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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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认为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属于一个少数人权利保障的法理问题,并尝试从少数人权利保障的角度,简单论述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法制建设历程、其正当性即意义以及民族教育法制建设等问题。
  关键词少数民族 人才 法制 权利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51-02
  
  人才资源是世界第一资源,21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这是我们普遍认可的共识。少数民族人才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人才队伍中不可或缺的共同组成部分,作为特殊少数人群体他们在凝聚国家团结力、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我们需要正视少数民族人民在现有条件下受教育权利的保障问题,需要认识到如何施行法律技术去处理这个权利保障。
  一、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法制建设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的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措施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党政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提高了全国各个民族人民的整体素质。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批准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政务院还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和《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1952年4月16日,《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出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民族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民族教育法制建设也逐步进入了正轨,《宪法》(1982年)、《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教育法》(1995年)、《教师法》(1993年)等均对民族教育作出了法律规定,各地方立法机关也制定了一些关于民族教育的专门规定,如四川省制定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1985年),广西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1992年)等等。所有这些政策、法规,大大推动了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事业向前发展。
  然而,由于自然环境和地域条件等因素的局限性,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还相对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这严重制约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这种现状必然要求我们加大重视少数民族人才培养问题,在充分尊重各个民族自由与尊严的基础上,通过正确、科学的法规建设,去推动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工作,以有效实现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
  二、少数人权利保障与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法制建设的意义
  (一)少数人权利保障
  少数人是指那些在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人种、宗教或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并且具有维系自己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倾向,遭受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在一国领土上居住了一定时间的个人。少数人权利是国际人权公约保障最为重要的原始权利之一,早在1555年签订的《奥格斯堡条约》和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就有关于保护种族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际性条款。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少数人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中都规定了少数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相关内容。国际上已经从人权理论与平等理论出发去分析研究少数人权利保障问题,并积极从立法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去确保少数人权利的实现。而我国的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属于少数人权利保障的范畴,从中可以得到借鉴与推动。
  (二)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法制建设的意义
  在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法制建设的正当性也就是它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法制建设是坚持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必要。在我國,少数民族人民作为少数人,与其他多数人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坚持民族平等、促进各族人民共同平等发展是我们所秉承的一贯立场。少数民族人民基于平等的社会地位而拥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平等受教育待遇,这种平等待遇因人类公平、正义、人权等基本价值理念原则理所应得,这是我们对普遍公民自由与尊严予以重视的表现。(2)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法制建设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是我们有效实现民族自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制手段来促进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素质以及促进全民族共同进步,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处理民族内部问题、民族之间问题,实现他们的共同发展与和谐相处,最终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顺利、快速发展。
  三、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法制建设的完善
  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实现少数民族人才受教育的权利,需要有科学、可行而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法制建设,主要是指我国教育事业建设中,为保障少数民族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自治机关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出的一系列有利于民族教育发展的法律规范,并由此而形成法律制度。要完善这个法制建设,我们需要做到:
  (一)普及民族教育法制宣传,增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法制观念
  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应该了解到民族教育法制建设的具体内容,只有懂法,才能守法,才能维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宣传民族教育法制,要让所有人都培养起民族教育法制理念,引发他们主动地去关注和实践民族人才培养工作。坚持民族教育法制的宣传,可以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使民族教育在人们的了解、尊重、参与和监督中得到顺利实施。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民族教育法制是有所不同的,作为民族教育法制工作者,要加强自身法学理论研究,提高自身法律修养,充分理解民族教育法制的深刻内涵,积极地向人们传播民族教育法制精神,使人们认识到自己该享有的民族教育权利,为民族教育良法的实施及民族教育的实现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民族教育立法宗旨与原则,不断完善立法体系
  我们要站在总局的高度,要与党的思想与国家政策、方针保持一致,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关于民族教育建设与国家立法原则实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最近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少数民族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中的战略作用。江泽民总书记说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制定培养计划,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尤其要重视高、中级领导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教育法》为主干,包括各项国家调整民族教育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民族教育法制体系。
  (三)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教育政策法规,努力推动民族教育实践
  在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过程中,我们要把各项民族教育法制落到实处,要用制度来引导实践,规范人们在民族教育中的各项行为,要让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在民族教育法制体系下良好运行。我们都知道,良法如果不能在实际中得到有效实施,就不可能产生权威和实现任何现实意义。在执法过程中,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都应遵循法规行事,不要让少数民族的教育权利遭到侵害,对破坏民族教育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斗争,坚决维护各民族人民的平等和充分受教育权利。在民族教育的司法监督上,我们要高度负责、认真细致地对各项执法给予检查和督促,坚决不允许接受民族教育的机会、形式与内容上的一切不平等出现,对于出现的问题坚决揭发与检举,切实保证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公平、公正与正义。
  总之,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任重而道远,推动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法制建设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少数人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在法制的环境中推行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工作,去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的自由和权利。只要我们执之以恒地走以法护教、以法促教的道路,少数民族人才培养事业会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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