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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和发展,企业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力支撑,成为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企业的研发力量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这项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用于研发的资金,对于扩大企业规模,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有重要作用。这次的新政策在原政策上进行了拓展和延伸,形成了更加多层次的加计扣除政策,本文在此背景下针对新政策的变化和需要重点对待的内容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变化
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指的是企业对目前研发项目进行预算和核算,结合实际情况对于投入的研发费用进行分析处理。由于企业的研发活动难度较大,风险较高,若果要企业在投入较多的研发费用会严重降低企业的研发积极性,针对以上情况,我国政府制定了一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以此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逐渐开始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经过多次变化,目前的新政策对于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化,119号文件的落实,必将对于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提高创新积极性有良好的推动效果,同时可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使得我国经济更加快速平稳发展。因此企业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不仅仅是对于企业自身提高经济效益的优惠政策,其对于国家战略性政策实施,进行可持续性发展,和实现中国梦都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变化的对象特殊性
新政策对于企业研发活动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将研发人员分为研究,技术和辅助人员。同时对于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管理进行了简化,119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研发费用进行详细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对于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进行归类总结,对于不同的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以便计算出实际发生额,将之前的专账管理转变为设置辅助账,简化了税前加计扣除的计算和研发费用的核算方法。
二、研发新政费用的拓展与延伸
新政策相对于旧政策扩大了受益范围,对于旧政策中某些未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一些项目进行了重新判定,同时对于费用的追溯期限也相应延长为3年,下面就新政策的某些重要调整做了详细阐述。
(一)有关企业人工费的挑战
119号文件对于企业的人工费加计扣除进行了调整,规定主要调整了对于在职研发人员和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的加计扣除。新政策对于研发人员的认定范围扩大,取消对于研发活动人员的在职性规定,这意味着对于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金等都可以进行归集并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新政策允许外聘研发人员纳入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新政策对于研发工作人员的工资没有进行详细叙述,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制中对于其他工资制度的要求。
(二)有关企业直接投入费的调整
2015年颁发的119号文件相对于之2008年的116号文件和2013年的70号文件将更多的研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纳入可加计扣除的范围,之前的直接费用包含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燃料费用和动力费用,而新政策将间接消耗的产品试剂费用,工艺装备和制造费用,相关试剂产品的检验费用,仪器费用,测试费用,与企业研发有关的会議费,差旅费,以及硬件设施的维护,维修,检验费用都纳入了直接投入费用的范围,同时,要区别上述费用中与外部委托共同完成的部分和由其他科研机构出力共同完成的部分,这部分费用属于委托研发费用,应纳入实际发生额的范围,再计入直接投入费用中。
(三)有关企业产生折旧费的调整
在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仪器和设备的磨损,包括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有形磨损即设备肉眼可以看得到的由于使用过程而造成的磨损,无形磨损是指由于科技进步和设备的更新换代而导致的旧设备的价值贬值,这些磨损就需要企业不断提取折旧费用。因为研发活动造成的设备磨损而提取的折旧费用可以纳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围,对于企业所在房屋和建筑的磨损而提取的折旧费用不得纳入加计扣除的范围。同时,对于企业中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相关设备若想再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则必须在享受加计扣除前首先对于折旧进行会计扣除,其加计扣除不得多于税法规定的计算金额。
(四)有关企业进行无形资产摊消的调整
在之前的政策下,由于企业在研发活动中所涉及到的专利权,软件,专有技术等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摊销和加计扣除,这样部分企业自身研发得到的无形资产也可以在进行加计摊销的同时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导致企业的同时期同一税基出现重复扣除。由于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会涉及到后续的研发过程,其情况较复杂,企业应根据研发中的具体情况进行费用的加计扣除。
(五)其他相关费用的调整
由于新政策将其他的更多费用纳入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其项目之多不能一一列举,因此将这些费用一起纳入其他费用,如咨询费,翻译费等等,但是新政策规定这样的其他费用不能超过所有可以加计扣除费用中的10%。
三、研发新政中需要着重对待的几点内容
(一)委托研发费用的调整
首先,新政策规定,对于非关联委托费用不再提供收支明细。之前2008年的116号文件要求存在委托关系的研发项目,由于在研发过程中由受托方进行费用归集,而由委托方进行费用的加计扣除,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供详细的收支明细,否则对于这部分研发费用不得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在加计扣除是缺乏相关的收支明细,税务机关无法做出公正合理的评判,因此2015年的119号文件保留了这部分的相关规定,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要求提供详细的收支情况,以便做出真实准确的判断。其次,对于委托研发费用要按比例扣除。由于2008年的116号文件规定对于委托给外单位的项目,受托方不能进行加计扣除,但是对于受托方所指出的研发费用是否应该进行加计扣除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并不能很好地进行划分和评估,为了减少对此方面的争议,2015年的119号文件规定对于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而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研发费用,之后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二)多用途对象的费用归集
在我国中小企业,很多从事研发活动的工作人员往往也是企业的管理者,因此,用于企业研发活动的各种硬件设施,设备和无形资产也会被用于其他活动,这时企业的支出费用就有可能在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中产生。新政策对于此种情况,取消了对于享受优惠政策中研发费用的专项规定,不在注重研发费用的使用情况。新政策规定,企业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要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将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两种情况下的工作时间长短在研发费用和企业经营管理费用进行合理分配,对于划分不清和分配不合理的费用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三)“负面清单”制度扩大收益范围
新政策提出,自2016年起,除了不适合进行加计扣除的行业和某些活动外,比如社会科学类的研发费用,企业产品的常规升级,非居民行业,不能进行准确的核算和归集的行业等,除此之外其他的研发费用支出均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即我们常说的“负面清单”。这项政策大大扩大了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使得更多的企业能够从政策中获益,支持了新兴企业的发展。
(四)防止政策滥用
新政策不仅扩大了政策的收益范围,更加强化了税收的征管,以减少部分企业滥用优惠政策进行不合理的避税。新政的要求税务机关对于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定期核查,每年的核查范围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同时,我国税务总局还对于涉及到特殊费用支出,收入和财政性拨款等多个方面的资金的具体管理问题进行了细化。
(五)关于追溯期的调整
由于之前存在符合现有加计扣除条件的费用支出项目在当时并没有进行加计扣除,间接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新政策规定,在2016年之后,企业没有及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相关费用可以进行追溯,追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2016年之前的研发费用则按照原政策内容进行加计扣除。
四、結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相关的政策也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更正和完善,119号文件对于企业的研发活动可以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企业的核算和管理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企业应该适应新政策的变化,合理的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凯,谷文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点评[J].财会月刊(上),2016(02).
[2]丁国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5(03).
[3]秦长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解读[J].新理财,2015(12):79-81.
(作者单位: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关键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变化
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指的是企业对目前研发项目进行预算和核算,结合实际情况对于投入的研发费用进行分析处理。由于企业的研发活动难度较大,风险较高,若果要企业在投入较多的研发费用会严重降低企业的研发积极性,针对以上情况,我国政府制定了一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以此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逐渐开始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经过多次变化,目前的新政策对于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化,119号文件的落实,必将对于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提高创新积极性有良好的推动效果,同时可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使得我国经济更加快速平稳发展。因此企业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不仅仅是对于企业自身提高经济效益的优惠政策,其对于国家战略性政策实施,进行可持续性发展,和实现中国梦都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变化的对象特殊性
新政策对于企业研发活动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将研发人员分为研究,技术和辅助人员。同时对于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管理进行了简化,119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研发费用进行详细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对于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进行归类总结,对于不同的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以便计算出实际发生额,将之前的专账管理转变为设置辅助账,简化了税前加计扣除的计算和研发费用的核算方法。
二、研发新政费用的拓展与延伸
新政策相对于旧政策扩大了受益范围,对于旧政策中某些未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一些项目进行了重新判定,同时对于费用的追溯期限也相应延长为3年,下面就新政策的某些重要调整做了详细阐述。
(一)有关企业人工费的挑战
119号文件对于企业的人工费加计扣除进行了调整,规定主要调整了对于在职研发人员和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的加计扣除。新政策对于研发人员的认定范围扩大,取消对于研发活动人员的在职性规定,这意味着对于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金等都可以进行归集并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新政策允许外聘研发人员纳入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新政策对于研发工作人员的工资没有进行详细叙述,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制中对于其他工资制度的要求。
(二)有关企业直接投入费的调整
2015年颁发的119号文件相对于之2008年的116号文件和2013年的70号文件将更多的研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纳入可加计扣除的范围,之前的直接费用包含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燃料费用和动力费用,而新政策将间接消耗的产品试剂费用,工艺装备和制造费用,相关试剂产品的检验费用,仪器费用,测试费用,与企业研发有关的会議费,差旅费,以及硬件设施的维护,维修,检验费用都纳入了直接投入费用的范围,同时,要区别上述费用中与外部委托共同完成的部分和由其他科研机构出力共同完成的部分,这部分费用属于委托研发费用,应纳入实际发生额的范围,再计入直接投入费用中。
(三)有关企业产生折旧费的调整
在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仪器和设备的磨损,包括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有形磨损即设备肉眼可以看得到的由于使用过程而造成的磨损,无形磨损是指由于科技进步和设备的更新换代而导致的旧设备的价值贬值,这些磨损就需要企业不断提取折旧费用。因为研发活动造成的设备磨损而提取的折旧费用可以纳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围,对于企业所在房屋和建筑的磨损而提取的折旧费用不得纳入加计扣除的范围。同时,对于企业中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相关设备若想再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则必须在享受加计扣除前首先对于折旧进行会计扣除,其加计扣除不得多于税法规定的计算金额。
(四)有关企业进行无形资产摊消的调整
在之前的政策下,由于企业在研发活动中所涉及到的专利权,软件,专有技术等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摊销和加计扣除,这样部分企业自身研发得到的无形资产也可以在进行加计摊销的同时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导致企业的同时期同一税基出现重复扣除。由于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会涉及到后续的研发过程,其情况较复杂,企业应根据研发中的具体情况进行费用的加计扣除。
(五)其他相关费用的调整
由于新政策将其他的更多费用纳入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其项目之多不能一一列举,因此将这些费用一起纳入其他费用,如咨询费,翻译费等等,但是新政策规定这样的其他费用不能超过所有可以加计扣除费用中的10%。
三、研发新政中需要着重对待的几点内容
(一)委托研发费用的调整
首先,新政策规定,对于非关联委托费用不再提供收支明细。之前2008年的116号文件要求存在委托关系的研发项目,由于在研发过程中由受托方进行费用归集,而由委托方进行费用的加计扣除,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供详细的收支明细,否则对于这部分研发费用不得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在加计扣除是缺乏相关的收支明细,税务机关无法做出公正合理的评判,因此2015年的119号文件保留了这部分的相关规定,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要求提供详细的收支情况,以便做出真实准确的判断。其次,对于委托研发费用要按比例扣除。由于2008年的116号文件规定对于委托给外单位的项目,受托方不能进行加计扣除,但是对于受托方所指出的研发费用是否应该进行加计扣除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并不能很好地进行划分和评估,为了减少对此方面的争议,2015年的119号文件规定对于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而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研发费用,之后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二)多用途对象的费用归集
在我国中小企业,很多从事研发活动的工作人员往往也是企业的管理者,因此,用于企业研发活动的各种硬件设施,设备和无形资产也会被用于其他活动,这时企业的支出费用就有可能在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中产生。新政策对于此种情况,取消了对于享受优惠政策中研发费用的专项规定,不在注重研发费用的使用情况。新政策规定,企业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要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将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两种情况下的工作时间长短在研发费用和企业经营管理费用进行合理分配,对于划分不清和分配不合理的费用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三)“负面清单”制度扩大收益范围
新政策提出,自2016年起,除了不适合进行加计扣除的行业和某些活动外,比如社会科学类的研发费用,企业产品的常规升级,非居民行业,不能进行准确的核算和归集的行业等,除此之外其他的研发费用支出均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即我们常说的“负面清单”。这项政策大大扩大了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使得更多的企业能够从政策中获益,支持了新兴企业的发展。
(四)防止政策滥用
新政策不仅扩大了政策的收益范围,更加强化了税收的征管,以减少部分企业滥用优惠政策进行不合理的避税。新政的要求税务机关对于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定期核查,每年的核查范围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同时,我国税务总局还对于涉及到特殊费用支出,收入和财政性拨款等多个方面的资金的具体管理问题进行了细化。
(五)关于追溯期的调整
由于之前存在符合现有加计扣除条件的费用支出项目在当时并没有进行加计扣除,间接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新政策规定,在2016年之后,企业没有及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相关费用可以进行追溯,追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2016年之前的研发费用则按照原政策内容进行加计扣除。
四、結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相关的政策也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更正和完善,119号文件对于企业的研发活动可以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企业的核算和管理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企业应该适应新政策的变化,合理的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凯,谷文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点评[J].财会月刊(上),2016(02).
[2]丁国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5(03).
[3]秦长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解读[J].新理财,2015(12):79-81.
(作者单位: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