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贿赂犯罪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shashask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贿赂”,是贿赂罪的犯罪对象,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许多以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案件,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由于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使这部分贿赂犯罪成为法律上的漏洞。本文认为应扩大贿赂罪的内容范围,以适应我国当前形势所需,弥补法律漏洞。
  关键词贿赂犯罪 非财物性利益 性贿赂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2-02
  
  一、性贿赂的危害性
  性贿赂具有诱惑力、隐蔽性、多样性等危害特征。从古代开始,已经有所谓的“性贿赂”。最典型的就是勾践,范蠡,他们给吴王夫差送去美女西施,以离间吴王与其忠臣伍子胥。“美人计”使吴国灭亡,夫差成为阶下囚。这就是中国最深刻的“性贿赂”案件。而在现代,一位在校的女大学生,为了能够留校就业,不惜以出卖自己的身体,向学校的领导进行性贿赂,以达到目的。导致最后被学校发现开除。类似这些的报道多不胜数,几乎每期的《南方周末报》都刊登大版的贿赂案件,而其中隐含的性贿赂尤其严重。性贿赂问题小到影响就业,大到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秩序,其危害性让人心寒。
  二、性贿赂的立法可行性
  (一)从贿赂的特点来看,贿赂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实用性,也就是能够因此为人所用
  一方面能满足受贿人物质上、精神上或其他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为行贿人换取某些好处。而性服务正是满足了受贿者的性需求,给行贿者换取某些利益。所以将性贿赂定界为贿赂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毫无疑问的。另外,性贿赂也具有客观性和具体性的特点。因为贿赂无论是物质性利益还是非物质性利益,他们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体的,性贿赂对于行贿者和受贿者来说,都是发生过的,所以是存在的,对性贿赂也是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而定罪量刑的。
  (二)性贿赂属于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通常性行为,人们都不会干涉,就算是党或国家工作人员有婚外性行为,也往往只是认为是个人作风问题,通常都只是批评,处分而已。因为国家有权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而且,这也只是道德方面的问题。但道德也是受法律的规范的,如果该道德行为已经危害到国家的利益,该性行为已经不单单是两方为爱情而进行,却是因为涉及权力交易,利用职务方便而获取利益,导致国家受到损失时,就应该上升为法律的问题。
  (三)性贿赂的构成条件符合贿赂罪的构成条件
  客体上性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可收买性和廉洁性;客观方面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以发生性关系或提性服务为交换条件,为己或第三人谋利;主观上有直接故意;主体是有形式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所以在任何领域内,以任何形式、方法实施的贿赂犯罪,无论是财产性利益还是非财产性利益,无论是承诺还是欲望,只要实质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和廉洁性,损害了公众对公权力的信赖感,就都构成贿赂犯罪。钱权交易与权色交易在本质上并无二致。
  所以,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不仅是当前打击贪污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是完善法律,与世界同步发展的需要。
  三、性贿赂罪的立法现状及其对性贿赂犯罪的规制缺失
  不可否认,中国经济在近几十年突飞猛进,受到外国的瞩目外,还成为许多国家的“竞争对手”。但也因为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权力腐败的高发期。中国几千年文化,虽然给世界文明带来了许多巨大贡献,但中国的几千年封建制度,尤其是官僚制度,也一直深深影响着我们几千代人的生活,根深蒂固。贪污受贿的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而受贿跟行贿的技巧也越来越高明。从金钱、房屋、汽车,到利益、权力等比較隐秘的贿赂方式,尤其是“性贿赂”所代表的非财物交易问题十分突出。由于我国刑法立法上的缺陷,以致“性贿赂”等非财物交易的贿赂行为在法律方面的规定仍然是一片空白。
  (一)国际公约对贿赂罪规定
  2000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第8条第1款规定,行贿罪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提议给予或给予该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或实体不应有的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受贿罪则是指“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见解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可见,其规定的“贿赂”是指作为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的不应有的好处。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其中也规定了贿赂的标的物是“不正当好处”。
  然而,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规定中,将“贿赂”定位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这样,在贿赂的范围问题上,我国刑法规定国内的“财物”明显窄于国际公约中的“不正当好处”,造成了诸如“性贿赂”等非财物性贿赂游离于法律惩治之外。
  无论是亚洲地区,还是西方国家,大多数国家都把非物质性贿赂列如贿赂范围,也包括性贿赂,所以我国把性贿赂立法化,首先要把贿赂的范围扩大,才能更好的执行。
  (二)我国对于贿赂罪的规定缺陷
  我国早在古代的时候,已经对贿赂罪特别是性贿赂在法律方面有所规定。如《唐律、职制管》53条规定:“诸监临之官私役所监临,及借奴婢……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务论罪。其中,借奴婢可谓索取性服务,即索取“性贿赂”。另外,《唐律疏仪·户婚》卷14规定:“有事之人,或妻告妾,而求监临官司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亲属知行求枉法,而娶人妻妾及女者,自论本法为从坐。”可知,唐朝当时对权色交易的处罚,实际就是对“性贿赂”的处罚。《清律》规定:“监临娶见问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者,杖一百。”说明清朝对贪官索取“性贿赂”亦予以重罚。
  我国刑法把贿赂分为受贿和行贿,并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也就是物质利益。可是实践中以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现象却越来越严重,尤其是“性贿赂”。对照我国已经跟联合国签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有其他国家对贿赂方面的规定,如果我们再不加大重视,修改相关法条法规,扩大贿赂范围,那我们的法律是滞后的,也将不能适应世界的发展。
  四、性贿赂立法中的具体问题
  (一)赞同性贿赂立法
  应尽快立法制裁“性贿赂”。因为将权色交易定为性贿赂罪符合立法本意。(1)性贿赂与财物贿赂所侵犯的客体相同。权色交易侵犯的客体与财物贿赂一样,都是通过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2)性贿赂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手段隐蔽,不留痕迹,作用持久,滋生腐败。(3)惩治性贿赂犯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道德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所以一定要用刑律约束。
  (二)反对的观点
  (1)从《刑法》看,性贿赂物无法用量化衡量,而且取证困难。(2)操作难。对于那些犯有贿赂罪的官员和其情人,性贿赂罪或者可以成立。可是对于尚未定为贿赂罪的官员及其情人,却难以定罪。而且一个没有经济问题的官员养情人,不能轻易上升为法律问题,即使官员送的是公款礼物,情人不知情也不能认定为有罪。
  (三)性贿赂立法化
  笔者认为,把性贿赂立法化是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发展,有其必要性。每个法律的出现,都需要经历漫长曲折的过程。把性贿赂立法化,虽然会存在很多问题,但仍然有解决的办法。对于性贿赂的立法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个对策:
  1.对于许多人认为的量刑难的情况,可以以该罪对社会的影响、危害性、手段、“性贿赂”的方法等来考虑。应该以该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危害程度、手段等来综合衡量量刑的轻重。《刑法》总则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而分则中的具体犯罪,都是依据这个标准来衡量犯罪的严重性的。如《刑法》对于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定罪量刑,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无论是总则还是分则,在判断该罪的轻重时,都不仅是以一个条件为标准,而是综观该罪的综合方面来考虑的。另外,如果只是用金额来衡量罪行的轻重,或者会方便执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工作,但缺乏科学性的分析,很容易导致司法上的腐败。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我们在看问题的时候不能仅从单一个方面去判断事物的属性,而应该结合各方面,才能做到全面把握问题。所以,在性贿赂问题上,除了金额,还应当以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影响、情节等来判断该罪的轻重,才不至于出现法律的漏洞。
  2.要扩大对贿赂范围的解释。事物是不断发展,社会才会不断进步和谐。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如果法律在面对各种新的形式犯罪还不能自身改善,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也不适应当今世界的发展。近几年国家也十分重视打击腐败,也已经揪出许多大贪官,可是在对于修改《刑法》关于贿赂方面的问题,却少人提出,这是非常值得立法者思考的。
  3.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国家侦察技术,培养一批先进的队伍。我们应该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执法人员,以上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建议在专门的法律教学过程中,应该扩大执法人员的知识面,涉及除法律外的知识,如科学、文化、心理、生物等等,然后与法律结合起来,让他们扩大思维方式,也更加懂得怎样去取证,分析案件,有技巧的审查嫌疑犯。这样在短期来说或者是大的成本消耗,但长期来说,是提高破案效率。另外,国家也应该支持改进侦察技术,可以引进或者国家研究开发一些先进的仪器,方便侦察机关更好更快的打击犯罪,打击贿赂,约束他们的行为。
  4.性贿赂立法的细化。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除了在《刑法》上扩大对贿赂的范围解释外,也可以在其他部门法上对贿赂的范围和规定进行细化,来祢补法律上的不足,而且也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来对相关法律进行贿赂方面的规定,这也是预防和全面惩治贿赂,尤其是性贿赂方面的重要手段,预防性贿赂继续恶化的重要保证。
  五、结语
  对于性贿赂的立法问题,是一个长远努力解决的问题,但我们不能忽视它的存在,毕竟在我国当前腐败风气那么严重的社会,打击性贿赂,是打击贿赂的第一重炮。打击性贿赂犯罪,不仅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需要,同时也是完善立法的需要。立法之厥如,危害如同恶法一样,危害深重。笔者希望可以尽快出台关于性贿赂的立法规定,弱化腐败的毒气蔓延社会。
其他文献
摘要土地神是民间分布最广,信仰最为广泛的“神”。他的发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周朝时期,在历史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土地神信仰逐渐扎根民间,内容更加丰富,形式也日趋复杂,土地神变为了保一方平安,管理一方的基层神袛。凡有汉人聚居的地方就有土地神信仰存在,土地神信仰成为了一种汉民族内心深处的精神寄托。因此,探究民间的土地神信仰文化,追溯汉民族的民间传统,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土地神 民间信仰 地方保
摘要侵权责任入不入债权法、债权立法设不设总则编以至债权立法应该采取怎样的体系构造,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话题。在民法典呼之欲出的大背景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债权法的立法体系更为人所关注,本文试个个击破,为债权法的立法寻找一个在逻辑上、实用上、审美上和谐统一的体系构造。  关键词债权法 侵权责任法 债权法总则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摘要当今网络上流行这样一个名词——“人肉搜索”。虽然“人肉搜索”有着发掘真相与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但“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本文指出探讨“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背后所产生的正面效应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对“人肉搜索”我们应加以合理的规制,疏堵结合,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关键词人肉搜索 隐私权 道德约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
摘要科学社会主义坚持与时俱进,汲取时代精华,不断为自身输送新鲜血液和时代养分,逐步丰富精神内涵和完善理论体系,是时代演进的弄潮儿;科学社会主义始终规定着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趋势,使社会主义对加快自身发展,赶超并最终取代资本主义充满信心,是社会转换的掌舵者。  关键词科学社会主义 掌舵者 与时俱进  中图分类号:D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79
摘要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执法过错、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公正司法。”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座谈会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切实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突出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实
摘要公共性是政府的根本属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同时对公务员道德责任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公共性在新的时代有了新的要求,如公正性、回应性、伦理性。公务员的道德责任在公共性的特殊要求下也具有了新特点,同时对道德责任的实现路径也是一种考验。只有国家、社会、个人的共同努力,公务员道德责任的实现才能成为可能,我国的行政文化建设才能登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公共性 道德责任 公务员  中图分类号:D6
摘要关于赌博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可谓由来已久,我们法律对于赌博行为进行了区别规定。《刑法》第303条的完善应从多方面着手。本文认为赌博为业行为认定困难并且存在法理的冲突,因此不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本情形为犯罪。由于单位开设赌场的行为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主体方面有必要增设单位犯,将“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单独列为一款,有利于增强罪名的体系性。  关键词赌博行为 聚众赌博 赌博为
摘要本文从“案结事了”被倡导的社会原因,对“案结事不了”现象和本质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如何加强刑事案件审判效果,增强法官大局意识和政治敏锐性,注重司法理念、方式,运用审判的智慧,把依法办案和讲法说理、外部协调等结合起来,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案结事了 刑事审判 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28-02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明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机制的变革。一方面,《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的监督、
摘要从法律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与人情的冲突和较量,一方面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另一方面是来自民间的力量,它们之间的斗争似乎从来没有分出过胜负。本文试从沉尸葬母案分析这对矛盾,弄清楚法律与人情的特点以及为什么它们之间会产生冲突,并就如何处理这对冲突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司法职业化 司法民主化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