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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学界在价值理论上长期争论不休,重要原因之一是争论的双方对“价值”这一基本经济范畴的含义理解没有形成共识。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价值应该从一种“比较关系”中得出,这种比较关系的一方是被考察对象本身的价值(供给价值或费用);另一方则是评价主体消费物品时所获得的满足(需求价值或效用)。商品价值量的最终确定离不开物品本身的“代价”(费用)和人的“需要”(效用)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