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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犯罪分为“国际核心罪行”与“一般国际犯罪”,它们源于习惯国际法或者条约国际法,但都被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我国缔结、加入了大量规定有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而这些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犯罪加以规定。因此,在我国全面或者大部分地规定国际犯罪,既是作为条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防止、有效惩治国际犯罪所必需的措施。鉴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我们宜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国际犯罪。即在修改刑法第9条、增加其对国际公约适用灵活性的同时,我们可以将一般国际犯罪根据其侵犯的客体规定于现有各章中,并新增一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