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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年上半年,我国多个省市连续发生校园安全事件。基于六起校园安全事件的分析,提出个体行为与公共安全事件的对应关系,并就其发生的深层社会原因进行论述,认为从根本上解决这类事件的措施有:缩小贫富差距,尽量消除社会不公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重建社会道德体系,促使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回归和寻找新的路径来加强公共危机管理。
关键词:突发性个体事件;公共安全;深层原因;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C9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1)02-0009-05
一
2010年3月至5月,我国多个省市先后突发六起恶性校园安全事件。3月23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凶手郑民生持刀残杀8名、砍伤5名学生;4月12日,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凶手杨家钦用菜刀连砍7人,造成一名8岁男孩和一名80岁老妇死亡,另有两名小学生、一名学龄前女童及两名村民受伤。4月28日,广东湛江雷州雷城第一小学发生持刀残杀幼小学生的重大凶杀案,导致15名学生和一名老师不同程度受伤。4月29日,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一男子持刀冲入校园,砍伤31人,包括28名幼儿、2名教师、1名保安。4月30日,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5月13日,陕西省南郑县,凶手吴焕明持菜刀闯入该村幼儿园,致使7名儿童和2名成年人死亡,另有11名学生受伤。犯罪嫌疑人吴焕明行凶后返回家中自杀身亡。短短三个月,连续六起针对校园的惨案深深地触动了社会公众,一时造成了全社会的恐慌。
这六起案件单纯看是恶性刑事案件,但联系起来看就具有多方面的复杂特征,成为一种非群体行为所导致的公共安全事件,成为一种新的公共危机类型。
导致公共危机的因素有很多,有学者认为从事件发生的主体看可以划分为因个体行为导致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和因群体行为导致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从事件发生的源头看可以分为人为因素发生造成的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和自然因素造成的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第三种可归为混合因素导致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即先期的自然因素和后期的人为因素共同作用所导致的突发性公共事件。[1]长期以来,社会和政府管理者对于因自然因素导致的公共安全危机如地震、泥石流等,混合性因素导致的公共安全危机以及因突发性群体事件导致的公共安全危机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而对于因突发性个体事件导致的公共安全危机缺乏足够的重视。连续六起针对校园的公共安全事件不仅直接导致无辜的幼小生命的丧失,更严重的是引起了社会的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导致了全国性的公共安全危机。
显然,突发性个体事件主要是指社会中的个体由于某种原因作出严重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造成普遍的生命伤害行为并对社会及公众心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行为事件。必须意识到,突发性个体事件对公共安全的影响越来越普遍,中国正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这类事件的发生率必将增大,无疑会造成更大的社会损伤。
二
对公共危机这一概念的理解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去观察,采用不同的语词去表达。1972年,危机研究的先驱C.F. 赫尔曼给危机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危机是威胁决策集团优先目标的一种形势,在这种形势中,决策集团反应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且形势往往向着令决策集团惊奇的方向发展。”1989年,荷兰莱登大学危机研究专家乌里尔•罗森塔尔在其《处理危机:灾难、暴乱和恐怖主义的管理》一书中指出:“赫尔曼的定义过于狭窄”,于是在其定义的基础之上得出危机的定义:“危机是一种严重威胁到社会系统结构或者基本价值规范的形势,在这种形势中,决策集团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极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关键性的决策。”国内学者肖鹏军在其所著《公共危机管理导论》一书中这样定义危机:“是指个人群体或者组织由于突发事件的出现,而受到破坏,严重地威胁到其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的状态。” [2]
综述各种关于公共危机的定义,公共危机具有以下特征:
(1)公共危机的突发和不确定性。公共危机的发生往往是出人意料,有时候是在人们认为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突然降临。这就使得人们无法获得有关危机的全面有效的信息,对于危机的性质、危机的发展等都难以把握。
(2)公共危机的潜伏性。公共危机的潜伏性也就是风险性,这种风险一般难以发现,因此也难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
(3)公共危机的破坏性。正是因为公共危机的突发和不确定性,因此一旦发生必然会不同程度地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政治、经济、生命上的损失。
(4)公共危机的紧迫性。公共危机的爆发时间短、危害大。在处理过程中,危机的决策者、管理者必须迅速做出决策、采取措施,否则后果往往不可估量。
(5)公共危机的衍生性。自然灾害导致的公共危机往往具有衍生性。例如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之后不仅仅衍生次级地震,而且还导致山体滑坡、洪涝灾害。这不仅造成了更大的损失,也增加了危机处理的难度。
可以看出,突发性个体事件所导致的公共危机符合公共危机的上述特征,但同时也具有特殊性:一是突发性和隐蔽性。突发性个体事件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以发现。这类事件的发生主要是个体性的行为,这些个体隐藏在公众之中,即使表现出异常的举动也难以被察觉而采取有效的相应措施来应对,总是在社会公众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二是具有长期积累性。尽管这类事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突发性质,但其往往属于社会矛盾长期积聚的结果;三是分散性和相关性。[3]同一类突发性个体事件的发生往往很分散,但同一类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联系性,会产生连锁效应。四是被忽略性和危害性。突发性个体事件爆发初期,往往容易被忽略而当成是一般性的刑事案件来处理,而当其演变为公共安全危机时,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已形成一定的深度。无论对政府还是社会来说,处理起来都十分棘手。
与群体性公共安全事件比较,突发性个体事件是个体效仿群体性事件报复社会的结果。个体委屈得不到到政府的有效重视,加之个别人员的煽动会使个体出现不理智的行为,以弱对更弱是最明显的特征。群体性的公共安全事件主体呈多元化,突发性个体事件的主体单一,其行为更具有隐蔽性。这些差异性决定了突发性个体事件容易被忽视、被轻视。这类事件难以防范、难以处理,这就给政府管理者带来更大的挑战。
三
什么原因导致个体行为对公共领域和公共生命的伤害?这六起校园惨案的实施者是六位有不同程度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的犯罪人,由于多重原因他们对社会皆怀各种不满情绪和仇恨心理,同时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不可忽视。
第一,社会不公平问题突出、保障机制不健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发布的研究报告称,中国“社会结构落后经济15年”。从基尼系数看,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同时,经济快速发展没有带来社会保障水平的同步提高,贫富差距因此扩大并加剧了社会焦虑情绪的增长。加上“强执弱、富辱贫、贵傲贱”等现象的存在,一些社会弱者失去了生活的希望。社会个体的心理疾病、生活困苦、精神问题无法得到急时的关注与帮助,使得他们对社会、自己失去了信心,这是导致惨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也是弱者,他们向更弱的孩子伸出血手,其行为本身就是对人情冷漠的社会警示。
第二,社会失范,主流价值观的背离。过分地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视精神道德教育,一方面社会失范,产生信仰和道德的危机,过分的追名逐利,精神空虚。另一方面教育与社会发展的严重脱节,几十年前的教育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社会的发展,麻木、死板、填鸭式的教育,容易形成问题人士。
第三,公共危机管理功能弱化。危机管理过于被动,仅注重事后管理。公共安全管理不仅仅是针对已经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所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危机事件发生后所应该采取的各项措施,更重要的是针对可能将要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采取的预防措施。防范于未然才是最有效的公共安全管理。作为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政府,往往是注重事后管理,而忽略了事前管理,这显然是很被动的。在危机治理过程中注重“治表”,无法达到标本兼治。校园惨案接连发生后,全国各地紧急采取行动,有的加强保安巡逻,有的警察流动值勤,并配备电棍甚至枪支等,但这仅仅是“治表”,实际功效甚微。[4]
第四,法制不健全,公民法制教育不到位。没有健全的法制,就难以有效地约束社会成员。早在2005年,教育部曾明确表示:“尽量争取能先行推动将校园安全问题纳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计划。”但五年过去了,《校园安全法》依然只是空谈。目前,公民接受相关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学校进行的,而那些生活在社会低层的人根本无力接受教育。许多生活在城市低层的人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根本不懂法。六起惨案的凶手基本是不懂法律的,加之遭受社会不公平的对待使之对社会、对自己失去了信心,最终道德沦丧,犯罪就成了必然的结果。
四
长期积累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对突发性个体事件的处置与公共安全改进措施的改进必须同时进行。六起惨案发生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部、教育部迅速出台相关政策并要求各级部门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见下表),这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稳定社会的效果。
显然,这些措施是一种权宜之计,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长期看,公共危机的管理应“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第一,缩小贫富差距,尽量消除社会不公平。要促进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民、城镇下岗职工收入的增长,并尽快使他们从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得到实惠。要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增收,大幅提高城镇职工的最低工资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线;深入了解城市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切实困难,并给予切实帮助,解决其困难。要健全财税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对象应是贫困人群、西部欠发达地区,以提高贫困人群的生活水平。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严厉打击违法乱纪、权钱交易等丑恶现象,进而有效解决贫富差距悬殊问题。要加强对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失业(就业)服务保障机制,为失业下岗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各种机会。[5]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心理和谐。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人格的修炼,保持心理平衡、舒缓压力,及时消除逆反心理、仇富心理等心理障碍。[6]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使广大老百姓、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能看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患有精神障碍人群的关注,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重建社会道德体系,促使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回归。在加强社会法制建设的同时,更应该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努力实现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 建立具有结构性的道德体系,构建能包容群体差异又能促进群体合作的道德规范,确立道德体系的现代整体性,加强道德教育。建立具有爱国主义、民主制度的新型公民道德体系,有效地从政治领域和公共领域防止社会危机。[7]
第四,寻找新的路径来加强公共危机管理。要注重公共危机的预防,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我国政府在危机事件发生后采取措施的突发性个体事件并非仅仅只有校园惨案,还有其他各种类型的正在不断发生的突发事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现在就重视起来并采取措施预防各种危机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血的代价再次付出。”
首先,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2010年6月11日,广东省政府网站转发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已经迈出了校园安全法规立法的步子。校园安全必须常抓不懈,最终必须要回到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这需要上升到国家的层面,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国家应该出台《校园安全法》,真正用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的校园。
其次,将广泛的社会力量纳入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在西方,人道主义和慈善组织以及志愿者组织与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参与安全管理的若干阶段甚至全过程。例如,美国红十字会在《国家应对预案》中承担了许多重要责任;美国的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同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有着密切的合作,在联邦紧急事态应急预案中承担固定责任。一些营利性的企业也被纳入到公共安全管理之中。最为典型的做法是美国《全国洪水保险法》将保险引入救灾领域,并将未来的灾害救助转移到保险公司,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以上都体现了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同时,西方所谓的“有准备的社区”或“有恢复能力的社区”则将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延伸到了公民个人及其自治体。[8]西方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将社会力量广泛纳入日常的公共安全管理之中,使公共安全责任由政府、第三部门和社区公众分担,不但有效地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而且培养了公众的自救能力和对共同体的责任感。通过制度化的程序激活第三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应对危机,避免了危机发生时的混乱参与和不能充分有效利用社会力量的情况,极大地提高了整个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能力和应对危机的水平。社会参与成为西方公共安全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这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参考文献:
[1]任晓林,张中军.突发性公共事件爆发与新的政府职能生成[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6):24-25.
[2]肖鹏军.公共危机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3.
[3]高鹏程.危机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01-203.
[4]侯宏武.也说校园惨案[EB/OL].(2010-05-20)[2010-06-10].http://www.daynews.com.cn/sxrb/cban/C2/960692.html.
[5]王国镇.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谐社会[EB/OL].(2010-01-27)[2010-06-16].http://finance.jrj.com.cn/2010/01/2714456881205-2.shtml.
[6]法律快车.专家深究校园惨案发生根源[EB/OL].(2010-05-13)[2010-06-16].http://www.lawtime.cn/zhoukan/1015/p14.html.
[7]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M].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上海出版社,2006:17-93.
[8]彭彦强.中国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国际经验与对策[EB/OL].(2009-09-06)[2010-06-16].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51678.
(责任编辑 俞木传)
Study on the Countermeasures Concerning Sudden Individual Incidents and Public Securit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ix Security Incidents on Campus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0
MAO Cheng, REN Xiao-lin, TIAN Li-na
(Research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Yan'an University, Yan'an 716000, China)
Abstract: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0, there were series of security incidents happening on campus in many provinces and cities of China.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six security incidents on campus, the author advanc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 behavior and public security incidents and expounds the deep-rooted social reason for the happening of these incidents, thinking that the countermeaur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fundamentally should include the following: narrowing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and trying to eliminate social unfairness; establishing sou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rebuilding social moral system to push the mainstream value return in the society and seeking new path to strengthen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Key Words:sudden individual incident; public security;deep-rooted reason; countermeasure
关键词:突发性个体事件;公共安全;深层原因;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C9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1)02-0009-05
一
2010年3月至5月,我国多个省市先后突发六起恶性校园安全事件。3月23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凶手郑民生持刀残杀8名、砍伤5名学生;4月12日,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凶手杨家钦用菜刀连砍7人,造成一名8岁男孩和一名80岁老妇死亡,另有两名小学生、一名学龄前女童及两名村民受伤。4月28日,广东湛江雷州雷城第一小学发生持刀残杀幼小学生的重大凶杀案,导致15名学生和一名老师不同程度受伤。4月29日,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一男子持刀冲入校园,砍伤31人,包括28名幼儿、2名教师、1名保安。4月30日,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5月13日,陕西省南郑县,凶手吴焕明持菜刀闯入该村幼儿园,致使7名儿童和2名成年人死亡,另有11名学生受伤。犯罪嫌疑人吴焕明行凶后返回家中自杀身亡。短短三个月,连续六起针对校园的惨案深深地触动了社会公众,一时造成了全社会的恐慌。
这六起案件单纯看是恶性刑事案件,但联系起来看就具有多方面的复杂特征,成为一种非群体行为所导致的公共安全事件,成为一种新的公共危机类型。
导致公共危机的因素有很多,有学者认为从事件发生的主体看可以划分为因个体行为导致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和因群体行为导致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从事件发生的源头看可以分为人为因素发生造成的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和自然因素造成的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第三种可归为混合因素导致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即先期的自然因素和后期的人为因素共同作用所导致的突发性公共事件。[1]长期以来,社会和政府管理者对于因自然因素导致的公共安全危机如地震、泥石流等,混合性因素导致的公共安全危机以及因突发性群体事件导致的公共安全危机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而对于因突发性个体事件导致的公共安全危机缺乏足够的重视。连续六起针对校园的公共安全事件不仅直接导致无辜的幼小生命的丧失,更严重的是引起了社会的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导致了全国性的公共安全危机。
显然,突发性个体事件主要是指社会中的个体由于某种原因作出严重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造成普遍的生命伤害行为并对社会及公众心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行为事件。必须意识到,突发性个体事件对公共安全的影响越来越普遍,中国正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这类事件的发生率必将增大,无疑会造成更大的社会损伤。
二
对公共危机这一概念的理解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去观察,采用不同的语词去表达。1972年,危机研究的先驱C.F. 赫尔曼给危机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危机是威胁决策集团优先目标的一种形势,在这种形势中,决策集团反应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且形势往往向着令决策集团惊奇的方向发展。”1989年,荷兰莱登大学危机研究专家乌里尔•罗森塔尔在其《处理危机:灾难、暴乱和恐怖主义的管理》一书中指出:“赫尔曼的定义过于狭窄”,于是在其定义的基础之上得出危机的定义:“危机是一种严重威胁到社会系统结构或者基本价值规范的形势,在这种形势中,决策集团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极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关键性的决策。”国内学者肖鹏军在其所著《公共危机管理导论》一书中这样定义危机:“是指个人群体或者组织由于突发事件的出现,而受到破坏,严重地威胁到其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的状态。” [2]
综述各种关于公共危机的定义,公共危机具有以下特征:
(1)公共危机的突发和不确定性。公共危机的发生往往是出人意料,有时候是在人们认为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突然降临。这就使得人们无法获得有关危机的全面有效的信息,对于危机的性质、危机的发展等都难以把握。
(2)公共危机的潜伏性。公共危机的潜伏性也就是风险性,这种风险一般难以发现,因此也难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
(3)公共危机的破坏性。正是因为公共危机的突发和不确定性,因此一旦发生必然会不同程度地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政治、经济、生命上的损失。
(4)公共危机的紧迫性。公共危机的爆发时间短、危害大。在处理过程中,危机的决策者、管理者必须迅速做出决策、采取措施,否则后果往往不可估量。
(5)公共危机的衍生性。自然灾害导致的公共危机往往具有衍生性。例如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之后不仅仅衍生次级地震,而且还导致山体滑坡、洪涝灾害。这不仅造成了更大的损失,也增加了危机处理的难度。
可以看出,突发性个体事件所导致的公共危机符合公共危机的上述特征,但同时也具有特殊性:一是突发性和隐蔽性。突发性个体事件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以发现。这类事件的发生主要是个体性的行为,这些个体隐藏在公众之中,即使表现出异常的举动也难以被察觉而采取有效的相应措施来应对,总是在社会公众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二是具有长期积累性。尽管这类事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突发性质,但其往往属于社会矛盾长期积聚的结果;三是分散性和相关性。[3]同一类突发性个体事件的发生往往很分散,但同一类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联系性,会产生连锁效应。四是被忽略性和危害性。突发性个体事件爆发初期,往往容易被忽略而当成是一般性的刑事案件来处理,而当其演变为公共安全危机时,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已形成一定的深度。无论对政府还是社会来说,处理起来都十分棘手。
与群体性公共安全事件比较,突发性个体事件是个体效仿群体性事件报复社会的结果。个体委屈得不到到政府的有效重视,加之个别人员的煽动会使个体出现不理智的行为,以弱对更弱是最明显的特征。群体性的公共安全事件主体呈多元化,突发性个体事件的主体单一,其行为更具有隐蔽性。这些差异性决定了突发性个体事件容易被忽视、被轻视。这类事件难以防范、难以处理,这就给政府管理者带来更大的挑战。
三
什么原因导致个体行为对公共领域和公共生命的伤害?这六起校园惨案的实施者是六位有不同程度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的犯罪人,由于多重原因他们对社会皆怀各种不满情绪和仇恨心理,同时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不可忽视。
第一,社会不公平问题突出、保障机制不健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发布的研究报告称,中国“社会结构落后经济15年”。从基尼系数看,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同时,经济快速发展没有带来社会保障水平的同步提高,贫富差距因此扩大并加剧了社会焦虑情绪的增长。加上“强执弱、富辱贫、贵傲贱”等现象的存在,一些社会弱者失去了生活的希望。社会个体的心理疾病、生活困苦、精神问题无法得到急时的关注与帮助,使得他们对社会、自己失去了信心,这是导致惨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也是弱者,他们向更弱的孩子伸出血手,其行为本身就是对人情冷漠的社会警示。
第二,社会失范,主流价值观的背离。过分地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视精神道德教育,一方面社会失范,产生信仰和道德的危机,过分的追名逐利,精神空虚。另一方面教育与社会发展的严重脱节,几十年前的教育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社会的发展,麻木、死板、填鸭式的教育,容易形成问题人士。
第三,公共危机管理功能弱化。危机管理过于被动,仅注重事后管理。公共安全管理不仅仅是针对已经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所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危机事件发生后所应该采取的各项措施,更重要的是针对可能将要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采取的预防措施。防范于未然才是最有效的公共安全管理。作为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政府,往往是注重事后管理,而忽略了事前管理,这显然是很被动的。在危机治理过程中注重“治表”,无法达到标本兼治。校园惨案接连发生后,全国各地紧急采取行动,有的加强保安巡逻,有的警察流动值勤,并配备电棍甚至枪支等,但这仅仅是“治表”,实际功效甚微。[4]
第四,法制不健全,公民法制教育不到位。没有健全的法制,就难以有效地约束社会成员。早在2005年,教育部曾明确表示:“尽量争取能先行推动将校园安全问题纳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计划。”但五年过去了,《校园安全法》依然只是空谈。目前,公民接受相关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学校进行的,而那些生活在社会低层的人根本无力接受教育。许多生活在城市低层的人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根本不懂法。六起惨案的凶手基本是不懂法律的,加之遭受社会不公平的对待使之对社会、对自己失去了信心,最终道德沦丧,犯罪就成了必然的结果。
四
长期积累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对突发性个体事件的处置与公共安全改进措施的改进必须同时进行。六起惨案发生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部、教育部迅速出台相关政策并要求各级部门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见下表),这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稳定社会的效果。
显然,这些措施是一种权宜之计,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长期看,公共危机的管理应“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第一,缩小贫富差距,尽量消除社会不公平。要促进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民、城镇下岗职工收入的增长,并尽快使他们从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得到实惠。要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增收,大幅提高城镇职工的最低工资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线;深入了解城市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切实困难,并给予切实帮助,解决其困难。要健全财税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对象应是贫困人群、西部欠发达地区,以提高贫困人群的生活水平。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严厉打击违法乱纪、权钱交易等丑恶现象,进而有效解决贫富差距悬殊问题。要加强对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失业(就业)服务保障机制,为失业下岗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各种机会。[5]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心理和谐。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人格的修炼,保持心理平衡、舒缓压力,及时消除逆反心理、仇富心理等心理障碍。[6]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使广大老百姓、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能看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患有精神障碍人群的关注,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重建社会道德体系,促使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回归。在加强社会法制建设的同时,更应该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努力实现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 建立具有结构性的道德体系,构建能包容群体差异又能促进群体合作的道德规范,确立道德体系的现代整体性,加强道德教育。建立具有爱国主义、民主制度的新型公民道德体系,有效地从政治领域和公共领域防止社会危机。[7]
第四,寻找新的路径来加强公共危机管理。要注重公共危机的预防,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我国政府在危机事件发生后采取措施的突发性个体事件并非仅仅只有校园惨案,还有其他各种类型的正在不断发生的突发事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现在就重视起来并采取措施预防各种危机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血的代价再次付出。”
首先,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2010年6月11日,广东省政府网站转发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已经迈出了校园安全法规立法的步子。校园安全必须常抓不懈,最终必须要回到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这需要上升到国家的层面,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国家应该出台《校园安全法》,真正用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的校园。
其次,将广泛的社会力量纳入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在西方,人道主义和慈善组织以及志愿者组织与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参与安全管理的若干阶段甚至全过程。例如,美国红十字会在《国家应对预案》中承担了许多重要责任;美国的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同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有着密切的合作,在联邦紧急事态应急预案中承担固定责任。一些营利性的企业也被纳入到公共安全管理之中。最为典型的做法是美国《全国洪水保险法》将保险引入救灾领域,并将未来的灾害救助转移到保险公司,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以上都体现了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同时,西方所谓的“有准备的社区”或“有恢复能力的社区”则将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延伸到了公民个人及其自治体。[8]西方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将社会力量广泛纳入日常的公共安全管理之中,使公共安全责任由政府、第三部门和社区公众分担,不但有效地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而且培养了公众的自救能力和对共同体的责任感。通过制度化的程序激活第三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应对危机,避免了危机发生时的混乱参与和不能充分有效利用社会力量的情况,极大地提高了整个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能力和应对危机的水平。社会参与成为西方公共安全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这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参考文献:
[1]任晓林,张中军.突发性公共事件爆发与新的政府职能生成[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6):24-25.
[2]肖鹏军.公共危机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3.
[3]高鹏程.危机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01-203.
[4]侯宏武.也说校园惨案[EB/OL].(2010-05-20)[2010-06-10].http://www.daynews.com.cn/sxrb/cban/C2/960692.html.
[5]王国镇.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谐社会[EB/OL].(2010-01-27)[2010-06-16].http://finance.jrj.com.cn/2010/01/2714456881205-2.shtml.
[6]法律快车.专家深究校园惨案发生根源[EB/OL].(2010-05-13)[2010-06-16].http://www.lawtime.cn/zhoukan/1015/p14.html.
[7]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M].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上海出版社,2006: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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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俞木传)
Study on the Countermeasures Concerning Sudden Individual Incidents and Public Securit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ix Security Incidents on Campus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0
MAO Cheng, REN Xiao-lin, TIAN Li-na
(Research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Yan'an University, Yan'an 716000, China)
Abstract: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0, there were series of security incidents happening on campus in many provinces and cities of China.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six security incidents on campus, the author advanc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 behavior and public security incidents and expounds the deep-rooted social reason for the happening of these incidents, thinking that the countermeaur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fundamentally should include the following: narrowing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and trying to eliminate social unfairness; establishing sou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rebuilding social moral system to push the mainstream value return in the society and seeking new path to strengthen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Key Words:sudden individual incident; public security;deep-rooted reason; countermea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