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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