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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个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为收更多学员,获取更高利润,采取异地驾培的方式,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进行处罚,不得因为异地驾培严重扰乱驾培行业的正常秩序,而主张从重从严进行处罚。
案情介绍
一天,A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在上路检查时,发现甲某驾驶浙O•N×××学教练车,在A县某地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经查,甲某驾驶的浙O•N×××学教练车属于毗邻的B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甲某是该校聘用的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到A地从事驾驶培训活动,该教学场地也未经过A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的核准。因此,执法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释义》对第四十六条的解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教学场地内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从事驾驶培训活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
争议与分歧
本案焦点锁定为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场地从事驾驶培训活动,还是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
1.第一种意见:认定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甲某所驾驶的浙O•N×××学教练车隶属于B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虽然该学校在B县已经取得了行政许可,但该学校在A县所设立的教学点,并没有经过A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的行政许可,应当认定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驾培经营活动。
2.第二种意见:认定为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进行处罚。
B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已经B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取得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经营资质,属于合法的经营企业,其所属的教练车辆具备从事驾驶员培训的资格,但在教学活动中,甲某开展教学活动的教学点,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所以应当按照在未经核定的场地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活动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六条的解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教学场地内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从事驾驶培训活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
本案中,甲某所在的B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取得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资质,但未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而在A县从事教学活动,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释义,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从事驾驶培训活动,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
法律适用
1.本案法律适用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
2.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一天,A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在上路检查时,发现甲某驾驶浙O•N×××学教练车,在A县某地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经查,甲某驾驶的浙O•N×××学教练车属于毗邻的B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甲某是该校聘用的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到A地从事驾驶培训活动,该教学场地也未经过A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的核准。因此,执法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释义》对第四十六条的解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教学场地内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从事驾驶培训活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
争议与分歧
本案焦点锁定为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场地从事驾驶培训活动,还是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
1.第一种意见:认定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甲某所驾驶的浙O•N×××学教练车隶属于B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虽然该学校在B县已经取得了行政许可,但该学校在A县所设立的教学点,并没有经过A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的行政许可,应当认定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驾培经营活动。
2.第二种意见:认定为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进行处罚。
B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已经B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取得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经营资质,属于合法的经营企业,其所属的教练车辆具备从事驾驶员培训的资格,但在教学活动中,甲某开展教学活动的教学点,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所以应当按照在未经核定的场地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活动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六条的解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教学场地内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从事驾驶培训活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
本案中,甲某所在的B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取得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资质,但未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而在A县从事教学活动,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释义,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从事驾驶培训活动,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
法律适用
1.本案法律适用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
2.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