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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刑诉法对司法职能进行一次配置的基础上,遵循立法精神,针对司法实践,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配置和运行进行系统研究和设计,无疑是具有突出价值的。特别是根据新刑诉法第94条、第111条之规定,在实证的基础上,由社区检察部门承担两类侦查监督职能,既符合社区检察部门的职能定位,也契合两类侦查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具备理论上的显著优势,并通过较为科学的制度构建,在实践中发挥了应有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