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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不仅会与民事主体名誉、隐私权产生冲突,甚至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产生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是运用价值位阶理论与利益衡量理论为新闻自由和其它权利(力)之间竖立法律界碑。媒体构成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主观上须有“实际恶意”;新闻自由如构成对公共安全的“明显和现行危险”时政府有权限制或取消;司法审判以公开的司法程序为原则,封闭的司法程序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