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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比率呈上升趋势,这已引起各界关注。与成年犯罪者相比,少年犯罪者的行为更容易受到校园因素的影响。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当前我国教育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这些不足,对一些青少年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成为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亟待改善解决。
对青少年产生消极影响的校园因素
学校教育处于整个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但从现阶段我国广大中小学的校内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来看,重智育轻法制,重成绩轻素质,重命令轻关怀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学校外围环境也不尽如人意。
——一些中小学校严重忽视法制教育、德育实践。青少年自控能力较差,如果法制意识薄弱,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学者胡中奇对55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的调查中,大部分都认为“不知法不懂法”是他们犯罪的主要原因。而如此滞后的法制教育,竟仍得不到学校的重视。近年来,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了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律知识的教育,中小学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只是把法律知识揉到思想品德课或政治课中讲授,许多学校还用语文、数学等“升学课程”挤占“非主流课程”的课时。在有限的德育教育中,学生得到的又都是书本知识,没有亲临实践,遵纪守法成为空喊口号。一些中学学生经常因为小事引起群殴事件,说明这些学生缺乏分析解决相关问题的经验,狭隘地理解书本上的高尚道德品质,面对不良因素的刺激不知如何解决,最终酿成犯罪行为。
——学校教育重分数轻思想,影响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中小学普遍热衷于应试教育,而通常在这种追求高分的压力和紧张空气中,学校往往不顾学生感受,把成绩有差异的学生分成快慢班,甚至一个班内还要分成快慢组,配以质量不同的教学资源。这样不仅忽视了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共同个性,更给分数较低的学生造成自卑心理。尤其是对校园内所谓差生的教育,多采取刻板的批评教育方式,动辄通知家长,根本没有深入与学生沟通。这使很多本来尚有潜力者产生逆反情绪,因此厌学,到校园外寻找精神慰藉,从而更早脱离校园,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未成年人年龄小,且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多无业可就,成为社会闲散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个别教师个人素质差,给学生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在青少年心中,教师在讲台上表现出渊博的知识,往往比家长更具有权威性,因而教师的教育引导显得尤为重要。但教师队伍中确实有职业道德低下的人:课堂上讲大道理,道貌岸然,课下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更有甚者直接對做错事或成绩不好的学生冷嘲热讽甚至拳脚相加,让这些学生在同学面前无法抬头做人。这样不仅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更会引起学生的自卑情绪或逆反心理,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人格发生变异,要么遇事懦弱退却反应迟钝,要么排斥主流文化而追求越轨所带来的刺激。专家调查发现,几乎所有青少年犯罪的动机中都多少存在心理扭曲因素,而教师的负面影响也在许多案例中起到了相当的作用。
——校园周边不良文化影响,诱导青少年走向极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校被商业区、娱乐场所包围,学生一出学校便是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学校这一方净土正面临着“社会化”的危险。近年来,互联网业务在我国呈迅猛发展之势。由于对网吧管理不力,未成年人由于上网而直接导致的犯罪比例不断上升。那些对暴力、色情信息的渲染,给未成年人以不良诱导,扭曲异化了部分未成年人的价值观,误导了他们的行为方式,甚至直接刺激他们的犯罪欲望。一些学生为满足这些一时的感官刺激而花费大量时间,不完成作业、逃课成为家常便饭;商业娱乐又往往需要大量金钱开销,这更直接导致了尚无经济来源的青少年对金钱的强烈需求,成为少年犯罪的动因之一。如果学校不采取有力措施,就会使一些青少年为其所控,最终走向邪路。
少年犯罪与校园因素关系的理论探讨
以上列举了引发少年犯罪行为的主要校园因素,联系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加以分析,将更有力证明校园因素在少年犯罪行为形成原因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一结论。
1.学校对青少年的态度与依恋理论
依恋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的组成部分,指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如果依恋存在,个人在做出某种决定或进行某种活动时,就会考虑他人的意见与感情。因此依恋在控制青少年犯罪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赫希把依恋分为三种,其中一种即为“对学校的依恋”。不喜欢或不依恋学校的学生更容易出现犯罪情况,因为不依恋学校,往往被看成少年犯罪动机的一种来源,犯罪是发泄由不愉快的在校经历而导致挫折的一种手段。青少年对学校的依恋程度直接影响社会对他们的控制力。所以保持这种依恋对社会而言也格外重要。
2.校园生活环境与日常生活理论
犯罪的日常生活理论起源于美国犯罪学研究者迈克尔·新德朗等人对犯罪人的开拓性研究,劳伦斯·科恩和马库斯·费尔森进一步阐述了这一理论。其基本观点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因素密切相关,如果人们的生活方式向他们提供了足够的、潜在的被害人接触的机会,他们就更有可能实施犯罪。
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校园内外生活环境因素在少年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弱,对美丑对错的理解力不足,教师毕竟数量有限又无法时刻关注每一位学生,一些学生在看到他人消费娱乐而自己经济实力不足、无法得到满足时,便会产生犯罪动机与行为。
3.不良交友与不同交往理论
一个人的行为与他的社会交往相关联。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是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的结果。
青少年的社交活动主要在学校,交流的对象也同样是学生,都有相似的社会阅历和生活背景,思想单纯。与同龄学生交流,不会让青少年过早接触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可以减少“超龄思想”带给他们的精神刺激。但如果学校周围三教九流鱼龙混杂,社会不良人员便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学生,成为所谓“朋友”,传播不良思想。在校学生与不良人员接触不仅学到了犯罪技能,同时还培养了犯罪的动机和态度,还可能形成小群体,成为犯罪的基础性因素。由此看,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
改善校园环境的几点建议
对于目前校园教学和生活管理秩序中存在的不足,要努力加以改善,为广大青少年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首先,学校要因材施教,不能人为造成学生机会不平等。学校应该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培养,放宽教育理念,不能仅仅因为某个学生学习成绩不够突出就否认他的一切,而要发现他的优点,给他发展的机会。只有树立每一位学生的信心,才能发挥出他们最大的潜力,帮助他们走上人生的快车道。
其次,广大教师的个人素质必须加以提高。教育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只有提高教师素质,至少要让教师懂得尊重学生,才有可能使师生关系得以改善,学生产生对学校的依恋情感。教师特别应该对家庭不幸或曾有过其他特殊经历的学生加强关注,绝不能忽视甚至歧视他们,应该让他们感受到来自学校的温暖。
第三,学校要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德育实践,落实素质教育,重视心理辅导。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条件,为学校配备兼职法律教师,落实校园普法工作;而学校要教育青少年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学校也要针对青少年常见的心理问题,广泛调研,重点辅导,并结合青少年心理特点,丰富活动的形式。学校还应该增加与学生家庭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学生成长动态,与家长密切配合,并恰到好处地为青少年留出自由发展个性空间。
最后,全社会应共同努力,改善校园外围环境,为青少年创造清新宁静的成长条件。学校也应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清除混入校园的社会闲杂人员,遏制校园暴力发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对青少年产生消极影响的校园因素
学校教育处于整个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但从现阶段我国广大中小学的校内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来看,重智育轻法制,重成绩轻素质,重命令轻关怀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学校外围环境也不尽如人意。
——一些中小学校严重忽视法制教育、德育实践。青少年自控能力较差,如果法制意识薄弱,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学者胡中奇对55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的调查中,大部分都认为“不知法不懂法”是他们犯罪的主要原因。而如此滞后的法制教育,竟仍得不到学校的重视。近年来,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了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律知识的教育,中小学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只是把法律知识揉到思想品德课或政治课中讲授,许多学校还用语文、数学等“升学课程”挤占“非主流课程”的课时。在有限的德育教育中,学生得到的又都是书本知识,没有亲临实践,遵纪守法成为空喊口号。一些中学学生经常因为小事引起群殴事件,说明这些学生缺乏分析解决相关问题的经验,狭隘地理解书本上的高尚道德品质,面对不良因素的刺激不知如何解决,最终酿成犯罪行为。
——学校教育重分数轻思想,影响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中小学普遍热衷于应试教育,而通常在这种追求高分的压力和紧张空气中,学校往往不顾学生感受,把成绩有差异的学生分成快慢班,甚至一个班内还要分成快慢组,配以质量不同的教学资源。这样不仅忽视了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共同个性,更给分数较低的学生造成自卑心理。尤其是对校园内所谓差生的教育,多采取刻板的批评教育方式,动辄通知家长,根本没有深入与学生沟通。这使很多本来尚有潜力者产生逆反情绪,因此厌学,到校园外寻找精神慰藉,从而更早脱离校园,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未成年人年龄小,且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多无业可就,成为社会闲散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个别教师个人素质差,给学生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在青少年心中,教师在讲台上表现出渊博的知识,往往比家长更具有权威性,因而教师的教育引导显得尤为重要。但教师队伍中确实有职业道德低下的人:课堂上讲大道理,道貌岸然,课下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更有甚者直接對做错事或成绩不好的学生冷嘲热讽甚至拳脚相加,让这些学生在同学面前无法抬头做人。这样不仅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更会引起学生的自卑情绪或逆反心理,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人格发生变异,要么遇事懦弱退却反应迟钝,要么排斥主流文化而追求越轨所带来的刺激。专家调查发现,几乎所有青少年犯罪的动机中都多少存在心理扭曲因素,而教师的负面影响也在许多案例中起到了相当的作用。
——校园周边不良文化影响,诱导青少年走向极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校被商业区、娱乐场所包围,学生一出学校便是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学校这一方净土正面临着“社会化”的危险。近年来,互联网业务在我国呈迅猛发展之势。由于对网吧管理不力,未成年人由于上网而直接导致的犯罪比例不断上升。那些对暴力、色情信息的渲染,给未成年人以不良诱导,扭曲异化了部分未成年人的价值观,误导了他们的行为方式,甚至直接刺激他们的犯罪欲望。一些学生为满足这些一时的感官刺激而花费大量时间,不完成作业、逃课成为家常便饭;商业娱乐又往往需要大量金钱开销,这更直接导致了尚无经济来源的青少年对金钱的强烈需求,成为少年犯罪的动因之一。如果学校不采取有力措施,就会使一些青少年为其所控,最终走向邪路。
少年犯罪与校园因素关系的理论探讨
以上列举了引发少年犯罪行为的主要校园因素,联系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加以分析,将更有力证明校园因素在少年犯罪行为形成原因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一结论。
1.学校对青少年的态度与依恋理论
依恋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的组成部分,指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如果依恋存在,个人在做出某种决定或进行某种活动时,就会考虑他人的意见与感情。因此依恋在控制青少年犯罪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赫希把依恋分为三种,其中一种即为“对学校的依恋”。不喜欢或不依恋学校的学生更容易出现犯罪情况,因为不依恋学校,往往被看成少年犯罪动机的一种来源,犯罪是发泄由不愉快的在校经历而导致挫折的一种手段。青少年对学校的依恋程度直接影响社会对他们的控制力。所以保持这种依恋对社会而言也格外重要。
2.校园生活环境与日常生活理论
犯罪的日常生活理论起源于美国犯罪学研究者迈克尔·新德朗等人对犯罪人的开拓性研究,劳伦斯·科恩和马库斯·费尔森进一步阐述了这一理论。其基本观点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因素密切相关,如果人们的生活方式向他们提供了足够的、潜在的被害人接触的机会,他们就更有可能实施犯罪。
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校园内外生活环境因素在少年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弱,对美丑对错的理解力不足,教师毕竟数量有限又无法时刻关注每一位学生,一些学生在看到他人消费娱乐而自己经济实力不足、无法得到满足时,便会产生犯罪动机与行为。
3.不良交友与不同交往理论
一个人的行为与他的社会交往相关联。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是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的结果。
青少年的社交活动主要在学校,交流的对象也同样是学生,都有相似的社会阅历和生活背景,思想单纯。与同龄学生交流,不会让青少年过早接触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可以减少“超龄思想”带给他们的精神刺激。但如果学校周围三教九流鱼龙混杂,社会不良人员便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学生,成为所谓“朋友”,传播不良思想。在校学生与不良人员接触不仅学到了犯罪技能,同时还培养了犯罪的动机和态度,还可能形成小群体,成为犯罪的基础性因素。由此看,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
改善校园环境的几点建议
对于目前校园教学和生活管理秩序中存在的不足,要努力加以改善,为广大青少年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首先,学校要因材施教,不能人为造成学生机会不平等。学校应该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培养,放宽教育理念,不能仅仅因为某个学生学习成绩不够突出就否认他的一切,而要发现他的优点,给他发展的机会。只有树立每一位学生的信心,才能发挥出他们最大的潜力,帮助他们走上人生的快车道。
其次,广大教师的个人素质必须加以提高。教育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只有提高教师素质,至少要让教师懂得尊重学生,才有可能使师生关系得以改善,学生产生对学校的依恋情感。教师特别应该对家庭不幸或曾有过其他特殊经历的学生加强关注,绝不能忽视甚至歧视他们,应该让他们感受到来自学校的温暖。
第三,学校要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德育实践,落实素质教育,重视心理辅导。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条件,为学校配备兼职法律教师,落实校园普法工作;而学校要教育青少年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学校也要针对青少年常见的心理问题,广泛调研,重点辅导,并结合青少年心理特点,丰富活动的形式。学校还应该增加与学生家庭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学生成长动态,与家长密切配合,并恰到好处地为青少年留出自由发展个性空间。
最后,全社会应共同努力,改善校园外围环境,为青少年创造清新宁静的成长条件。学校也应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清除混入校园的社会闲杂人员,遏制校园暴力发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