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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0月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4个小时,劳动报酬按每小时8元计算。2011年11月开始,公司的业务量大增,我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每日工作时间均在6小时以上,且周末也不能休息。2012年4月,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给我一定的赔偿,可遭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