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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信用体系,是指由企业信用观念、文化以及企业信用评价与激励、信息搜集、公示与使用、失信约束与惩戒等方面机制共同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社会系统。信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保障。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成长壮大起来的民营企业,信用缺失成为其发展的最大障碍。本文从我国民营企业信用的现实背景出发,介绍了企业信用的法律内容,分析了我国民营企业信用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营企业信用的法律体制建设举措。
关键词:民营企业;信用;法制建设
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是最活跃的市场经济主体。其信用能力和信用形象不仅决定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地位,而且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信用是企业竞争力之源,生存之本,是民营企业发展之命脉。
一、企业信用的法律内容
在法律上,企业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企业履行其所做出的或应有的承诺的能力,是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它是一个广义上的民事活动。①企业信用活动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授信企业还是被授信企业,他们在所进行的信用活动中都是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的,应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它们的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给另方强加自己的意志。②企业信用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它要求在信用活动中,无论是授信方还是被授信方都应当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授信或受信。同时,在信用的内容上,也应当公平和诚信,不得进行虚假的授信和超出自己能力的受信,损害对方的利益或社会公共的利益。③企业信用活动的管理公共性。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国家不再是市场的“守夜人”而成为市场的主导者,需要采用行政的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的调控与引导,以避免市场的缺陷。因此,企业信用活动及其保障不仅仅是市场的自我调节,还必须要依靠法律的规范与制约。同时,对于因严重失信而导致犯罪者,国家还必须要采用刑事的手段来对其进行制裁。
二、我国民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民营企业的信用意识淡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守信用,重承诺,是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是企业成长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真正的信用关系还未完全建立,体现在经济领域就是一些诚实守信的企业没有因为守信而多得利益,不讲信用的企业没有因为不守信而得到应有的惩罚,使得很多企业对于信用关系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在我国的民营企业中,除了少部分企业主素质较高外,多数企业文化程度较低,因此对经营的手段、企业发展战略等没有深入的思考,法律观念淡薄。
(二)经济社会环境对民营企业失信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首先,市场信息不对称使民营企业失信有机可乘。作为贷款人的银行与作为经营主体的企业相比所获得的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也是不对称的,企业内部人掌握的企业自身信息总比外部人多,这对银行的信贷决策和信贷管理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用风险。除此以外,由于我国当前征信体制尚未建立,市场受条块分割的计划经济体制残留影响,信息传递不畅,交易行为不规范不透明,使本来应该对称的信息也变得不对称。
其次,政府行政违法介入助长民营企业失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暂时的、地方的利益,对制假售假、欠债逃债、偷税漏税等失信行为的态度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是以说不清、道不明的方式鼓励、支持。有些地方官员缺乏大局观念和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意识,把地方一时的利益看得高于国家、社会和全民的根本利益,对本地民营企业的失信行为,不是给予教育及严厉的惩处,而是千方百计地进行包庇。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使得一些企业有恃无恐,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失信行为。
三、民营企业信用的法制建设对策
1.建立有效的民营企业失信惩罚制度
建立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是保证民营企业诚信经营的关键。法律通过对失信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增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加大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的追究力度,增大市场整顿与秩序规范力度,对严重失信和违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加大法律追究力度。在立法环节,要加重处罚标准,使严厉打击有法可依;在执法环节也应切实加强,特别要解决行政执法软弱无力、以罚代管的问题,从而,建立起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使失信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总之,要通过惩罚加大失信成本,从而对失信者造成强有力的威慑和约束,使民營企业信用出现漏洞时很及时地得到法律强制性的补救。对于信用比较好的民营企业,可采取贷款利息降低,优先上市等奖励政策,确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增加失信成本和守信利益,进而从根本上增强民营企业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加快企业信用立法进程
首先,要完善《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保护债权、维护和树立企业信用的法律规定,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等。其次,我们要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规范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基金法》等法律制度,从法律上遏制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信用危机的蔓延,为执法机关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3.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估法律制度
民营企业信用缺失的出现,大多是因为对资信情况不了解所致。企业信用评估是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核心。企业信用评估是授信者利用各种评估方法,分析受信者在信用关系中的履约趋势、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可信程度并进行公正审查和评估的活动。先制定企业信用评估的相关具体法律制度,有了立法的基础,才能改变目前企业信用体系无法可依的状况,以企业信用机制保护好企业利益。总体上我国企业信用评估业仍然还处于拓荒阶段。因此,我们要采取高起点、高标准、国际化战略,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相关的法律,如可先制定《社会信用组织法》,使信用评估的中介机构可以依法把分散在工商、银行等机构的民营企业信息收集起来,建立全国连网的信息数据库,并通过立法规范民营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保障数据库中数据的品质。同时,也要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评级市场。
参考文献:
[1] 陈宏达.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浅析[J] .《金卡工程》,2009年3期 .
关键词:民营企业;信用;法制建设
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是最活跃的市场经济主体。其信用能力和信用形象不仅决定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地位,而且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信用是企业竞争力之源,生存之本,是民营企业发展之命脉。
一、企业信用的法律内容
在法律上,企业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企业履行其所做出的或应有的承诺的能力,是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它是一个广义上的民事活动。①企业信用活动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授信企业还是被授信企业,他们在所进行的信用活动中都是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的,应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它们的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给另方强加自己的意志。②企业信用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它要求在信用活动中,无论是授信方还是被授信方都应当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授信或受信。同时,在信用的内容上,也应当公平和诚信,不得进行虚假的授信和超出自己能力的受信,损害对方的利益或社会公共的利益。③企业信用活动的管理公共性。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国家不再是市场的“守夜人”而成为市场的主导者,需要采用行政的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的调控与引导,以避免市场的缺陷。因此,企业信用活动及其保障不仅仅是市场的自我调节,还必须要依靠法律的规范与制约。同时,对于因严重失信而导致犯罪者,国家还必须要采用刑事的手段来对其进行制裁。
二、我国民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民营企业的信用意识淡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守信用,重承诺,是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是企业成长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真正的信用关系还未完全建立,体现在经济领域就是一些诚实守信的企业没有因为守信而多得利益,不讲信用的企业没有因为不守信而得到应有的惩罚,使得很多企业对于信用关系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在我国的民营企业中,除了少部分企业主素质较高外,多数企业文化程度较低,因此对经营的手段、企业发展战略等没有深入的思考,法律观念淡薄。
(二)经济社会环境对民营企业失信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首先,市场信息不对称使民营企业失信有机可乘。作为贷款人的银行与作为经营主体的企业相比所获得的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也是不对称的,企业内部人掌握的企业自身信息总比外部人多,这对银行的信贷决策和信贷管理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用风险。除此以外,由于我国当前征信体制尚未建立,市场受条块分割的计划经济体制残留影响,信息传递不畅,交易行为不规范不透明,使本来应该对称的信息也变得不对称。
其次,政府行政违法介入助长民营企业失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暂时的、地方的利益,对制假售假、欠债逃债、偷税漏税等失信行为的态度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是以说不清、道不明的方式鼓励、支持。有些地方官员缺乏大局观念和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意识,把地方一时的利益看得高于国家、社会和全民的根本利益,对本地民营企业的失信行为,不是给予教育及严厉的惩处,而是千方百计地进行包庇。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使得一些企业有恃无恐,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失信行为。
三、民营企业信用的法制建设对策
1.建立有效的民营企业失信惩罚制度
建立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是保证民营企业诚信经营的关键。法律通过对失信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增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加大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的追究力度,增大市场整顿与秩序规范力度,对严重失信和违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加大法律追究力度。在立法环节,要加重处罚标准,使严厉打击有法可依;在执法环节也应切实加强,特别要解决行政执法软弱无力、以罚代管的问题,从而,建立起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使失信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总之,要通过惩罚加大失信成本,从而对失信者造成强有力的威慑和约束,使民營企业信用出现漏洞时很及时地得到法律强制性的补救。对于信用比较好的民营企业,可采取贷款利息降低,优先上市等奖励政策,确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增加失信成本和守信利益,进而从根本上增强民营企业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加快企业信用立法进程
首先,要完善《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保护债权、维护和树立企业信用的法律规定,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等。其次,我们要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规范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基金法》等法律制度,从法律上遏制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信用危机的蔓延,为执法机关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3.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估法律制度
民营企业信用缺失的出现,大多是因为对资信情况不了解所致。企业信用评估是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核心。企业信用评估是授信者利用各种评估方法,分析受信者在信用关系中的履约趋势、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可信程度并进行公正审查和评估的活动。先制定企业信用评估的相关具体法律制度,有了立法的基础,才能改变目前企业信用体系无法可依的状况,以企业信用机制保护好企业利益。总体上我国企业信用评估业仍然还处于拓荒阶段。因此,我们要采取高起点、高标准、国际化战略,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相关的法律,如可先制定《社会信用组织法》,使信用评估的中介机构可以依法把分散在工商、银行等机构的民营企业信息收集起来,建立全国连网的信息数据库,并通过立法规范民营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保障数据库中数据的品质。同时,也要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评级市场。
参考文献:
[1] 陈宏达.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浅析[J] .《金卡工程》,2009年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