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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现有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存在的差距。本文从立法体制、设计部门及运行体制、施工部门及运行体制以及政府监督体制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异同。对建筑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促进建筑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比较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149-01
一、前言
伴随着杭州G20会议的召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建筑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当前,我国现有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存在差距。
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比较,能为健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政府质量监督职能以及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等方面提供思路。使建筑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促进建筑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介绍
建筑工程的质量是由多个因素组成的系统,它不仅仅是施工质量,在建筑产品质量系统中还包括了设计质量、设备质量、材料质量、安装质量等等。质量目标包括了建设地点、建筑形式、结构形式、建筑物的功能以及使用者的满意程度,并且要满足公众的需要。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可以分为两大部分,首先是做好工程设计,以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其次是必须做好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建设项目完善的质量体系。
三、中外管理体制比较
(一)建筑业立法体系的比较。
从国外的立法经验看,一般是议会授权政府或专业机构制定法律,对某个问题的宏观方面进行规范,然后根据法律的授权条款由授权机构制定相关的条例以对法律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来的法律既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可根据实际情况的不断发展进行增添和修改、完善。
而我国则相反,常常是先制定暂行规定、通知、决议等,由于宪法中授予了行政部门充分的行政立法权,因此这些暂行规定、通知、决议都是法,然后再根据这些暂行规定、通知、决议等的执行情况进行修改,最后上升为法律。导致建筑业管理没有系统性,政策变化无常,这种立法程序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对建筑业的发展不利。
(二)设计组织及运行的比较。
由于体制的不同,西方国家的设计单位大多都是私营的,只有极少数是国营的。我国沿用前苏联的模式,在改革开放前全部都是国营或集体性质,现在虽然出现了部分合资、私营设计单位,但毕竟仍是少数,外资企業更是少之又少。
西方国家的设计单位有综合性的,有单一专业性的。大多数设计单位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很高,也有很多结构工程师、专业工程师,属于个体自由职业者。如有某某建筑师事务所、某某结构设计事务所、某某暖气工程设计事务所、某某弱电工程设计事务所、某某给排水工程设计事务所……
我国的建筑设计单位一般都是综合性的,即各专业、各工种比较齐全。电力、煤炭、化工、冶金等行业的设计单位也都是综合性的。对英、美、德、日本等国家设计机构的调查研究及与我国设计单位的比较研究表明,工业发达国家设计单位的组织特点有规模小、专业化程度高、以私营为主等。
(三)施工组织及运行的比较。
对于承包商资质等级的管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做法不大相同。
我国对承包商资质的评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承包商承担的工程必须与其资质相一致。例如在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二个序列。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在欧美国家则没有对承包商资质的评定制度,在工程承发包时由业主对承包商的承包能力进行审查。无论是由政府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评定,还是由业主对承包商的承包能力进行审查,其工作的重点都是对承包商的技术能力、施工经验、人力资源和财务状况进行考察。企业的规模是指企业的经济规模,也就是企业生产或经营规模。
(四)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的比较。
国外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法规条例,通过专业机构实现对工程的审核并颁发施工许可证,通过专业人士或机构实施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颁发使用许可证。具体过程包括对设计质量的监督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其中对设计质量的监督是通过获得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的技术审核工程师,由政府主管官员委托的专业工程师来进行技术审核。
此外,欧美工业发达国家特别注重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强调业主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应主要从政府对他的要求和作为建筑产品的购买者对建筑产品提出的需求进行考虑。一旦查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首先追究业主的责任,促使业主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加强对整个建筑过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能够有效的杜绝业主为私利与承包商勾结制造伪劣工程的可能性,这很值得我国现阶段进行学习借鉴。
我国虽然很重视政府的质量监督,“质量第一”也提了很多年,但迄今还存在大量的“政策空子”、“政策障碍”、“政策打架”、“政策不力”等政策效率低下的现象。在这方面,发达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目前虽也出台了一些鼓励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政策,但尚不完备。一是激励的作用不大,缺乏系统性,缺乏权威性,缺乏政策到位。二是政策覆盖面窄,不能适应建设行业隶属关系复杂、专业众多的实际需要。三是奖励资金渠道没有疏通。四是虽然实行质量否决权是国家的重大质量政策,可事实上在执行政策时并不到位。
四、总结
中国正处于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近年来投资一大批举世瞩目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开发都带动了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另外,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建设的发展也促使我国的建筑市场发展迅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
但是当前,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知不足,然后知奋进”,因此,我们要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法规、不断提高政府相应职能、健全控制及监督体制,使我国的建筑业与世界同步,在激烈的国际建筑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关键词: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比较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149-01
一、前言
伴随着杭州G20会议的召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建筑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当前,我国现有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存在差距。
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比较,能为健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政府质量监督职能以及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等方面提供思路。使建筑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促进建筑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介绍
建筑工程的质量是由多个因素组成的系统,它不仅仅是施工质量,在建筑产品质量系统中还包括了设计质量、设备质量、材料质量、安装质量等等。质量目标包括了建设地点、建筑形式、结构形式、建筑物的功能以及使用者的满意程度,并且要满足公众的需要。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可以分为两大部分,首先是做好工程设计,以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其次是必须做好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建设项目完善的质量体系。
三、中外管理体制比较
(一)建筑业立法体系的比较。
从国外的立法经验看,一般是议会授权政府或专业机构制定法律,对某个问题的宏观方面进行规范,然后根据法律的授权条款由授权机构制定相关的条例以对法律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来的法律既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可根据实际情况的不断发展进行增添和修改、完善。
而我国则相反,常常是先制定暂行规定、通知、决议等,由于宪法中授予了行政部门充分的行政立法权,因此这些暂行规定、通知、决议都是法,然后再根据这些暂行规定、通知、决议等的执行情况进行修改,最后上升为法律。导致建筑业管理没有系统性,政策变化无常,这种立法程序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对建筑业的发展不利。
(二)设计组织及运行的比较。
由于体制的不同,西方国家的设计单位大多都是私营的,只有极少数是国营的。我国沿用前苏联的模式,在改革开放前全部都是国营或集体性质,现在虽然出现了部分合资、私营设计单位,但毕竟仍是少数,外资企業更是少之又少。
西方国家的设计单位有综合性的,有单一专业性的。大多数设计单位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很高,也有很多结构工程师、专业工程师,属于个体自由职业者。如有某某建筑师事务所、某某结构设计事务所、某某暖气工程设计事务所、某某弱电工程设计事务所、某某给排水工程设计事务所……
我国的建筑设计单位一般都是综合性的,即各专业、各工种比较齐全。电力、煤炭、化工、冶金等行业的设计单位也都是综合性的。对英、美、德、日本等国家设计机构的调查研究及与我国设计单位的比较研究表明,工业发达国家设计单位的组织特点有规模小、专业化程度高、以私营为主等。
(三)施工组织及运行的比较。
对于承包商资质等级的管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做法不大相同。
我国对承包商资质的评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承包商承担的工程必须与其资质相一致。例如在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二个序列。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在欧美国家则没有对承包商资质的评定制度,在工程承发包时由业主对承包商的承包能力进行审查。无论是由政府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评定,还是由业主对承包商的承包能力进行审查,其工作的重点都是对承包商的技术能力、施工经验、人力资源和财务状况进行考察。企业的规模是指企业的经济规模,也就是企业生产或经营规模。
(四)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的比较。
国外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法规条例,通过专业机构实现对工程的审核并颁发施工许可证,通过专业人士或机构实施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颁发使用许可证。具体过程包括对设计质量的监督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其中对设计质量的监督是通过获得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的技术审核工程师,由政府主管官员委托的专业工程师来进行技术审核。
此外,欧美工业发达国家特别注重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强调业主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应主要从政府对他的要求和作为建筑产品的购买者对建筑产品提出的需求进行考虑。一旦查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首先追究业主的责任,促使业主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加强对整个建筑过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能够有效的杜绝业主为私利与承包商勾结制造伪劣工程的可能性,这很值得我国现阶段进行学习借鉴。
我国虽然很重视政府的质量监督,“质量第一”也提了很多年,但迄今还存在大量的“政策空子”、“政策障碍”、“政策打架”、“政策不力”等政策效率低下的现象。在这方面,发达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目前虽也出台了一些鼓励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政策,但尚不完备。一是激励的作用不大,缺乏系统性,缺乏权威性,缺乏政策到位。二是政策覆盖面窄,不能适应建设行业隶属关系复杂、专业众多的实际需要。三是奖励资金渠道没有疏通。四是虽然实行质量否决权是国家的重大质量政策,可事实上在执行政策时并不到位。
四、总结
中国正处于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近年来投资一大批举世瞩目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开发都带动了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另外,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建设的发展也促使我国的建筑市场发展迅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
但是当前,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知不足,然后知奋进”,因此,我们要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法规、不断提高政府相应职能、健全控制及监督体制,使我国的建筑业与世界同步,在激烈的国际建筑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