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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34条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我国从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到2009年全面铺开,再到2012年“两院两部”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就目前实务而言,社区矫正立法势在必行。笔者拟从新余市矫正工作实务出发,对社区矫正立法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执法主体的问题
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不仅学者们关注,基层工作人员也感觉到非执法主体的不顺畅。综合《刑法》《刑诉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几大类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监督考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完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再次明确。故现行的模式是执法主体和矫正工作主体分离,影响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在工作开展初期,新余市就有矫正对象宣称只听公安和法院的;在矫正政策的解释中,法院及检察院往往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因此,笔者认为应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
二、矫正警察设立的问题
从新余市实务来看,设立矫正警察很有必要。
1.能震慑罪犯
部分矫正对象意识偏移严重,认为他们与正常公民没有太多区别,对进入矫正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参加社区服务、不参加集体学习、不进行思想汇报,更有甚者不到矫正机构报到,由此而产生脱管漏管现象。还有极少部分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有着严重的抵触情绪,对管理人员态度不好,语气强蛮,甚至动手伤人;新余市有一矫正对象不但直接拒绝到矫正机构报到,还扬言“谁通知打谁,司法所都给你砸掉去”,之后矫正机构联合派出所民警做工作,才让他转变观念。由此可见,矫正警察比单纯的矫正机构对罪犯更有震慑力。
2.能让矫正工作权责相匹配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应当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惩治罪犯是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设立矫正警察能赋予其国家强制力保障权限。
3.能保持队伍的专业性,衔接转换更迅速
社区矫正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矫正工作的必要工作程序有交付接收、组织宣告、入矫谈话、谈心走访、社区服务、提请执行变更、GPS定位、奖惩考核、解除矫正等,需要非常专业的工作队伍。当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可能发生危害行为时,需要对其采取制止、惩戒、收监等措施时,矫正警察能更迅速直接地实现从管理者到执法者的衔接转换。
三、部分管制刑的矫正对象管理难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刑和社区矫正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基本类似,只是监管对象中增加了矫正机构。在工作实务中,新余市各县区都反映管制刑的比较难处理,对于一些不遵守矫正纪律的对象,处罚的有效手段很少,收监收容更是基本不能。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管制刑对象可以进行集中监管或适当延长管制时间;对于管制刑对象脱管期间,不计入刑期。
四、适用前调查评估的问题
适用前调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调查分析,向委托机关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建议的活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可以”一词在意思表示上是中性词,代表着“能这样做,也能不这样做”,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时候委托机关并不进行委托。2013年,新余市委托进行适用前调查评估的案件只有30多件,仅占新入矫对象的四分之一左右。部分新入矫对象出现资料较少、报到滞后、信息更改不及时或者联系不到本人的情况,从而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都进行调查评估,有必要明确都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通过适用前调查评估,从源头预防重新违法犯罪。
五、矫正对象的长期异地监管问题
从新余市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农村籍的矫正对象单纯的农业收入不是很高,生产生活条件有待提高,新余市目前在册的农村籍矫正对象有452人。二是部分掌握了一定工作技能的矫正对象受限于现有的监管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不能长期在外务工。三是少部分矫正对象为了求学务工,采取违规方式规避监管,如由亲人保管定位手机、不断找借口不回监管地、找相似之人冒认自己报到等。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一是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异地委托管理制度,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委托地申请管理委托,委托地接到申请后进行风险评估,合理安排接受委托与否;二是可以在立法中规定担保制度,通过一定的担保制度设计来达到服务管理;三是可以创新监管制度,在外出对象较多的地区创设监管中心或将外出矫正对象的GPS定位范围进行异地划界而达到异地定位监管。
(作者单位:新余市广播电视大学)
一、执法主体的问题
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不仅学者们关注,基层工作人员也感觉到非执法主体的不顺畅。综合《刑法》《刑诉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几大类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监督考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完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再次明确。故现行的模式是执法主体和矫正工作主体分离,影响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在工作开展初期,新余市就有矫正对象宣称只听公安和法院的;在矫正政策的解释中,法院及检察院往往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因此,笔者认为应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
二、矫正警察设立的问题
从新余市实务来看,设立矫正警察很有必要。
1.能震慑罪犯
部分矫正对象意识偏移严重,认为他们与正常公民没有太多区别,对进入矫正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参加社区服务、不参加集体学习、不进行思想汇报,更有甚者不到矫正机构报到,由此而产生脱管漏管现象。还有极少部分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有着严重的抵触情绪,对管理人员态度不好,语气强蛮,甚至动手伤人;新余市有一矫正对象不但直接拒绝到矫正机构报到,还扬言“谁通知打谁,司法所都给你砸掉去”,之后矫正机构联合派出所民警做工作,才让他转变观念。由此可见,矫正警察比单纯的矫正机构对罪犯更有震慑力。
2.能让矫正工作权责相匹配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应当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惩治罪犯是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设立矫正警察能赋予其国家强制力保障权限。
3.能保持队伍的专业性,衔接转换更迅速
社区矫正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矫正工作的必要工作程序有交付接收、组织宣告、入矫谈话、谈心走访、社区服务、提请执行变更、GPS定位、奖惩考核、解除矫正等,需要非常专业的工作队伍。当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可能发生危害行为时,需要对其采取制止、惩戒、收监等措施时,矫正警察能更迅速直接地实现从管理者到执法者的衔接转换。
三、部分管制刑的矫正对象管理难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刑和社区矫正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基本类似,只是监管对象中增加了矫正机构。在工作实务中,新余市各县区都反映管制刑的比较难处理,对于一些不遵守矫正纪律的对象,处罚的有效手段很少,收监收容更是基本不能。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管制刑对象可以进行集中监管或适当延长管制时间;对于管制刑对象脱管期间,不计入刑期。
四、适用前调查评估的问题
适用前调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调查分析,向委托机关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建议的活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可以”一词在意思表示上是中性词,代表着“能这样做,也能不这样做”,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时候委托机关并不进行委托。2013年,新余市委托进行适用前调查评估的案件只有30多件,仅占新入矫对象的四分之一左右。部分新入矫对象出现资料较少、报到滞后、信息更改不及时或者联系不到本人的情况,从而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都进行调查评估,有必要明确都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通过适用前调查评估,从源头预防重新违法犯罪。
五、矫正对象的长期异地监管问题
从新余市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农村籍的矫正对象单纯的农业收入不是很高,生产生活条件有待提高,新余市目前在册的农村籍矫正对象有452人。二是部分掌握了一定工作技能的矫正对象受限于现有的监管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不能长期在外务工。三是少部分矫正对象为了求学务工,采取违规方式规避监管,如由亲人保管定位手机、不断找借口不回监管地、找相似之人冒认自己报到等。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一是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异地委托管理制度,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委托地申请管理委托,委托地接到申请后进行风险评估,合理安排接受委托与否;二是可以在立法中规定担保制度,通过一定的担保制度设计来达到服务管理;三是可以创新监管制度,在外出对象较多的地区创设监管中心或将外出矫正对象的GPS定位范围进行异地划界而达到异地定位监管。
(作者单位:新余市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