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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石化将向社会资本放开其销售业务的消息,又刊载了最高法院邀集有关专家研讨法制建设的报道。两则新闻增强了我的信心。就顾雏军案来说,全国工商联从为民营企业维权目的出发,自始至终都关注此案,并经国务院有关会议授权,参与了顾雏军名下科龙公司的重组,还多次写信为他担保就医。顾雏军已获减刑释放,又值此案重新复审,借此机会,结合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认识,说些个人意见。
法庭上,控辩双方都有平等地位,在法庭上都有举证、质证的自由。因为在终审之前,被告还是公民。只有终审剥夺了被告政治权利之后,嫌疑人才丧失了自身的公民权,但被告仍有人权。顾雏军从2005年7月28日闪电被拘,到2009年终审判决,直到2012年出狱,他的政治权利一直未被剥夺,他都是公民。但整个刑诉过程,顾的嫌疑人身份并未得到法律的保护,更不要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了。
广东科龙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企业。“发展是硬道理”的名言,就是1992年邓小平在该厂视察时说的话。2005年1月25日,广东省证监局对科龙公司例行巡检结束,并对其出具了整改报告。4月5日,证监局突然通知科龙,要对其进行涉嫌违反证监法的立案调查。科龙做为上市公司必须向外公告此事,但涉嫌违反证监法哪条具体条款,这本是行政调查和行政诉讼应该首先说明的问题,公司有权讯问,证监局却拒不回答。广东省委领导问询科龙涉案罪名,也不被告之。因此,顾雏军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法人在受到行政调查时的知情权及相应的公民权。
正当科龙公司准备回复广东证监局巡检报告时,忽然接到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的通知。为何同一证监局同时做出巡检整改报告和立案调查两种完全对立的结论呢?由于科龙被迫做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但公告又语焉不详,所以造成供应商和银行的恐慌挤兑,导致科龙停产。这样对待一个有五家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反映了调查者对上市公司的公众财富和三万多职工就业持何其傲慢的态度。地方政府还违反公司法贸然接管科龙,同时,另四家上市公司也蒙受重大灾难。本是一个行政调查就有可能解决的问题,却引起这么大的社会震动,实在不值得。究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对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尊重不够。
2005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安部发出《移送处理函》,列出顾和科龙八项罪名。后经广东省公安厅侦查改为三项罪名。确立这些罪名的根据从何而来,法庭至今也没有明确说明。佛山法院一审判决:“控方提供的22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采作证据使用。”二审也没能否定一审对这22份证据的无效认定。这是对顾案有罪证据链完整体系的彻底摧毁,也是对费时四年的刑侦所取证据的否定。这些证据一旦无效,司法就应还顾一个无罪之身。然而,法院依然依据这些无效证据对顾作了有罪判决。这事太匪夷所思了,但我又想,匪夷所思恐怕自有匪夷所思的道理。在法官看来,这22份无效证据绝对不能认可采用,但结果按无效证据判罪,正说明法官是在一种极不正常的司法环境中做出的宣判,其中的荒谬和矛盾,或许可用“自由裁量权”去解释。其中真相究竟如何,那只能由以后的公正司法去破解。难怪顾当时怎么申辩也是无用。当法庭把黑定成白,把美判为丑,夫复何言?现在我才明白,为何对顾案的刑事立案罪名总是那么不厌其多,而改正错误又何其悭吝?至此,被告作为一个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被法庭完全粉碎了。
顾案涉及面很广,牵及五个上市公司,牵连广东、江苏、江西、安徽、河南、湖北、天津、香港八地,资产几十亿,职工数以万计,股民数以百万计。顾雏军提供的证人就有上百人,但无人被容许出庭作证,或进行质证。法院不但不通知这些证人出庭,而连新闻记者都不被允许旁听。当时,全国工商联要求出庭作证而遭拒,《中华工商时报》请求派记者旁听采访,先拒后允。这是因为顾雏军绝食两天后,法院才允许公开审理一天。整个庭审没有一个辩方证人出庭;控方证人数百人,只有一人出庭。这不免让人痛心:法律的尊严,公民的尊严,企业的权利,都荡然无存。我认为,顾雏军的“绝食自由”成为了司法满足顾的要求的唯一一例。
中国自改革开放之日起,即渐渐进入法治社会,“以法治国”已成为治国之纲。我和一些人一样也常问自己,我经常把对顾案的要求、建议、质疑向有关方面反映,是否也在干预司法呢?承蒙法律专家解说:公民维权,人民团体维权,只要不是持权向司法单位批条子、下指令,就可以如实反映情况,也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经过批准甚至可以组织游行。这也是宪法所承认的一个明确问题。
对于以上几个问题,希望法庭能做出有力的说明。如不能切实践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公民对判案结果就不会信服,司法公信力就会衰减乃至丧失。上述问题同时也说明了最高法院发文复审的必要性。只要赋予原告、被告双方完全平等、自由的控辩权利,任何指鹿为马、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都会大白于天下。现在,有不少人要求应公开重审顾案,如无特殊理由,一切证人都应出庭。我支持这个意见。
(作者为全国工商联原党组书记、全国政协常委)
法庭上,控辩双方都有平等地位,在法庭上都有举证、质证的自由。因为在终审之前,被告还是公民。只有终审剥夺了被告政治权利之后,嫌疑人才丧失了自身的公民权,但被告仍有人权。顾雏军从2005年7月28日闪电被拘,到2009年终审判决,直到2012年出狱,他的政治权利一直未被剥夺,他都是公民。但整个刑诉过程,顾的嫌疑人身份并未得到法律的保护,更不要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了。
广东科龙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企业。“发展是硬道理”的名言,就是1992年邓小平在该厂视察时说的话。2005年1月25日,广东省证监局对科龙公司例行巡检结束,并对其出具了整改报告。4月5日,证监局突然通知科龙,要对其进行涉嫌违反证监法的立案调查。科龙做为上市公司必须向外公告此事,但涉嫌违反证监法哪条具体条款,这本是行政调查和行政诉讼应该首先说明的问题,公司有权讯问,证监局却拒不回答。广东省委领导问询科龙涉案罪名,也不被告之。因此,顾雏军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法人在受到行政调查时的知情权及相应的公民权。
正当科龙公司准备回复广东证监局巡检报告时,忽然接到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的通知。为何同一证监局同时做出巡检整改报告和立案调查两种完全对立的结论呢?由于科龙被迫做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但公告又语焉不详,所以造成供应商和银行的恐慌挤兑,导致科龙停产。这样对待一个有五家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反映了调查者对上市公司的公众财富和三万多职工就业持何其傲慢的态度。地方政府还违反公司法贸然接管科龙,同时,另四家上市公司也蒙受重大灾难。本是一个行政调查就有可能解决的问题,却引起这么大的社会震动,实在不值得。究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对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尊重不够。
2005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安部发出《移送处理函》,列出顾和科龙八项罪名。后经广东省公安厅侦查改为三项罪名。确立这些罪名的根据从何而来,法庭至今也没有明确说明。佛山法院一审判决:“控方提供的22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采作证据使用。”二审也没能否定一审对这22份证据的无效认定。这是对顾案有罪证据链完整体系的彻底摧毁,也是对费时四年的刑侦所取证据的否定。这些证据一旦无效,司法就应还顾一个无罪之身。然而,法院依然依据这些无效证据对顾作了有罪判决。这事太匪夷所思了,但我又想,匪夷所思恐怕自有匪夷所思的道理。在法官看来,这22份无效证据绝对不能认可采用,但结果按无效证据判罪,正说明法官是在一种极不正常的司法环境中做出的宣判,其中的荒谬和矛盾,或许可用“自由裁量权”去解释。其中真相究竟如何,那只能由以后的公正司法去破解。难怪顾当时怎么申辩也是无用。当法庭把黑定成白,把美判为丑,夫复何言?现在我才明白,为何对顾案的刑事立案罪名总是那么不厌其多,而改正错误又何其悭吝?至此,被告作为一个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被法庭完全粉碎了。
顾案涉及面很广,牵及五个上市公司,牵连广东、江苏、江西、安徽、河南、湖北、天津、香港八地,资产几十亿,职工数以万计,股民数以百万计。顾雏军提供的证人就有上百人,但无人被容许出庭作证,或进行质证。法院不但不通知这些证人出庭,而连新闻记者都不被允许旁听。当时,全国工商联要求出庭作证而遭拒,《中华工商时报》请求派记者旁听采访,先拒后允。这是因为顾雏军绝食两天后,法院才允许公开审理一天。整个庭审没有一个辩方证人出庭;控方证人数百人,只有一人出庭。这不免让人痛心:法律的尊严,公民的尊严,企业的权利,都荡然无存。我认为,顾雏军的“绝食自由”成为了司法满足顾的要求的唯一一例。
中国自改革开放之日起,即渐渐进入法治社会,“以法治国”已成为治国之纲。我和一些人一样也常问自己,我经常把对顾案的要求、建议、质疑向有关方面反映,是否也在干预司法呢?承蒙法律专家解说:公民维权,人民团体维权,只要不是持权向司法单位批条子、下指令,就可以如实反映情况,也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经过批准甚至可以组织游行。这也是宪法所承认的一个明确问题。
对于以上几个问题,希望法庭能做出有力的说明。如不能切实践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公民对判案结果就不会信服,司法公信力就会衰减乃至丧失。上述问题同时也说明了最高法院发文复审的必要性。只要赋予原告、被告双方完全平等、自由的控辩权利,任何指鹿为马、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都会大白于天下。现在,有不少人要求应公开重审顾案,如无特殊理由,一切证人都应出庭。我支持这个意见。
(作者为全国工商联原党组书记、全国政协常委)