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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生在毕业之前要经过一个实习阶段,在实习过程中锻炼和强化自己的专业技能。每年,我国有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壮大了实习单位员工的队伍,实习生自己也学到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但是当前大学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主体,所以他们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学生相对于实习单位本来是弱者,而弱者维权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将寸步难行。笔者就大学实习生权益保障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构想,论证将实习生纳入劳动法律的范畴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途径,期待立法机关通过修订劳动立法,让实习生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大学实习生;劳动者;权益
一、引言
大学生实习是其正式工作的前期准备,是积累实践经验、强化专业技能的必经阶段。实习期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与其它正式员工并无大异,然而在权益的保障上却大相径庭,实习生的权益一直游离在劳动法律保障之外,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投入到实习工作中,庞大数目背后隐藏着大量用工隐患,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保障是一个不容回避、急需解决的问题。
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能够为推进教育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投身于实习实践活动中,减少了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可以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制度,明确学校的责任,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下面,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
(一)现状
教育部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应该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至少保证大学生学习期间有半年以上的实习时间。我国每年约有500多万大学毕业生,在离校之前大部分都实习在公司和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第一线。比如知己知彼网上一题为“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的法律问题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27%的大学生是在“生产车间”实习,28%的大学生实习工作是“市场销售”。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自身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上述网站还显示“53%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相关协议”。上海交通大学生一项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序的伤害,而大部分都选择忍气吞声。
与此同时,企业滥用实习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支付低廉工资或者不支付工资,但却让实习生参与加班加点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却让实习生自负后果,在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并未对符合条件的实习生予以转正,而是用新的实习生予以代替。在实践中还出现了新的问题,有些学校的角色发生了变化,从培养人才、为大学生提供良好实习基地、介绍优秀实习单位资源的实习生的坚强后盾演变成“职业中介”,那些资质有问题或者企图大量使用廉价大学生的企业通过给予学校一定的“好处”,让学校积极地介绍甚至是强制规定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这些问题虽然几经提出,但是不见其减,却有上升趋势。
(二)原因
1.相关法律空白
大学实习生人数众多,涉及的权益往往是跟人身有关的重要权利,涉及行业也十分广泛,但是国家却没有对此特别立法,连教育部门和人才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都未有相关规定,使得实习生参与了劳动却享受不了专门法律的保障。由于实习生不是劳动者,因此出现了问题不能诉诸于《劳动法》等相关立法,而只能以劳务关系的法律規定向单位主张责任。国家对于劳务关系并未给予太多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了专门法律的支撑,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就没了依托,使其监管陷入两难境地。
2.实习单位的原因
除了为数不多的实习生,享受较好待遇之外,大部分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得到的都是比较低的待遇,尤其是物质利益方面:无需订立实习协议;没有工资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无需支付社会保险;要求实习生完成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量;“招之则来,挥之则去”。用人单位大部分都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没有了《劳动合同法》的束缚,没有了对大学实习生的专门保护制度,很多用人单位都以极强势的姿态吸收大学生来企业实习。
3.实习生本身的原因
随着大学教育大众化的展开,大学扩招,毕业生数目年年大幅度增加,失业率也逐年上升。先就业再择业已经成为最能体现时代特征的价值观。2003年第一批扩招生毕业步入社会,为了就业,很多人给出了“零工资”的条件。“只要你录用我,我可以在一年当中不要工资”。笔者认为这就是大学生就业阶段体现的“倾销”。毕业生向企业让渡自己的大部分权益,从而获得工作机会。
三、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法律措施
正因为以上几种原因,导致我国目前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好的保障,基于此,笔者认为,专门立法保障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必须提上日程。
(一)《劳动法》规范大学实习生的特殊劳动者身份
大学实习生之所以一直游离在劳动法之外就是因为他们尚未毕业,档案关系也保留在学校,不符合普遍意义的劳动者的身份。但笔者认为: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用工行为。实习生在实习
期间,虽然与学校没有完全脱离关系,但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要求与正式员工一样。而且大学实习生都已经达到法定年龄,身体健康、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所以他们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且《劳动法》明文规定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从广义“劳动者”角度来看,在校大学生是可以成为劳动者,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与其让这种权益得不到专门保护不如把它看作特殊的劳动者权益而予以保护,可以更加规范实习单位使用实习生,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劳动合同法》专节规定大学实习生权利义务
笔者建议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如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一样设置专节规范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基准性规定都可以比照一般劳动者。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但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承担的义务与对其它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一致,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但如果对用人单位录用实习生不加规范则对实习生也不利,所以应该有一些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些特别方面做特别的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一定数目的实习生。实习单位应该支付实习生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因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要交学费,同时实习期间也需要一些交通、食宿等开支,所以如果完全不规定工资,则不利于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存权利。)同时对企业解除或者终止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可以授予企业更多的权利。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实习生购买工伤保险,这样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就有了基本保障,就不会发生如今实习生实习工作中受到伤害后,各方互相推诿,或者一律按侵权来处理的简单“疗法”。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为实习生的社会实践提供了平台,这对实习生和学校都是积极的一面,也有利于为国家、为社会输送优秀的人才,所以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接受实习生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减免税费、贷款优先或者利率折扣等方面政策倾斜。对于公然违背法律的实习单位比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且也要相应地规定学校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责任,毕竟学生在实习期间仍然要交学费,学校就有义务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工作和推荐就业工作等。
四、结语
将大学实习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在这个过程中可能阻力会很大,但是对于那些认真遵守劳动法律的单位而言,并没有增加他们太多的人工成本,反而会使他们享受到法定的一些奖励和政策支持;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违规使用实习生的单位,将使他们的用工更加规范,虽然会增加一些成本,但成本并不是很高,同时减少滥用实习生的情况,规范市场用工行为,顺利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对于学校,自己的学生的实习权益更有保障,学校更愿意主动去给学生联系实习基地,少了后顾之忧,也同时增加了学校的责任,有了法律的约束,学校就不再以就业率做为主动力了,还要考虑学生的安全和待遇问题;对于实习学生,少了后顾之忧,更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
[作者简介]周双(1981—)女,辽宁大连人,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文秘(法律)专业教研室主任。
[关键词]大学实习生;劳动者;权益
一、引言
大学生实习是其正式工作的前期准备,是积累实践经验、强化专业技能的必经阶段。实习期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与其它正式员工并无大异,然而在权益的保障上却大相径庭,实习生的权益一直游离在劳动法律保障之外,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投入到实习工作中,庞大数目背后隐藏着大量用工隐患,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保障是一个不容回避、急需解决的问题。
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能够为推进教育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投身于实习实践活动中,减少了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可以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制度,明确学校的责任,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下面,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
(一)现状
教育部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应该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至少保证大学生学习期间有半年以上的实习时间。我国每年约有500多万大学毕业生,在离校之前大部分都实习在公司和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第一线。比如知己知彼网上一题为“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的法律问题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27%的大学生是在“生产车间”实习,28%的大学生实习工作是“市场销售”。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自身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上述网站还显示“53%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相关协议”。上海交通大学生一项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序的伤害,而大部分都选择忍气吞声。
与此同时,企业滥用实习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支付低廉工资或者不支付工资,但却让实习生参与加班加点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却让实习生自负后果,在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并未对符合条件的实习生予以转正,而是用新的实习生予以代替。在实践中还出现了新的问题,有些学校的角色发生了变化,从培养人才、为大学生提供良好实习基地、介绍优秀实习单位资源的实习生的坚强后盾演变成“职业中介”,那些资质有问题或者企图大量使用廉价大学生的企业通过给予学校一定的“好处”,让学校积极地介绍甚至是强制规定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这些问题虽然几经提出,但是不见其减,却有上升趋势。
(二)原因
1.相关法律空白
大学实习生人数众多,涉及的权益往往是跟人身有关的重要权利,涉及行业也十分广泛,但是国家却没有对此特别立法,连教育部门和人才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都未有相关规定,使得实习生参与了劳动却享受不了专门法律的保障。由于实习生不是劳动者,因此出现了问题不能诉诸于《劳动法》等相关立法,而只能以劳务关系的法律規定向单位主张责任。国家对于劳务关系并未给予太多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了专门法律的支撑,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就没了依托,使其监管陷入两难境地。
2.实习单位的原因
除了为数不多的实习生,享受较好待遇之外,大部分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得到的都是比较低的待遇,尤其是物质利益方面:无需订立实习协议;没有工资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无需支付社会保险;要求实习生完成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量;“招之则来,挥之则去”。用人单位大部分都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没有了《劳动合同法》的束缚,没有了对大学实习生的专门保护制度,很多用人单位都以极强势的姿态吸收大学生来企业实习。
3.实习生本身的原因
随着大学教育大众化的展开,大学扩招,毕业生数目年年大幅度增加,失业率也逐年上升。先就业再择业已经成为最能体现时代特征的价值观。2003年第一批扩招生毕业步入社会,为了就业,很多人给出了“零工资”的条件。“只要你录用我,我可以在一年当中不要工资”。笔者认为这就是大学生就业阶段体现的“倾销”。毕业生向企业让渡自己的大部分权益,从而获得工作机会。
三、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法律措施
正因为以上几种原因,导致我国目前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好的保障,基于此,笔者认为,专门立法保障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必须提上日程。
(一)《劳动法》规范大学实习生的特殊劳动者身份
大学实习生之所以一直游离在劳动法之外就是因为他们尚未毕业,档案关系也保留在学校,不符合普遍意义的劳动者的身份。但笔者认为: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用工行为。实习生在实习
期间,虽然与学校没有完全脱离关系,但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要求与正式员工一样。而且大学实习生都已经达到法定年龄,身体健康、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所以他们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且《劳动法》明文规定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从广义“劳动者”角度来看,在校大学生是可以成为劳动者,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与其让这种权益得不到专门保护不如把它看作特殊的劳动者权益而予以保护,可以更加规范实习单位使用实习生,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劳动合同法》专节规定大学实习生权利义务
笔者建议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如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一样设置专节规范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基准性规定都可以比照一般劳动者。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但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承担的义务与对其它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一致,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但如果对用人单位录用实习生不加规范则对实习生也不利,所以应该有一些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些特别方面做特别的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一定数目的实习生。实习单位应该支付实习生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因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要交学费,同时实习期间也需要一些交通、食宿等开支,所以如果完全不规定工资,则不利于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存权利。)同时对企业解除或者终止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可以授予企业更多的权利。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实习生购买工伤保险,这样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就有了基本保障,就不会发生如今实习生实习工作中受到伤害后,各方互相推诿,或者一律按侵权来处理的简单“疗法”。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为实习生的社会实践提供了平台,这对实习生和学校都是积极的一面,也有利于为国家、为社会输送优秀的人才,所以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接受实习生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减免税费、贷款优先或者利率折扣等方面政策倾斜。对于公然违背法律的实习单位比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且也要相应地规定学校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责任,毕竟学生在实习期间仍然要交学费,学校就有义务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工作和推荐就业工作等。
四、结语
将大学实习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在这个过程中可能阻力会很大,但是对于那些认真遵守劳动法律的单位而言,并没有增加他们太多的人工成本,反而会使他们享受到法定的一些奖励和政策支持;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违规使用实习生的单位,将使他们的用工更加规范,虽然会增加一些成本,但成本并不是很高,同时减少滥用实习生的情况,规范市场用工行为,顺利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对于学校,自己的学生的实习权益更有保障,学校更愿意主动去给学生联系实习基地,少了后顾之忧,也同时增加了学校的责任,有了法律的约束,学校就不再以就业率做为主动力了,还要考虑学生的安全和待遇问题;对于实习学生,少了后顾之忧,更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
[作者简介]周双(1981—)女,辽宁大连人,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文秘(法律)专业教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