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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就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问题,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要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分别界定。笔者以经济法体系概略为切入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实际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推进经济法理论更趋完善的发展。
关键词 经济法 调整对象 经济法体系 界定
我国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资企业活动中出现的经济关系实施调整。该法律是我国法制史上出现的第一部经济法,其后逐步对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者颁布了专门的经济法规。与此同时,我国实际上已经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至市场经济。因此,可以说我国在1979年以前不存在经济法调整的对象,1979年后开始出现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新的调整对象的出现及对其做出相应调整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关注,自此,我国涌现了强大的经济法思潮。
一、经济法体系概略
尽管经济法所规定的行为是经济法调整对象法律具体化的前提,但在经济法体系的构建方面,主体制度依然位居首要。鉴于此,本文拟对经济法体系重构进行探索性分析。
1、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经济法考虑以“业务和职业”调整在自身关系与国家关系中人的行为,而这些关系以满足社会需求为根本目的,本质上是为了人,而民法则不然。主体法是所有法律部门必须涉及的,其作用在于构建一个适应于特定范围法律的抽象群体。主体在经济领域的“身份”具有一定的叠加性,即在进行某一具体行为时,多种身份有可能同时生效,这也是为什么在我们看来同一个社会关系可为多个部门的法规所调整的原因,事实上,不同法律部门调整的是身份关系所隐含的利益关系,经济法主体身份由特定行为而产生,所以经济法没有必要重复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的一般规定,而只需根据经济法调整行为需要的基础上加以相应的规定。若传统法律部门对于新出现社会关系中显现的新主体没有相应的规定,而该类关系又为经济法所调整,那么该类关系的主体制度就由由经济法来规定。
2、经济法的行为制度
根据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及调整对象内容的内在联系,可将经济法分为市场行为规制法、组织协调生产法、宏观调控三个部分。经济法行为制度的重中之重就是市场行为规制法,在经济法体系中持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主要对侵害消费者、弱势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利益的投机与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其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经济法根本价值的体现,本质是保障人本身。组织协调生产法是经济法的“物”法,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保障。组织协调生产法的内容大多源于生产经验的积累,主要体现在资源的配置與使用上,也涉及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的相关内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本身并非经济法所规制对象,而是经济法赖以实现的手段,经济法体系的宏观调控是借政府无形之手实施经济法的手段。经济法可规定何种情况下,何种部门可采取何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这样既可防止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又可避免多方调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经济法的调整任务就是要把社会现实中的经济关系转变为经法律保障的经济法律关系。整体来说,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涵盖以下几类关系:
1、市场秩序的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的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发展市场体系的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各个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相关干预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经济以市场为基本价值取向,建立并健全市场体系必须借力于具有公权力的经济法,垄断主义、恶性竞争等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国家利益的行为均会严重损坏正常的市场秩序。
2、市场主体的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集体利益,在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市场主体会随着场合的变化而变化,如国家或政府可以消费者或经营者的身份进行市场活动而成为市场主体,其身份随着所参与的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只要参与了基于国家意志而调节的经济法下的经济关系,无论是商品经营者、生产者、还是消费者、政府、国家等均可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3、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主要包括计划、金融、财政、产业调节、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国家以整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对关系民生大计的经济因素实施全面的调控,及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关系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由于相关的主观因素及客观因素所决定的。
4、涉外经济调控关系
涉外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时与涉外经济主体间产生的纵向经济关联。涉外经济关系包含涉外贸易、涉外技术、外汇、外资、出口补偿、检验、关税、劳资等关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鉴于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必须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即为国家对内部经济管理与调控的延伸,成功的涉外经济监管有利于国家安稳与资源的优化配置,反之则威胁国家稳定与安全。所以,涉外经济关系亦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三、总结
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为市场经济主体、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涉外经济关系等就目前情况看来,作为新起的法律部门,要想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要做好任重道远的思想准备,一劳永逸是不可能的。经济体制每经历一次变革,就需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进行重新定位,而这些新的定位也推动了其他理论与整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守文.经济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43-164.
(作者单位: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经济法 调整对象 经济法体系 界定
我国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资企业活动中出现的经济关系实施调整。该法律是我国法制史上出现的第一部经济法,其后逐步对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者颁布了专门的经济法规。与此同时,我国实际上已经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至市场经济。因此,可以说我国在1979年以前不存在经济法调整的对象,1979年后开始出现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新的调整对象的出现及对其做出相应调整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关注,自此,我国涌现了强大的经济法思潮。
一、经济法体系概略
尽管经济法所规定的行为是经济法调整对象法律具体化的前提,但在经济法体系的构建方面,主体制度依然位居首要。鉴于此,本文拟对经济法体系重构进行探索性分析。
1、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经济法考虑以“业务和职业”调整在自身关系与国家关系中人的行为,而这些关系以满足社会需求为根本目的,本质上是为了人,而民法则不然。主体法是所有法律部门必须涉及的,其作用在于构建一个适应于特定范围法律的抽象群体。主体在经济领域的“身份”具有一定的叠加性,即在进行某一具体行为时,多种身份有可能同时生效,这也是为什么在我们看来同一个社会关系可为多个部门的法规所调整的原因,事实上,不同法律部门调整的是身份关系所隐含的利益关系,经济法主体身份由特定行为而产生,所以经济法没有必要重复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的一般规定,而只需根据经济法调整行为需要的基础上加以相应的规定。若传统法律部门对于新出现社会关系中显现的新主体没有相应的规定,而该类关系又为经济法所调整,那么该类关系的主体制度就由由经济法来规定。
2、经济法的行为制度
根据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及调整对象内容的内在联系,可将经济法分为市场行为规制法、组织协调生产法、宏观调控三个部分。经济法行为制度的重中之重就是市场行为规制法,在经济法体系中持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主要对侵害消费者、弱势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利益的投机与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其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经济法根本价值的体现,本质是保障人本身。组织协调生产法是经济法的“物”法,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保障。组织协调生产法的内容大多源于生产经验的积累,主要体现在资源的配置與使用上,也涉及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的相关内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本身并非经济法所规制对象,而是经济法赖以实现的手段,经济法体系的宏观调控是借政府无形之手实施经济法的手段。经济法可规定何种情况下,何种部门可采取何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这样既可防止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又可避免多方调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经济法的调整任务就是要把社会现实中的经济关系转变为经法律保障的经济法律关系。整体来说,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涵盖以下几类关系:
1、市场秩序的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的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发展市场体系的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各个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相关干预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经济以市场为基本价值取向,建立并健全市场体系必须借力于具有公权力的经济法,垄断主义、恶性竞争等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国家利益的行为均会严重损坏正常的市场秩序。
2、市场主体的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集体利益,在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市场主体会随着场合的变化而变化,如国家或政府可以消费者或经营者的身份进行市场活动而成为市场主体,其身份随着所参与的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只要参与了基于国家意志而调节的经济法下的经济关系,无论是商品经营者、生产者、还是消费者、政府、国家等均可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3、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主要包括计划、金融、财政、产业调节、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国家以整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对关系民生大计的经济因素实施全面的调控,及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关系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由于相关的主观因素及客观因素所决定的。
4、涉外经济调控关系
涉外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时与涉外经济主体间产生的纵向经济关联。涉外经济关系包含涉外贸易、涉外技术、外汇、外资、出口补偿、检验、关税、劳资等关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鉴于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必须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即为国家对内部经济管理与调控的延伸,成功的涉外经济监管有利于国家安稳与资源的优化配置,反之则威胁国家稳定与安全。所以,涉外经济关系亦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三、总结
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为市场经济主体、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涉外经济关系等就目前情况看来,作为新起的法律部门,要想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要做好任重道远的思想准备,一劳永逸是不可能的。经济体制每经历一次变革,就需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进行重新定位,而这些新的定位也推动了其他理论与整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守文.经济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43-164.
(作者单位: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