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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一个重要的法律现象和法律理念是,王权是有限的。1222年的《金玺诏书》和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当时制约王权的代表性的法律文件。同期的欧洲法学家以契约论作为限制王权的理论依据,提出了法律在国王之上、制约国王而不是相反,反抗暴政具有合法性。中世纪欧洲王权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源自日耳曼的传统。根本原因在于存在世俗和宗教的两重权威,而世俗社会多元化治理方式和民主因素又是对王权的重要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