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台湾与大陆间多年以来经贸往来极度频繁,为促进两岸经贸正常化,台湾经济部门已於2009年6月30日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分别制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专案》、《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等规范性档并发布施行,正式受理陆资来台投资的申请案件,为陆资入台奠定了初步规范性文件依据。
随着台湾地区於2009年6月30日正式开启「陆资元年」的新纪元,抢先开放192项投资并陆续於2010年5月20日再开放银行、证券、期货等12项後,为配合ECFA服务业早收清单开放其它运动服务业1项,至2011年1月1日,已对陆资累计开放205项,其中:制造业64项、服务业130项、公共建设(非承揽)11项。2011年3月7日更开放制造业25项、服务业8项及公共建设9项,合计第二波共开放42项;再加上已开放的205项,截至目前为止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之专案已高达247项,陆资入台的条件更加成熟。
加之台湾地区的有利竞争条件如投资环境及租税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完整的产业链、投资优惠政策等,陆资入台,两岸经济加深互动合作,已呼之欲出。而随着陆资入台的逐步深入,陆资除采取直接经营台湾市场、将台湾作为中继站进军欧美市场、来台与台商结合再回大陆投资等经营目的和模式外,陆资并购台湾本地企业的脚步亦会加快。
那麽,陆资并购台湾企业之流程与规划以及所涉及的程序规划有哪些呢?
一、陆资并购台湾企业之流程与规划
(一)并购之规划与评估
并购交易之规划与评估,通常为提高後续洽谈之意愿,陆资企业会采取非匿名方式下提供投资人之背景及初步构想,倘若采取匿名之方式进行洽谈,标的公司极有可能拒绝陆资企业之商谈或接触,故非匿名方式之洽谈将可避免挫败之机率。洽谈时辅以营运策略为基础,借着外部专业人士的协助,在各个不同之架构层面下多方详尽调查,以考虑进行并购交易,而并购之承供与否价格通常为最重要之考虑因素。最後双方在价格确认後,交易双方接续进行良好沟通及配合并购策略,审慎地执行并购交易,以期达到并购之期望,反复地多方谨慎考虑均系为求避免或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二)并购交易之流程
第一阶段: 以营运策略为基础,建构配合未来营运发展的并购策略。
第二阶段: 配合并购策略,定位公司本身为仅单纯之财务性投资或者策略性投资,不同投资角色将伴随不同之投资方式,将公司投资之角色定位清楚,以决定日後最适并购交易架构或并购标的。
第三阶段: 借着外部专业人士的协助,在营运、组织规划及财务架构等各层面多方考虑下,进行并购交易,甚而包含详尽调查(Due Diligence)并购标的之财务及税务。而在调查并购标的之过程中,对於并购标的之营业利益、资产、负债、税务风险等各面向,亦应多方考虑,多方详细调查考虑并购标的,以达并购之最大利益。
第四阶段: 借着交易双方良好沟通及配合并购策略,审慎地执行并购交易,以期达到并购後期望的表现并避免或降低不必要的风险。(见图)
二、陆资入台及拟从事并购交易所涉及的程式规范
根据台湾经济部门投资业务处所出版之《陆资来台资讯手册》,陆资来台投资程序方面,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设立分公司,必须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之相关规定办理。
1、 投资人来台投资
依照经济部门所颁定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门,而相关之适用对象、许可投资行为、出资之种类、投资之程式则为:
1.1来台投资之适用对象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三条规定,所谓地投资人系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於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以该办法规定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1.1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
1.1.2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而此所指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之投资,不适用外国人投资条例之规定。
1.2许可投资行为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人应申请许可之投资行为如下:
1.2.1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未达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
1.2.2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独资或合夥事业。
1.2.3对前两款所投资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贷款。
1.3出资之种类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七条规定出资种类必须为:
1.3.1现金。
1.3.2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
1.3.3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专门技术或其它智慧财产权。
1.3.4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之财产。
1.4投资程式
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九条规定,其投资程式为:
1.4.1投资人依本办法投资者,应填具投资申请书,检附投资计画、身分证明、授权书及其它有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1.4.2投资人应将所许可之出资於核定期限内全部到达,并将到达情形报主管机关查核。
综上,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陆资入台的条件渐趋宽松,陆资入台发展已成必然趋势,而陆资在台湾企业进行投资并购的脚步亦会加快,如何正确把握政策导向及法律规范规定,实施自身发展战略,将是意欲在两岸经济发展中取得先机的台商或陆资企业的必修课。
谢宗明
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
现任御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等职。研究两岸经贸法律、税务、商务考察投资,经营团队式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现受聘担任大陆地区逾550家台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本刊法律顾问。
谢宗斌
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 副所长
法务室主任/顾问
研究两岸经贸、法律、税务、商务投资、两岸财产继承、两岸婚姻及入境申请业务;非讼事件暨诉讼保全及强制执行等程序之处理。并已担任台湾地区逾四百家以上中小企业之法律、财税谘商顾问。
随着台湾地区於2009年6月30日正式开启「陆资元年」的新纪元,抢先开放192项投资并陆续於2010年5月20日再开放银行、证券、期货等12项後,为配合ECFA服务业早收清单开放其它运动服务业1项,至2011年1月1日,已对陆资累计开放205项,其中:制造业64项、服务业130项、公共建设(非承揽)11项。2011年3月7日更开放制造业25项、服务业8项及公共建设9项,合计第二波共开放42项;再加上已开放的205项,截至目前为止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之专案已高达247项,陆资入台的条件更加成熟。
加之台湾地区的有利竞争条件如投资环境及租税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完整的产业链、投资优惠政策等,陆资入台,两岸经济加深互动合作,已呼之欲出。而随着陆资入台的逐步深入,陆资除采取直接经营台湾市场、将台湾作为中继站进军欧美市场、来台与台商结合再回大陆投资等经营目的和模式外,陆资并购台湾本地企业的脚步亦会加快。
那麽,陆资并购台湾企业之流程与规划以及所涉及的程序规划有哪些呢?
一、陆资并购台湾企业之流程与规划
(一)并购之规划与评估
并购交易之规划与评估,通常为提高後续洽谈之意愿,陆资企业会采取非匿名方式下提供投资人之背景及初步构想,倘若采取匿名之方式进行洽谈,标的公司极有可能拒绝陆资企业之商谈或接触,故非匿名方式之洽谈将可避免挫败之机率。洽谈时辅以营运策略为基础,借着外部专业人士的协助,在各个不同之架构层面下多方详尽调查,以考虑进行并购交易,而并购之承供与否价格通常为最重要之考虑因素。最後双方在价格确认後,交易双方接续进行良好沟通及配合并购策略,审慎地执行并购交易,以期达到并购之期望,反复地多方谨慎考虑均系为求避免或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二)并购交易之流程
第一阶段: 以营运策略为基础,建构配合未来营运发展的并购策略。
第二阶段: 配合并购策略,定位公司本身为仅单纯之财务性投资或者策略性投资,不同投资角色将伴随不同之投资方式,将公司投资之角色定位清楚,以决定日後最适并购交易架构或并购标的。
第三阶段: 借着外部专业人士的协助,在营运、组织规划及财务架构等各层面多方考虑下,进行并购交易,甚而包含详尽调查(Due Diligence)并购标的之财务及税务。而在调查并购标的之过程中,对於并购标的之营业利益、资产、负债、税务风险等各面向,亦应多方考虑,多方详细调查考虑并购标的,以达并购之最大利益。
第四阶段: 借着交易双方良好沟通及配合并购策略,审慎地执行并购交易,以期达到并购後期望的表现并避免或降低不必要的风险。(见图)
二、陆资入台及拟从事并购交易所涉及的程式规范
根据台湾经济部门投资业务处所出版之《陆资来台资讯手册》,陆资来台投资程序方面,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设立分公司,必须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之相关规定办理。
1、 投资人来台投资
依照经济部门所颁定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门,而相关之适用对象、许可投资行为、出资之种类、投资之程式则为:
1.1来台投资之适用对象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三条规定,所谓地投资人系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於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以该办法规定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1.1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
1.1.2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而此所指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之投资,不适用外国人投资条例之规定。
1.2许可投资行为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人应申请许可之投资行为如下:
1.2.1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未达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
1.2.2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独资或合夥事业。
1.2.3对前两款所投资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贷款。
1.3出资之种类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七条规定出资种类必须为:
1.3.1现金。
1.3.2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
1.3.3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专门技术或其它智慧财产权。
1.3.4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之财产。
1.4投资程式
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九条规定,其投资程式为:
1.4.1投资人依本办法投资者,应填具投资申请书,检附投资计画、身分证明、授权书及其它有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1.4.2投资人应将所许可之出资於核定期限内全部到达,并将到达情形报主管机关查核。
综上,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陆资入台的条件渐趋宽松,陆资入台发展已成必然趋势,而陆资在台湾企业进行投资并购的脚步亦会加快,如何正确把握政策导向及法律规范规定,实施自身发展战略,将是意欲在两岸经济发展中取得先机的台商或陆资企业的必修课。
谢宗明
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
现任御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等职。研究两岸经贸法律、税务、商务考察投资,经营团队式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现受聘担任大陆地区逾550家台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本刊法律顾问。
谢宗斌
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 副所长
法务室主任/顾问
研究两岸经贸、法律、税务、商务投资、两岸财产继承、两岸婚姻及入境申请业务;非讼事件暨诉讼保全及强制执行等程序之处理。并已担任台湾地区逾四百家以上中小企业之法律、财税谘商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