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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0年,张男与王女登记结婚。张男在婚前有房屋一套,婚后为表示忠心,与王女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张男自愿将某房屋产权的一半赠与王女,与王女共有此房屋。”但双方一直未到房管局进行变更登记。
2014年,张男结识了李女并与李女产生感情。2015年初,张男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离婚。王女同意离婚,但以双方婚后签订的赠与协议已约定张男将房屋赠与自己一半产权为由,请求判决该房产50%的产权归王女所有。张男不同意王女的主张,并要求撤销此赠与。
请问,王女能得到该房产50%的产权吗?
答:此案的关键在于“赠与协议”能否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我们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张男与王女签订“赠与协议”后,双方一直未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该房屋的财产权利并未发生转移,而该“赠与协议”也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张男可以撤销其赠与。根据上述分析,如果张男撤销赠与,王女将不能得到该房产50%的产权。
2014年,张男结识了李女并与李女产生感情。2015年初,张男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离婚。王女同意离婚,但以双方婚后签订的赠与协议已约定张男将房屋赠与自己一半产权为由,请求判决该房产50%的产权归王女所有。张男不同意王女的主张,并要求撤销此赠与。
请问,王女能得到该房产50%的产权吗?
答:此案的关键在于“赠与协议”能否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我们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张男与王女签订“赠与协议”后,双方一直未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该房屋的财产权利并未发生转移,而该“赠与协议”也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张男可以撤销其赠与。根据上述分析,如果张男撤销赠与,王女将不能得到该房产50%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