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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强势性和脆弱性的二重特征,决定了银行业既需要审慎性监管,又需要竞争性管制。然而,我国对银行业的竞争性管制十分薄弱,这不仅不利于我国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的形成,不利于推动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也不利于审慎性监管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加强对银行业的竞争性管制:一是赋予中央银行竞争性管制的职能;二是确保可竞争性市场的进入与退出规则;三是消除竞争障碍,规范同业竞争;四是加强消费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