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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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购买少量毒品吸食在我国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特殊情形下受吸毒者委托代买少量毒品吸食,也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这是代购毒品出罪功能的设置初衷.但是,代购毒品作为一种出罪理由,应当限定在极为可控的范围内,应有委托前提、人员限定、买家联系或者确定上家等审慎限制,在代购毒品行为出入贩卖毒品罪时,应遵循贩卖毒品罪本身的认定逻辑,是否牟利不是首要考察因素,且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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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4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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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购买少量毒品吸食在我国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特殊情形下受吸毒者委托代买少量毒品吸食,也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这是代购毒品出罪功能的设置初衷.但是,代购毒品作为一种出罪理由,应当限定在极为可控的范围内,应有委托前提、人员限定、买家联系或者确定上家等审慎限制,在代购毒品行为出入贩卖毒品罪时,应遵循贩卖毒品罪本身的认定逻辑,是否牟利不是首要考察因素,且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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