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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确立后,海外追逃追赃和反腐败斗争进入新的阶段,但被告人不出庭的“天然缺陷”面临潜在的程序价值风险,影响缺席审判制度发挥其功能效用。在价值理论和诉讼构造的视野下,风险主要在于对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限制和控辩力量的失衡。必须为缺席审判寻求充分的正当化事由,一方面通过扩展参与主体、细化送达规定、完善体系化的救济手段构建被追诉人参与权保障体系;另一方面以强化辩方力量、适度制约控诉权、确保庭审实质化来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对待缺席审判制度的态度应当趋于审慎,在刑事审判的框架内采取有力措施化解程序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