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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法律实现提出初步的构想和制度设计。主张以适度超前原则为指导性原则。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责任制度。并运甩经济法调整方法,即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否定式法律后果与肯定式法律后果相结合。建议设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一般条款。在具体规则的设置上,主张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建立职工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机关的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渗透社会责任的思想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