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构想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lianwaiguoy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大学生在毕业之前要经过一个实习阶段,在实习过程中锻炼和强化自己的专业技能。每年,我国有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壮大了实习单位员工的队伍,实习生自己也学到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但是当前大学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主体,所以他们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学生相对于实习单位本来是弱者,而弱者维权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将寸步难行。笔者就大学实习生权益保障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构想,论证将实习生纳入劳动法律的范畴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途径,期待立法机关通过修订劳动立法,让实习生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大学实习生;劳动者;权益
  
  一、引言
  大学生实习是其正式工作的前期准备,是积累实践经验、强化专业技能的必经阶段。实习期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与其它正式员工并无大异,然而在权益的保障上却大相径庭,实习生的权益一直游离在劳动法律保障之外,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投入到实习工作中,庞大数目背后隐藏着大量用工隐患,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保障是一个不容回避、急需解决的问题。
  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能够为推进教育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投身于实习实践活动中,减少了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可以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制度,明确学校的责任,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下面,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
  (一)现状
  教育部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应该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至少保证大学生学习期间有半年以上的实习时间。我国每年约有500多万大学毕业生,在离校之前大部分都实习在公司和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第一线。比如知己知彼网上一题为“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的法律问题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27%的大学生是在“生产车间”实习,28%的大学生实习工作是“市场销售”。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自身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上述网站还显示“53%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相关协议”。上海交通大学生一项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序的伤害,而大部分都选择忍气吞声。
  与此同时,企业滥用实习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支付低廉工资或者不支付工资,但却让实习生参与加班加点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却让实习生自负后果,在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并未对符合条件的实习生予以转正,而是用新的实习生予以代替。在实践中还出现了新的问题,有些学校的角色发生了变化,从培养人才、为大学生提供良好实习基地、介绍优秀实习单位资源的实习生的坚强后盾演变成“职业中介”,那些资质有问题或者企图大量使用廉价大学生的企业通过给予学校一定的“好处”,让学校积极地介绍甚至是强制规定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这些问题虽然几经提出,但是不见其减,却有上升趋势。
  (二)原因
  1.相关法律空白
  大学实习生人数众多,涉及的权益往往是跟人身有关的重要权利,涉及行业也十分广泛,但是国家却没有对此特别立法,连教育部门和人才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都未有相关规定,使得实习生参与了劳动却享受不了专门法律的保障。由于实习生不是劳动者,因此出现了问题不能诉诸于《劳动法》等相关立法,而只能以劳务关系的法律規定向单位主张责任。国家对于劳务关系并未给予太多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了专门法律的支撑,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就没了依托,使其监管陷入两难境地。
  2.实习单位的原因
  除了为数不多的实习生,享受较好待遇之外,大部分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得到的都是比较低的待遇,尤其是物质利益方面:无需订立实习协议;没有工资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无需支付社会保险;要求实习生完成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量;“招之则来,挥之则去”。用人单位大部分都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没有了《劳动合同法》的束缚,没有了对大学实习生的专门保护制度,很多用人单位都以极强势的姿态吸收大学生来企业实习。
  3.实习生本身的原因
  随着大学教育大众化的展开,大学扩招,毕业生数目年年大幅度增加,失业率也逐年上升。先就业再择业已经成为最能体现时代特征的价值观。2003年第一批扩招生毕业步入社会,为了就业,很多人给出了“零工资”的条件。“只要你录用我,我可以在一年当中不要工资”。笔者认为这就是大学生就业阶段体现的“倾销”。毕业生向企业让渡自己的大部分权益,从而获得工作机会。
  三、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法律措施
  正因为以上几种原因,导致我国目前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好的保障,基于此,笔者认为,专门立法保障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必须提上日程。
  (一)《劳动法》规范大学实习生的特殊劳动者身份
  大学实习生之所以一直游离在劳动法之外就是因为他们尚未毕业,档案关系也保留在学校,不符合普遍意义的劳动者的身份。但笔者认为: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用工行为。实习生在实习
  期间,虽然与学校没有完全脱离关系,但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要求与正式员工一样。而且大学实习生都已经达到法定年龄,身体健康、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所以他们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且《劳动法》明文规定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从广义“劳动者”角度来看,在校大学生是可以成为劳动者,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与其让这种权益得不到专门保护不如把它看作特殊的劳动者权益而予以保护,可以更加规范实习单位使用实习生,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劳动合同法》专节规定大学实习生权利义务
  笔者建议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如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一样设置专节规范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基准性规定都可以比照一般劳动者。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但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承担的义务与对其它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一致,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但如果对用人单位录用实习生不加规范则对实习生也不利,所以应该有一些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些特别方面做特别的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一定数目的实习生。实习单位应该支付实习生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因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要交学费,同时实习期间也需要一些交通、食宿等开支,所以如果完全不规定工资,则不利于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存权利。)同时对企业解除或者终止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可以授予企业更多的权利。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实习生购买工伤保险,这样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就有了基本保障,就不会发生如今实习生实习工作中受到伤害后,各方互相推诿,或者一律按侵权来处理的简单“疗法”。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为实习生的社会实践提供了平台,这对实习生和学校都是积极的一面,也有利于为国家、为社会输送优秀的人才,所以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接受实习生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减免税费、贷款优先或者利率折扣等方面政策倾斜。对于公然违背法律的实习单位比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且也要相应地规定学校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责任,毕竟学生在实习期间仍然要交学费,学校就有义务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工作和推荐就业工作等。
  四、结语
  将大学实习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在这个过程中可能阻力会很大,但是对于那些认真遵守劳动法律的单位而言,并没有增加他们太多的人工成本,反而会使他们享受到法定的一些奖励和政策支持;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违规使用实习生的单位,将使他们的用工更加规范,虽然会增加一些成本,但成本并不是很高,同时减少滥用实习生的情况,规范市场用工行为,顺利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对于学校,自己的学生的实习权益更有保障,学校更愿意主动去给学生联系实习基地,少了后顾之忧,也同时增加了学校的责任,有了法律的约束,学校就不再以就业率做为主动力了,还要考虑学生的安全和待遇问题;对于实习学生,少了后顾之忧,更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
  
  [作者简介]周双(1981—)女,辽宁大连人,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文秘(法律)专业教研室主任。
其他文献
[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量刑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处罚结果,还关系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更关系到司法公正。多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和推进量刑建议制度,对实现量刑公正,维护法律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及困难,需要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以促进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文章结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开展的情况,对量刑建议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完善量刑建议的方法,以期促进量刑
期刊
漫画中国史
期刊
开心果
期刊
[摘 要]“冷淡对待”是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所保荐的项目给予消极反馈,包括不予受理申请、已经受理申请的中止审核、延长审核进度等等,严重时还要取消保荐人的保荐资格的一种惩罚措施。“冷淡对待”虽是行政处罚手段,但通过技术性的实施,“冷淡对待”能够对保荐人的利益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现实操作中,“冷淡对待”流于形式,亟需完善其实质内容。文章试图提出一些建议完善“冷淡对待”,充分发挥“冷淡对待”对保荐
期刊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警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实进行出庭作证,由于法条颁布时间较短,相关规则尚不充分,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新法的适用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从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分析,警察出庭的身份、证明范围等问题也具有争议,值得进一步斟酌与讨论。  [关键词]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质证;证明力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其中在第五章证据制度
期刊
[摘 要]生命权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体生理机能保持正常运作的权利。生命权是人身权中占据核心地位的重要人格权,生命的存在是其他人格权建立的基础,健康权也是以生命安全得以维护为前提的。然而现有的立法,对生命权与健康权遭受侵害的赔偿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现实中,生命权遭受侵害产生的赔偿往往低于健康权遭受侵害产生的赔偿。正因为此,各地“撞伤不如撞死”的案件常有发生。审视这一现状,在立
期刊
[摘 要]作为重要的商法之一,新《公司法》降低了投资门槛,为投资者开拓了投资渠道;拓展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充分发挥了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体现出的诸多优点有利于市场主体竞争和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优点;竞争与发展  《公司法》作为重要的商法之一,只有超越了具体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根据法律理论建构起来的具体条文的真正内涵,才能在没有相应法条予以规范的前提下,对实践中新出现
期刊
[摘 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急速增长,对社会安定产生重大影响,关于未成年的犯罪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文章以广州市为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分析进行,探究未成年犯罪背后的原因。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广州市;犯罪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与吸毒、环境污染被视为世界三大公害。近10年,我国未成年犯罪呈现急速增长的态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逮捕未成
期刊
[摘 要]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还受着众多不利因素制约的影响,只能是按照法治发展的一般道路,依次循序发展形式法治,但是形式法治又有许多局限性,为了克服形式法治的局限性就应当将法律之治与道德之治相结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环节:克服两种倾向——泛道德化的倾向和只认可存在法律规则的倾向;要弘扬社会主义法的时代精神;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切勿推行“道德法律化”。  [关键词]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德治  一、我
期刊
[摘 要]在聚合型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案件中,传统的“若非——则无”判断标准无法恰当解决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连带赔偿责任虽被许多国家司法实践所接受,但在立法层面鲜有明确规定。由于难以认定单个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并且缺少对数个侵权行为发生同时性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我国法院应在区分不同类型共同侵权案件的基础上,适当拓宽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聚合型因果关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