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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登记的效力,存在着三种不同观点。一是登记要件主义。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成立。 二是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登记为要件,只需当事人之间就设立抵押达成了合议便可产生抵押权,但此种抵押权的效力仅存在于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第三人。三是混合主义。根据抵押物类型的不同而赋予抵押登记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