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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决定适当调整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基本热价由按建筑面积90%计价每平方米14元调整为15.50元;计量热价由每千瓦时0.155元调整为0.172元。热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面积计量办法交纳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计算热费,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不补交热费;低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本价格自2011~2012年取暖期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原计量热价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