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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是提高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充分发挥管理先进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上档次、上水平,省农委于日前下发通知,组织开展评选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先进企业工作。
一、评选范围和原则
参加评选的企业必须是吉林省境内的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休闲旅游农业企业。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无不良纪录。
(二)企业商标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经营和管理理念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高,发展前景好,2012年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五)2012年企业年利税达10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3年内无亏损。
(六)建立比较完整的企业管理体系,企业通过ISO9000和ISO1400质量认证和环保认证。
(七)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机构运转良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制。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
(八)领导班子整体素质较高,具有较高的学识和优秀的品质,年龄结构合理。能够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班子成员无重大违纪行为。
(九)厂容厂貌整洁,设备保养良好,70%员工取得职业技能证书。
(十)企业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评选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县(市、区)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由县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市(州)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在优中选优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并确定本市(州)先后顺序;汇总后连同相关资料于7月底前报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企业进行打分评审,报省农委审批后,进行网上公示。
(四)经评定的企业由省农委授予“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先进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牌匾。
四、评选要求
(一)在推荐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管理先进企业的工作中,各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并切实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二)各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内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管理先进企业进行跟踪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有管理不善、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问题,应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管理先进企业称号,并予以通报。
(三)各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向管理先进企业倾斜,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使管理先进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带动和引领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向管理先进方向发展。
(省农委乡企局 供稿)
一、评选范围和原则
参加评选的企业必须是吉林省境内的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休闲旅游农业企业。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无不良纪录。
(二)企业商标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经营和管理理念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高,发展前景好,2012年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五)2012年企业年利税达10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3年内无亏损。
(六)建立比较完整的企业管理体系,企业通过ISO9000和ISO1400质量认证和环保认证。
(七)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机构运转良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制。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
(八)领导班子整体素质较高,具有较高的学识和优秀的品质,年龄结构合理。能够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班子成员无重大违纪行为。
(九)厂容厂貌整洁,设备保养良好,70%员工取得职业技能证书。
(十)企业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评选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县(市、区)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由县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市(州)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在优中选优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并确定本市(州)先后顺序;汇总后连同相关资料于7月底前报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企业进行打分评审,报省农委审批后,进行网上公示。
(四)经评定的企业由省农委授予“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先进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牌匾。
四、评选要求
(一)在推荐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管理先进企业的工作中,各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并切实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二)各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内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管理先进企业进行跟踪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有管理不善、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问题,应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管理先进企业称号,并予以通报。
(三)各级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向管理先进企业倾斜,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使管理先进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带动和引领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向管理先进方向发展。
(省农委乡企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