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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两分模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权利指向和利益指向两分模式可以揭示纠纷本质。权利指向型纠纷解决机制以权利分配作为纠纷解决的基础,比如诉讼、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利益指向型纠纷解决机制则以利益分配作为纠纷解决基础,比如调解制度。不应将权利与利益不同指向的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成双跨不同指向的“全能明星”,制度异化将导致“当判不判”、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中立人为促进和解而导致评估失实、以判压调等弊端;理应将颠覆纠纷解决机制本质的因素去除,并应同时做好制度之间的衔接;不应只用单一的调解率来评价纠纷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