、简易项目)。 以上规定增加了项目办税人员的工作,首先是增加了税金计算的难度,其次是增加了预缴时的繁琐(国地税的关系),“营改增”前营业税金及附加全部在地税缴纳,“营改增”后增值税在国税缴纳,税金及附加及预缴的所得税在地税缴纳。
跨县(市)预缴的规定增加了预缴环节的难度,尤其像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并且有北京环路的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合同是统一签订,但是施工地点跨县(市),“营改增”前无需预缴税款;“营改增”后需要根据各区县的工作量将合同进行拆分并且在不同区县进行预缴,无形中增加了税金缴纳的难度,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影响。
3.对发票管理及税务申报的影响
“营改增”前,外地施工项目的发票主要是由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机构所在地的财务只负责在机构所在地施工的项目发票开具以及机构所在地应纳税额的申报。“营改增”后不管机构所在地施工的项目还是外地施工项目,所有发票均由机构所在地财务负责开具,增加了发票开具的工作量,并且跨县(市)施工的项目还需要涉及预缴,都增加了发票管理的难度。
“营改增”前,税务申报只需要机构所在地的财务根据机构所在地的纳税义务进行申报,外地施工项目无需进行申报;“营改增”后,税务申报虽然外地施工项目仍无需申报,但是机构所在地的财务需要将所有预缴税款进行汇总,按照“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预缴税额)”后的金额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统一纳税申报,增加了财务税务申报的难度。
“营改增”前,纳税申报不涉及进项税的认证;“营改增”后,纳税申报不只是销项税,更重要的是关注进项税票是否合规,认证是否能够通过,建筑业的采购合同量较大,进项税票涉及的税率较广,无疑给认证和申报工作带来挑战。
4.对报表列报的影响
“营改增”前,报表列报不受增值税的影响,“营改增”后报表列报受增值税影响。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中对销售业务“营改增后,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进行的规定,需要将销项税金计提出来并入账处理;但在采购业务“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不需要将进项税金计提出来入账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债权债务,及报表列报来看,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1.规范会计核算科目
在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的基础上,结合建筑业的具体业务特点,为了更好地适应建筑业的核算,明确“营改增”后会计科目设置。
(1)增加了应交税费-增值税下计提进项税的会计科目,更好地将供应商已供货但尚未开票的进项税金剔除,以便更准确的核算到货金额,保证资产的准确性。
(2)按照发票的不同税率在销项税、进项税下增加下一级科目,以便更好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按照供应商合同的税率不同,增加了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下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便更好地剔除未开票到货的税金。
(4)按照是否开票,分别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各合同项下增加了已开票、未开票,以便更好地分辨供应商的发票开具是否齐全,并且能更准确的核算存货的金额;在工程结算项下增加已开票、未开票,以便更好地核算收入的金额。为收入、成本的准确确认提供有力保障。
(5)在各末级科目增加项目、客商、合同号辅助核算,以便更好地与客商进行对账,保证资产负债的准确性、报表的准确性,以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
2.完善会计核算流程
“营改增”后,导致会计科目重新设置,从而需要完善会计核算流程,为使项目会计日常工作流程化、规范化、统一化,進一步加强项目核算工作,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严格、操作性强的项目会计管理流程。
从项目立项、项目预算、项目收入成本确认、往来的核对和催收到项目决算。具体业务流程包括十个模块,分别为:项目预算、日常费用报销单据的审核、项目分合同审核、总包合同回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税金管理、项目收入确认、项目决算、其他事项处理、项目会计科目核算举例等。十个模块中大多细化到二级、三级流程。会计核算流程使项目会计管理要求更加明晰,指导性强。
项目会计管理流程的建立为项目核算提供标准化、流程化的制度要求,达到精细化、标准化的目标,会计核算质量就会有保证,效率当然也会有提高。更重要的是,有了这些流程、规范,并让它得到贯彻执行,一方面可保证质量、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可降低用人标准,也可降低管理的难度,消除管理人员是“救火队员”的现象。
3.学习增值税政策,梳理税务指导系列手册
为适应建筑业及全行业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加强增值税的组织和管理,规范各纳税行为,理顺纳税主体,审视纳税环节,控制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学习增值税政策,全面梳理税务指导系列手册。
基于“营改增”的大环境,充分结合了建筑业涉税事项的业务特点,全面梳理税务指导手册,对公司过去税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过去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为公司未来的税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将公司财务工作流程化、标准化。
税务指导系列手册包含8个分册,各个分册针对具体的细分工作流程和重点涉税内部控制而设计。其中,《“营改增”指导手册系列(三)项目部层级指导手册》为项目部人员的涉税事项提供了详细指引;《营改增”指导手册系列(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指导手册》为报税人员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步骤和流程;《“营改增”指导手册系列(七)纳税及票据管理办法》《“营改增”指导手册系列(八)职能部门准备工作方案》为财务部规范税务工作流程以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供了良好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