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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新法规的实施引起议论本也是正常之事,但为何新交规的“闯黄灯”条款引发这么大的舆论场?争论不仅限于微博,更引起传统媒体和全社会的热议,我想这是交管部门始料未及的事情。公众争论的焦点问题不仅在于“闯黄灯”罚与不罚的问题,还因为罚的严重性居然与闯红灯一样。
梳理一下“闯黄灯”舆论的民众逻辑:1.“闯黄灯”罚6分等于闯红灯,那么黄灯有何存在意义呢?不是红黄不分吗?2.是否可以取消黄灯呢?答案:红绿灯的历史告诉我们,黄灯正是因为红绿灯转换造成的判断误差而设立的容错过渡间隔,这是更科学的合理安排;3.如果绿灯倒计时可行,那么是否所有的交通灯都设置绿灯倒计时功能呢?
再从交通管理行政的角度来推理一下新交规出台的逻辑过程:1.交通事故频发,死人无数,要减少交通事故率,那么加大处罚力度是一个途径;2.“严”法出成效,酒驾禁令是个成功案例;3.闯红灯现象严重,避免闯红灯必须得从禁止和惩罚“闯黄灯”做起;4.将黄灯与红灯同等对待,罚6分,以提高驾驶员重视度。
民众的思维和质疑没有错,因为每个人都有反应的时间误差,而行政的逻辑好像也是好心一片,但是仔细分析行政立规的推理方法,问题多多。因为这个推理中明显存在着单向思维模式。那么,是怎么样的行政心态导致了这样的单向思维模式的出现?上面推理是否具有民意基础呢?为何不先就法规作民意调查和公开讨论呢?
绿、黄、红三灯转换本来就是“从动到止”牛顿定律的客观体现,也是承认“人存在反应误差”的容错时间的科学安排。将黄灯等同于红灯处罚,势必造成逻辑混乱,缺乏逻辑理性。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黄灯好比是处于“罪与非罪”的一种有限的灰色时空,取消灰色而实现非此即彼的转换,是典型的“非白即黑”思维模式洁癖。如要打破原来的规则,要么人的反应机制必须有质变进化,我想民众是进化了,充分运用了科学性的逻辑和实证思维,而行政者恰恰是刻舟求剑。不难看出,官方无心着力自身完善系统,而求“罚”字当头,只“管”大众,不“理”自己。
退一步说,如果真希望惩戒故意闯黄灯者,黄灯处罚也必须明显低于闯红灯的程度,并对于过闯黄灯的故意性有可靠的判定。从法律的精神原则来说,“疑罪从无”的判案原则更是法律精神的本质,将过黄灯的嫌疑行为定性为“闯”的故意行为,明显带有“有罪推定”的思维习惯。如果真要坐实驾驶者“闯”的故意性和一贯性,那必须通过多次的累进记录来定论,而不能将黄灯与红灯同罚。把一个好的愿望粗糙为一“罚”了之,也难怪有人调侃“罚没经济”收益能拉动GDP了。
谁都知道交通管理是个系统工程,除了汽车驾驶者,还有其他交通参与者,还有交通信号设计系统和道路系统。在中国痛苦的城市交通囧境下,如果设备改进工作都没有准备就绪,将“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处罚”无疑是给人堵上添“堵”的感觉。当下,不光城市之间的交通灯系统不甚一致,就是一个城市内各路口的交通灯系统都不甚相同。在设备系统不协调不一致的状况下,开始执行如此不靠谱的交规,分明是不求内部设备管理的挖潜研究,只求转嫁问题和扩充处罚权限。只是为了避免事故,“闯黄灯”处罚其实无须出台,只需内部调整红绿灯交替转换过程中的时间间隙就可以错开,免得全国汽车驾驶者人人恐“黄”。
当我快写完这篇评论时,公安部交管局已经明确态度,暂不执行黄灯处罚之规定并表达对社会的感谢,这种态度是积极而主动的。如果再进一步化被动为主动,更得检讨此次事件的思维缺陷,那么新交规就是有“新”有“心”了。立法立规不能只从“管”的角度看,更得从真正的系统性、民意性、科学性等来看。只有这样,新政变成“心”政,政府的公信力才能得到重建,社会才能平和而淡定,路通了,“闯”也自然少了。
梳理一下“闯黄灯”舆论的民众逻辑:1.“闯黄灯”罚6分等于闯红灯,那么黄灯有何存在意义呢?不是红黄不分吗?2.是否可以取消黄灯呢?答案:红绿灯的历史告诉我们,黄灯正是因为红绿灯转换造成的判断误差而设立的容错过渡间隔,这是更科学的合理安排;3.如果绿灯倒计时可行,那么是否所有的交通灯都设置绿灯倒计时功能呢?
再从交通管理行政的角度来推理一下新交规出台的逻辑过程:1.交通事故频发,死人无数,要减少交通事故率,那么加大处罚力度是一个途径;2.“严”法出成效,酒驾禁令是个成功案例;3.闯红灯现象严重,避免闯红灯必须得从禁止和惩罚“闯黄灯”做起;4.将黄灯与红灯同等对待,罚6分,以提高驾驶员重视度。
民众的思维和质疑没有错,因为每个人都有反应的时间误差,而行政的逻辑好像也是好心一片,但是仔细分析行政立规的推理方法,问题多多。因为这个推理中明显存在着单向思维模式。那么,是怎么样的行政心态导致了这样的单向思维模式的出现?上面推理是否具有民意基础呢?为何不先就法规作民意调查和公开讨论呢?
绿、黄、红三灯转换本来就是“从动到止”牛顿定律的客观体现,也是承认“人存在反应误差”的容错时间的科学安排。将黄灯等同于红灯处罚,势必造成逻辑混乱,缺乏逻辑理性。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黄灯好比是处于“罪与非罪”的一种有限的灰色时空,取消灰色而实现非此即彼的转换,是典型的“非白即黑”思维模式洁癖。如要打破原来的规则,要么人的反应机制必须有质变进化,我想民众是进化了,充分运用了科学性的逻辑和实证思维,而行政者恰恰是刻舟求剑。不难看出,官方无心着力自身完善系统,而求“罚”字当头,只“管”大众,不“理”自己。
退一步说,如果真希望惩戒故意闯黄灯者,黄灯处罚也必须明显低于闯红灯的程度,并对于过闯黄灯的故意性有可靠的判定。从法律的精神原则来说,“疑罪从无”的判案原则更是法律精神的本质,将过黄灯的嫌疑行为定性为“闯”的故意行为,明显带有“有罪推定”的思维习惯。如果真要坐实驾驶者“闯”的故意性和一贯性,那必须通过多次的累进记录来定论,而不能将黄灯与红灯同罚。把一个好的愿望粗糙为一“罚”了之,也难怪有人调侃“罚没经济”收益能拉动GDP了。
谁都知道交通管理是个系统工程,除了汽车驾驶者,还有其他交通参与者,还有交通信号设计系统和道路系统。在中国痛苦的城市交通囧境下,如果设备改进工作都没有准备就绪,将“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处罚”无疑是给人堵上添“堵”的感觉。当下,不光城市之间的交通灯系统不甚一致,就是一个城市内各路口的交通灯系统都不甚相同。在设备系统不协调不一致的状况下,开始执行如此不靠谱的交规,分明是不求内部设备管理的挖潜研究,只求转嫁问题和扩充处罚权限。只是为了避免事故,“闯黄灯”处罚其实无须出台,只需内部调整红绿灯交替转换过程中的时间间隙就可以错开,免得全国汽车驾驶者人人恐“黄”。
当我快写完这篇评论时,公安部交管局已经明确态度,暂不执行黄灯处罚之规定并表达对社会的感谢,这种态度是积极而主动的。如果再进一步化被动为主动,更得检讨此次事件的思维缺陷,那么新交规就是有“新”有“心”了。立法立规不能只从“管”的角度看,更得从真正的系统性、民意性、科学性等来看。只有这样,新政变成“心”政,政府的公信力才能得到重建,社会才能平和而淡定,路通了,“闯”也自然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