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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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问题,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必要限度之尺度不易把握,刑法理论中也无统一定论,正确认识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无论是在准确认识和区分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般刑事犯罪方面,还是在有效地打击犯罪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防卫过当;处罚依据;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
  原苏联刑法法学者沙尔高罗斯基认为:“被认为是超过正当防卫限度而成立防卫过当的,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措施,其强烈程度与侵袭行为的强烈程度很不相称;二是防卫不适时。”
  本文不同意“防卫不适时属于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之一”的观点。正如原苏联刑法学家特卡钦科指出的:“不适时的防卫,就是侵害开始前或侵害终止后的防卫,既然已经不存在侵害的条件,当然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法律根据。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超过限度的问题。”
  本文认为,防卫过当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既包括行为的形态,也包括行为造成的结果状态,二者是密不可分的。从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来看,行为是结果的前提,结果是行为的根据。两者统一于防卫的结果之中。防卫的结果也是定性防卫性质的重要根据和标志。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防卫。因此,对于防卫过当的把握,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是把握防卫的必要限度以及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关于“必要限度”的理论观点是基本相适应说,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指正当防卫行为在性质、强度、手段、后果上与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及防卫利益等大体相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略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但两者之间应大体相适应。
  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作了重大修改,一是将“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将“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害”,这两处实质性的修改,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确把握防卫限度,首先要把握限度条件的核心,即“必要限度”,它是正确理解防卫限度条件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正确理解限度条件的含义;第三,正确认定防卫过当。
  何为“必要限度”?必要是指“不可缺少”,限度是指“范围的极限”,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内的行为强度(行为力度、打击部位、手段、工具等)和损害。必要限度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是质与量的统一体。
  现行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现行刑法,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般而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防卫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②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③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防卫的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重大损害”应当既包括人身方面的重大损害(重伤、死亡),也包括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害。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重大损害”之间是互相交叉,互相界定的关系。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只有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的,才被认为是防卫过当。
  三、我国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处罚规定及依据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就在于它同正当防卫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是在客观上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侵犯了不法侵害者某些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二是防卫人对防卫过当在主观上有罪过,使得本来可以控制在一定限度内的正当防卫,成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防卫过当具备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就应受到刑罚处罚。对防卫过当采取从宽的处罚是基于防卫人的主观方面来考虑的,是从主客观相一致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考虑的。
  之所以对防卫过当从宽处理,主要是:由防卫行为的防卫性所决定。防卫过当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和防卫者的主观罪过比一般犯罪要轻得多;由防卫情况的复杂性决定的,防卫者一般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开始防卫行为的,防卫过程中侵害的强度不断变化,而防卫行为的强度也只能随之变化,因而,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防卫人不可能完全自由地自始至终地准确把握防卫的强度;由刑罚目的所决定,防卫过当是防卫者为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发生的,虽然其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者主观上是过失的,因而其主观恶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防卫过当的量刑就应当从宽。
  另外,对防卫过当从宽处理,也能更好地激励当事人行使防卫的权利,鼓励当事人在危急时刻,进行自救,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防卫权利。
  四、关于防卫过当的定罪量刑
  有学者提出对防卫过当的定罪应定为“防卫过当××罪”,本文赞同这种观点,认为这样定罪有助于区分防卫过当与一般犯罪,显得清楚明了。在决定防卫过当的处罚及其幅度大小时,就应斟酌以下因素:
  过当程度,即防卫过当行为造成过当结果的严重程度;权益性质,一般而言,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越重要,其过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越小,相应地,其刑事责任程度也越小;防卫的起因;防卫人的精神状态,如果防卫人是处于恐怖、激愤的状态之下,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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